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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 告 |
2016年 第6号 |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促进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保税仓储业务的要求,现就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保税仓储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经上海市商务委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联合审核认定,并报商务部备案的平行进口汽车经销企业。试点企业的关联仓储企业(以下简称“仓储企业”)是指接受试点企业委托,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业务的企业。
二、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业务是指试点企业及仓储企业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根据海关监管要求开展的平行进口汽车仓储及进出区业务。
三、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期限为3个月。起止日期为自境外入区海关放行之日起至出区进口申报或复运出境之日止,不得延期。
平行进口汽车在保税仓储期间,试点企业或仓储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适用自贸试验区创新制度。
四、仓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其他相关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汽车专用仓储场地。
五、试点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凭上海市商务委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联合审核认定的汽车平行进口试点资质,向上海海关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详见附件)。
仓储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凭下列材料向主管海关备案:
(一)经上海海关加工贸易主管部门确认的试点企业备案证明;
(二)与试点企业签订的平行进口汽车仓储代理委托协议;
(三)符合本公告第四条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海关依托H2010系统及自贸试验区信息化系统对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业务实行“企业备案、代码识别、台账管理、全程跟踪”的监管模式。
六、平行进口汽车进境入区向主管海关申报时,试点企业或仓储企业应当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填制进境备案清单,并在备注栏注明“平行进口汽车”。同时需提交书面承诺,内容包括:
(一)进境申报车辆仅用于平行进口;
(二)车辆自进境放行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进口或复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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