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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https://www.fobmy.com 2023-08-31 18:35:53
核心提示: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划验线► 验收条件工程所在场地达到“三通一平”条件,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测绘机构放线,并出具《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 验收程序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

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规划验线► 验收条件工程所在场地达到“三通一平”条件,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测绘机构放线,并出具《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 验收程序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填写完整的《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附《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查验,获得许可后,方能进行后续施工。

规划验收▼ 验收条件建设工程主体和外立面完成,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测绘机构测绘,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室外道路、管网、园林绿化已完成。

▼ 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件批准的内容,全面完成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之后,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表》,按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2)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查验,经验收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证件附件上签章。电梯验收▼ 验收条件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完毕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 验收程序1)电梯使用单位持核准的开工报告和有关资料向检验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检验。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2)电梯安装、改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由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给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消防验收▼ 验收条件室内防火分区(含封堵)、防火(卷帘)门、消火栓、喷淋(气体)灭火、消防指示灯、消防报警、电气等系统完成联动调试,室外幕墙防火构造、庭院环形路、室外接合器等完成,并自检合格。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消防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消防检测报告书。▼ 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A.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B.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C.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D.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E.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F.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G. 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2)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现场消防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消防认可文件。

人防验收▼ 验收条件地下人防工程已完成通风、灯具、人防门安装,并自检合格,如:人防工程室外口及 “三防设备”不具备条件,可出具缓建证明及暂不安装证明。▼ 验收程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提前7天书面通知当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监督,验收合格后15天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室内环境验收▼ 验收条件1)室内装饰完成设计内容,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环境检测机构,并签订合同;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24h后进行。

▼ 验收程序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环境检测机构现场检测,并出具《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建筑节能验收▼ 验收条件1)承包单位已完成施工合同内容,且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2)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取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3)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有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 验收程序1)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节能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提前3天通知市墙革节能办到场监督。2)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备案时建设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A. 《民用建筑节能备案表》;B.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C.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凭证;D.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复印件。无障碍设施验收▼ 验收条件完成设计图纸无障碍设施内容,并自检合格。▼ 验收程序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

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供电验收▼ 验收条件施工、供货单位按照供电企业审核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内容完成,并自检合格;签订《供电用电合同》。燃气验收▼ 验收条件施工、供货单位按照供燃气设计图纸内容完成,并自检合格;签订《供气用气合同》。供水验收▼ 验收条件经批准的中水设施已联合调试、运转正常,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已安装完成,并已冲洗和消毒;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水样检测部门取样检验,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签订《供水用水合同》。

防雷验收▼ 验收条件接地、屋面、幕墙、金属门窗避雷系统完成设计内容,并自检合格;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验收程序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A.《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B.《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C.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D.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E. 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F.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2)许可机构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工程档案预验收▼ 验收条件承包单位已完成图纸和施工合同内容,且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工程资料(含竣工图)准确、完整。▼ 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按照归档分工分别编制《基建文件卷》、《监理文件卷》及《施工文件卷》,各分包单位编制各自合同范围内工程内容的《施工文件卷》,提交总包单位汇总;其中:竣工图由总包单位绘制,或建设单位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完成;2)建设单位汇总各单位资料,形成初步《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本溪市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建设成果,充分发挥民用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我市规划区域内的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工程,是指公共建筑、住宅(含住宅小区)、市政工程,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等工程。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我市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 根据民用建筑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由城市建设、土地规划、市政公用、公安消防、电力电讯、房产管理等部门和城区政府组成相应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统一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工程建设、接管、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参与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要按照精简、高效、服务、指导的原则进行工作。

成员部门要建立验收代表制度。第六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擅自交付使用。第二章 验收的依据、内容和标准第七条 验收的依据(一)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现行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和规范,各专业管理部门执行的规程和规定;(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

第八条 验收的内容和标准:(一)按照建设管理程序规定要求,具备各项批准手续;(二)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和设计实施并全面建成,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符合要求;(三)各项建筑工程质量须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评合格,并取得质量验评文件;(四)供水、排水、供电、供暖等设施达到接通标准和条件,各项建设符合消防要求;(五)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完整准确,并按有关规定归档;(六)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剩余材料、建筑残土等全部拆除清理,达到场清地平、道路畅通、卫生清洁。第九条 住宅小区验收内容和标准,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符合《辽宁省城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第三章 验收程序第十条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后,由工程建设或开发单位向市建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竣工验收申请;(二)规划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和图纸;(三)工程设计图纸;(四)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交工验收文件;(六)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质量验评文件;(七)市建委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市建委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尽快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通知成员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鉴定并督促落实。验收准备工作应在接到申请次日起10日内完成。

建设单位应提前与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联系,主动提供情况,以保证验收工作顺利进行。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成员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或不按时参加验收工作,致使工程不能按期验收而拖延工程交付使用期限的,责任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第十二条 市建委要在前条规定的验收准备工作完成时限期满后10日内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工程,发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建设单位凭证办理供水、供电手续,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要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落实,直至验收合格。第十三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分期进行验收和分期投入使用,待住宅小区全部建成后再进行综合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其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必须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第十四条 单建工程的户外配套和环境建设必须一次性完成。因季节影响未能完成的环境绿化工程,可延至下一次绿化季节。第四章 罚则第十五条 开发或建设单位擅自将未经验收的工程交付使用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以上述罚款额度3至5倍罚款。

第十六条 开发或建设单位擅自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根据工程建设情况,责令停止使用或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整改并继续使用的,处以上述罚款额度3至5倍罚款。对工程结构安全隐患未予整改的,勒令停止使用。

民用建筑主体验收标准

主体结构验收一般意义上是指土建专业,大致需要用到以下规范(不是规范全称,规范全称自己到网上落实): 1、施工混凝土与验收规范; 2、砌体结构施工与验收规范; 3、钢筋焊接规范; 4、钢筋锥螺纹或挤压连接规范; 5、施工测量规范、 6、水泥、河砂、碎石检验规范; 7、水泥混凝土试件试验规范; 8、防水混凝土试验规范; 9、主体施工中涉及的所有材料(抽样数量)规范; 10、混凝土强度评定规范; 11、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建筑消防验收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来对建筑消防进行验收,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防火卷帘及防火门七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程等。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各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当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系独立设置时,则被保护防火分区内的送、回风水平风管与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防火阀,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扩展资料火灾照明应在下列设置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消防控制的功能,控制消防设备的开启关闭,消防水泵,防烟排烟风机的开关,关闭防火阀,停止空调送风机,显示火灾故障报警的位置,疏散通道出口等。

建筑工程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规范目录国家建筑标准GB50000 和GBJ GB50001-2001-T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J2-86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GB50003-200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5-2003★ 木结构设计规范 GBJ6-86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9-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10-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2-87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 GBJ13-8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97年修订) GB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4-87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97年修订) GB50014-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修订版) GB50017-2003★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8-2002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GB50019-2003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21-2001 ★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J22-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50023-95 ★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5-2004 ★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50026-93 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7-2001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GB50028-93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98年版) GB50029-2003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1-91 乙炔站设计规范 GB50032-2003 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0033-2001-T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50034-2004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7-96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50038-94 ★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J39-90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0-96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 GBJ41-79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92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J42-81 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 GBJ43-82 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 GBJ44-82 室外煤气热力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 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修订版) GB50045-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6-95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J47-83 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 GBJ48-83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GB50049-94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50-95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GB50051-2002 烟囱设计规范 GB50052-95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3-94 ★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95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3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6-93 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7-94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 GB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9-92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60-9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1-97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50062-92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J63-90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J64-83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 GBJ65-83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50067-97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8-2001★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J69-84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 GB50069-2002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50070-94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50071-2002 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GB50072-2001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3-2001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J74-84 石油库设计规范(95年局部修订) GB50074-2002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75-84 建筑隔声测量规范 GBJ76-84 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 GB50077-2003 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 GBJ78-85 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79-85 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 GB50080-2002-T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 GB50081-2002-T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GBJ82-85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 GB50083-97-T 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 GB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85-85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 GB50086-2001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 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88-85 驻波管法吸声系数与声阻抗率测量规范 GB50089-98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50090-99 铁路线路设计规范 GB50091-99 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 GB50091-2006 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 GB50092-96 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93-86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93-2002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94-98 球形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95-98 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 GB50096-99 ★ 住宅设计规范 GBJ97-87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 GBJ99-86 ★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50100-2001-T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50101-2005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101-87 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 GBJ102-87 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 GB50102-2003-T 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 GB50103-2001-T 总图制图标准 GB50104-2001-T 建筑制图标准 GB50105-2001-T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 GB50106-2001-T 给水排水制图标准 GBJ107-8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50108-200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J109-87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 GBJ110-87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111-87 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J112-87 ★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GBJ113-87 液压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 GB50113-2005 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 GB50114-2001-T 暖通空调制图标准 GBJ115-87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J117-88 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GBJ118-88 ★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9-2003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J119-88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J120-88 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 GBJ121-88 建筑隔声评价标准 GB50121-2005 建筑隔声评价标准 GBJ122-88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J123-88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GB50123-99-G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GBJ124-88 道路工程术语标准 GBJ125-89 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 GBJ126-89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27-89 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 GBJ128-90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28-2005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29-90 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J130-90 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 GBJ131-90 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132-90 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及通用符号 GBJ133-90 ★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J134-90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34-2004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35-90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 GBJ136-90 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 GBJ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8-90 水位观测标准 GBJ139-90 内河通航标准 GB50139-2004 内河通航标准 GBJ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97年局部修订) 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1-90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2-90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与电缆载波通信系统的防护间距标准 GBJ143-90 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 GBJ144-90 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 GBJ145-90 土的分类标准 GBJ146-90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GBJ147-90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8-90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9-90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50-91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50-2006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送审稿) GB50151-9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2-92 混凝土结构实验方法标准 GB50153-92 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154-92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 GB50155-9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 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0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7-2003 地下铁道设计规范 GB50157-92 地下铁道设计规范 GB50158-92 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159-92 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 GB50160-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99年局部修订) GB50160-2005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2005征求意见稿) GB50161-92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2-92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GB50163-92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4-92 ★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5-92 ★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及加固技术规范 GB50166-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7-92 工程摄影测量规范 GB50168-92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92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0-92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92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2-92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92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4-93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5-93 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6-93 ★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7-93 氢氧站设计规范 GB50177-2005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50178-93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GB50179-93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GB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1-93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98年局部修订) GB50183-9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4-93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185-93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186-93 港口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50187-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8-93 村镇规划标准 GB50189-93 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90-93 多层厂房楼盖抗微振设计规范 GB50191-93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192-93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 GB50193-9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999版) GB50194-9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195-94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GB50196-93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97-94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规范 GB50198-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199-94 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200-94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201-94 防洪标准 GBJ201-83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J206-83 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6-2002 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7-200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J211-87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11-2004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12-91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12-2002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13-90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14-2001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 GB50215-94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50216-94 铁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217-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8-94 工程岩体分级标准 GB502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20-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2-95 ★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99年局部修订) GB50223-95 ★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4★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4-95 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225-9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GB50226-95 ★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50227-95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GB50228-96-T 工程测量基本术语标准 GB50229-9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31-98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J233-90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3—2005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4-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35-9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6-9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51-2003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2-94 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GB50253-2003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60-96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50261-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2-97-T 铁路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50263-9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4-97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50265-97-T 泵站设计规范 GB50266-99-T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 GB50267-97 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 GB50268-97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9-97-T 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 GB50270-98 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1-98 金属切削机床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2-98 锻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3-98 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4-98 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5-98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6-98 破碎粉磨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7-98 铸造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8-98 超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9-98-T 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50280-98-T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50281-98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2-9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283-99 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284-98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50285-98 调幅收音台和调频电视转播台与公路的防护间距标准 GB50286-98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7-99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堪察规范 GB50288-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9-9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90-98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GB50291-99-T 房地产估价规范 GB50292-99 ★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293-99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294-99-T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 GB50295-99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50296-99 供水管井技术规范 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50299-99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J304-88 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307-1999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08-1999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工程测量规范 GB50309-92 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310-2002 ★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1-2000-T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12-2000-T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50313-2000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50314-2000-T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5-2000-T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50316-2000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50317-2000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20-2001 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 GBJ321-90 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322-2001 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 GB50323-2001 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 GB50324-2001 冻土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325-2001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6-2001-T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50328-2001-T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50329-2002 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1-2002-T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50332-2002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GB50333-2002 医院洁净手术室建设标准 GB50334-2002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5-2002-T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50336-2002 建设中水设计规范 GB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50338-20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39-200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40-2003-T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GB50341-2003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 GB50342-2003 混凝土电视塔结构技术规范 GB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4-2004-T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50345-2004 层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6-2004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GB50347-2004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9-2005-T 建筑给水聚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范 GB50350-2005 油气集输设计规范 GB50351-2005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3-2005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50354-2005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55-2005 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 GB50356-2005 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 GB50358-2005-T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GB50360-2005 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 GB50361-2005 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 GB50362-2005 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 GB50364-2005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GB50365-2005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GB50366-2005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367-2006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9-2006 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70-20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GB50371-2006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 GBT50378-2006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50500-2003 工程量计价清单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一)《建筑气候区域标准》划定的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第四条 国家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禁止引进国外落后的建筑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

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以下简称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一)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旅游旅馆的热工与空气调节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并签署意见。从事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工作的设计人员,应当接受节能标准与节能技术知识的培训。第十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通用设计或者标准图集。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在质量监督文件中应当予以注明。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供热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认真记录和上报能源消耗资料,接受对锅炉运行的检测。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或者达不到供暖温度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达标。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和淘汰制度。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专项资金中安排的节能资金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

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设计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注册执业人员,可以责令停止执业一年。第十八条 对未按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严寒和寒冷地区未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也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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