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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设备不同于其他的机器设备,在进口报关时相对其他产品要求相对严苛。包括对进口单位资质的要求及进口的设备的商检资料等等有各种不同的要求。下面我总结我司进口医疗设备清关的经验分析如下:
(一)进口医疗器械的实际收货单位必须具备的资质如下: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营医疗业执照:经营范围里有销售医疗器械许可;
3、进出口权:若没有可以找有资质的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
(二)进口医疗器械时报关报检必备的资料有哪些: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报关报检十位代码及委托书
2、该医疗设备的海关编码
3、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与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
4、属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中国强制性认证证书(3C);发货前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免3C,以免到港后影响报关时间。
5、部分设备需要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O证,机电证。此证也是在进口前就要确认是否要办,如果您的设备超过100万人民币,则需要做招标机电证。
6、医疗器械设备的照片、铭牌、设备技术参数、外文说明书及中文说明书、最终用途等;
7、进口医疗器械的贸易合同、装箱单、invoice
8、 其他海关临时需要的资料则另行通知。
———————————万享供应链管理公司—————————————
联系人: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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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虎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上海虎桥进出口有限公司 / 进贸通供应链管理(昆山)有限公司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消费使用单位或生产销售单位”、 “运输方式”、“征免性质”、“贸易国(地区)”、“境内货源地”、“许可证号”、“随附单证”、“标志唛码及备注”、“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
二、第五项“进口日期/出口日期”中将“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修改为“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三、第三十一项“随附单证”中将“本规范第十八条”修改为“本规范第二十条”。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货物流转应按照“先报进,后报出”的原则,在同一特殊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流转的,先办理进境备案手续,后办理出境备案手续,在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由区内企业、区外企业分别办理备案和报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自2017年3月29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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