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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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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GB 50045-95(2005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GB 50045-95(2005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七月十五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8号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4.1.5A条、第4.1.5A.1条、第4.1.5A.2条、第4.1.5A.3条、第4.1.5A.4条、第4.1.5A.5条、第4.1.5A.6条、第4.1.5B条、第4.1.5B.1条、第4.1.5B.2条、第4.1.5B.3条、第4.1.5B.4条、第4.1.5B.5条、第4.1.5B.6条、第4.1.6条、第6.1.3A条、第6.2.8条、第7.6.4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24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0号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3月8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8号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26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82同时废止。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易于打印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2005-05-09发布 2005-07-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 年 7 月 1 日 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通告 第327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52一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 年 5 月 9 日 前 言 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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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配电工程设计费怎样收取谢谢! %10左右,但这个比例起码使用了十多年了,我觉得我刚搞设计时就用,当时电气设计只有电照和防雷等强电部分,设计很简单。现在增加了电话、有线、网路、监控等弱电部分,为什么分配比例不给增加代电字的都应该配电的给设计啊弱电部分为什么不能单收费我想弱电部分和强电部分应该分为两个工种设计,就像水暖和排水。

不知道大家是怎么想的!更不知道那些搞定额分配的是怎么想的。

具体档案: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档案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总说明 一、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是工程设计单位与委托任务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收取设计费的依据。 二、本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组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编制,经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务院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批准颁发。工程设计单位承担任务的工程性质,分别执行本标准中有关行业的收费标准。各建设单位、工作设计单位、设计审查部门和建设银行等单位应该据此掌握并监督执行。

三、本收费标准共分三册。第一册包括:石油、钢铁、黄金、有色冶金、建材、机械、化工与石化、医药、纺织、轻工、交通、广播电视、商业、粮食、林业、民用建筑、市政、水利水电、人防、铁道等二十一个行业;第二册包括:核工业、航空、电子、兵器、船舶、航天等六个行业(84年本);第三册是《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试行本,包括煤炭、电力、邮电三个行业。 四、本收费标准是在原国家计委84年、85年颁发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对定额收费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了调整的修订本,仍体现了低收费的原则。

即本收费标准是根据各行业工程设计单位的综合设计能力和以事业费制度的支出水平为基础进行计算的,同时考虑了必要的技术开发、业务建设、人员培训等所需的费用,以及必须交纳的工商税等。 五、本收费标准以实物定额收费办法为主,辅以按单项工程概算为计算基础的收费办法,另外煤炭、电力、邮电三个行业试行工日定额收费办法。 六、本收费标准的主要内容: 1.工程设计费:一般包括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按合同规定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参加试车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费用。

本收费标准中未包括做施工图预算的费用。 2.初步设计之前的工作费: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编设计任务书、参加厂址选择和规划、进行环境预评价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3.非标准装置设计费:是指非定型装置的设计费。

有的行业工程设计本身包括装置设计,则不另计收非标准装置设计费。由于行业特点不同,非标准装置设计的范围,由各行业分别作出规定。 4.软体编制费:是指工厂生产过程计算机控制程式等编制费用。行业有软体编制收费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行业没有标准的,可根据软体的使用价值、先程序度,并考虑编制软体的实际工作量由双方商定。

除以上工作之外的其他工作,例如单独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翻译、电算等,其收费标准由主管部门或工程设计单位另行制订。 七、如果只委托做工艺设计或土建及公用工程设计时,按照行业划分设计工作量各占的比例计算收费。 只委托做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时,按照行业划分设计工作量各占的比例并乘以1.1的系数计算收费。如果增加编制施工图预算,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乘以1.1系数计算收费。

本收费标准中的工程设计收费是按新建专案设计考虑的,如果是扩建专案,除行业有明确规定者外,可按同类新建专案乘以1.1系数计算收费;技术改造专案,根据设计技术复杂程度,可乘以1.2-1.4的系数计算收费。 需要进行地震设防的专案,按定额计算时,根据设计工作量增加的情况,可乘以不超过1.2的系数。 八、工程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档案,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深度及质量标准,提供份数按各行业的规定执行,委托单位要求增加的份数,另收晒印工本费。 九、工程设计中采用标准设计(标准构配件图除外)、复用设计,按同类新设计专案的20%收费。

需配基础或因地制宜做区域性修改的,按同类新设计专案的30%收费。非标准装置设计重复使用时,自设计完成后当年开始,每年递减20%收费,递减后收费额小于图纸资料费时,可按图纸资料收费标准收费。 十、进行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参加规划调查、询价、报价、对外谈判等技术服务工作,以及没有制订具体收费标准的工作,可采用按直接生产人员工日计算收费的办法,收费标准为每工日85元。

工日的计算可执行工日定额或由设计方和委托方根据任务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需要到外埠出差,工期在六十天以内的任务,其差旅费由委托单位负担。 十一、按承担设计任务的单项工程概算为基础取费的,其计算基数应扣除临时工程费、施工技术装备费和施工机械购置费,加入联合试运转费。

单项工程概算应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依据。 十二、有引进装置的专案,按单项工程概算为基础取费的,工程设计全部由我方承担,计取设计费时,其装置价格要按国内同类装置价格计算。国内如无参考价格时,则以装置原价按国家牌价兑换成人民币计算。 有引进装置,按单项工程概算为基础取费的专案,如果工艺设计由国外承担,计算基数不应包括工艺装置价格;按实物定额取费的,应按行业划分的设计工作量所占的比例,扣除相应的设计费。

国内相应的工艺设计配合工作的收费,可由设计方和委托方按实际工作量协商确定。 十三、如需按国际通用的设计程式和深度进行设计的国内专案,因超过国内现行设计深度,可适当增加设计收费,具体可根据实际增加的工作量,由设计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十四、承担新疆等偏远地区设计任务时,如按定额计算收费,可按原定额乘以1.1系数,承担西藏地区任务可按原定额乘以1.2的系数。

十五、工程设计单位由于所承担任务的需要而出国时,除制装费由设计单位支付外,其他出国费用(包括外汇额度)均应由委托单位支付,如设计单位本身为了提高水平等原因而出国学习、考察时,其出国费用由设计单位自理。 工程设计单位承担任务后,如因专案需要进行科学试验,其装置、材料和人工费由委托单位负责。 十六、本收费标准中考虑了各种影响设计工作量因素的调整系数,如果在同一专案中的两种以上因素同时存在,由该专案总的调整系数应为各单项调整系数小数点以后数字之和再加1,但总的调整系数最高值不得大于1.5。 按实物或工日定额计取设计费的,凡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专案,其费额最高不得大于概算比例的1.5%。

十七、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采用了先进技术,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经设计审查确认,可由上级主管审查部门决定,适当增加设计费,一般控制在设计费的10%以内。如果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应按合同规定扣减设计费。 十八、设计费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

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后付百分之三十;施工图完成后付百分之五十。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设计费付清后,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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