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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进口油漆代理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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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3285405162@qq.com
 
上海油漆进口报关/油漆进口代理公司/上海油漆进口报关公司/油漆进口备案流程/手续/资料/单证
备案申请要求: 
1、备案申请应在涂料进口至少2个月前向备案机构提出,申请进口涂料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
(2)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z照》的复印件;
(3)需分装的进口涂料的分装厂商《企业法人营业z照》的复印件;
(4) 进口涂料生产商对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
(5)关于进口涂料产品的基本组成成份,包装情况说明;
(6)MSDS 物质安全数据资料;
(7)标签及中文译本; 
(8)所申请备案涂料的实物图片,图片要求清晰描述所申请备案涂料的外观、型号、品牌、产地、标签及标记。最好360度全方位图片;
(9)HS编码3208项下的涂料,若有使用稀释剂还要求提供稀释剂资料及配比;
(10)其中编码为32089010的涂料还要求提供硬化剂稀释剂资料、配比、光泽度资料;
(11)若为贸易型企业,需提供产品用途声明。
备注:第(5)~(11)点的资料要求提供一式两份,所有提交资料均须加盖印章。
2、以上资料需按顺序汇编成册。 
3、详细文件、要求见深圳检验检疫局网站-业务指南-化矿与鉴定业务-涂料检验栏目。
涂料送检要求:
1、 提供样品
(1) 样品数量:一式两份,每份不少于一公斤。如所送涂料须用稀释剂稀释后才能使用,则必须提供足量稀释剂(一式两份)。
(2) 样品包装:尽量提供小桶原包装样品。如是从大桶抽取样品,应使用密封良好的马口铁罐包装,(水性涂料可使用带内外密封盖的大口塑料试剂瓶包装,)并确保抽取的样品均匀,密封严实,不漏气,样品不被污染。
2、 提供资料
(1)填写《委托检验协议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填写《涂料检测申请表》;
(3)《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非原包装样品须提供《保证书》,加盖单位公章。办理流程(步骤): 

    一、进口商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一)熟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配备熟悉我国质量安全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 

    (三)进口的食用植物油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建立可追溯系统; 

    (五)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生产经营。 

    二、境外出口商和境内进口商备案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及《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48号公告)的要求,做好进口食用植物油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境内进口商备案工作。 

    三、进口报检 

    (一)报检单位根据《出入境检验报检规定》,提供箱单、合同、发票、原产地证书等进口货物申报资料。报检时,在品名后注明散装或预包装。 

    (二)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检验检疫类别”中有P/Q要求的进境食用植物油需随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进境后不再进行分装或加工的预包装食用植物油除外。 

    (三)在报检单“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中注明其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名称。 

    (四)报检时须提供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 

    1.每批散装食用植物油报检时应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进口食用植物油卫生指标和强制指标》(详见表格下载) 

    2.首次向中国出口的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应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再次进口时,应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复印件以及进口商经风险分析确定的重要项目和国家质检总局指定项目的检测报告。(《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进口食用植物油指定指标》(详见表格下载) 

注:企业报检时如无法提供该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国家质检总局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号的即认定为“首次进口”。 

    (五)散装食用植物油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要求的公告》(2012年第80号)要求,提供运输工具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名单。 

    (六)转基因食用植物油报检时应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文件 

    (七)食用植物油进口商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 

    四、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及《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48号公告)的要求,建立进口食用植物油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 

    五、做好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工作 

    主动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2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需要落实的责任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已进入流通环节的进口食用植物油被工商、食药等部门查处信息(查处机构、产品不合格原因、处理措施等)。 

    (二)产品被消费者组织或个人投诉情况及投诉处理情况。 

    (三)企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提交材料: 参照上述进口报检的规定。 

    办理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要求的公告》(2012年第8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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