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一般由哪几大部分组成
民用建筑一般由基础、墙或柱、楼底层、楼梯、屋顶、门窗 这六大部分组成。民用建筑:是由若干个大小不等的室内空间组合而成的;而其空间的形成,则又需要各种各样实体来组合,而这些实体称为建筑构配件。
一般民用建筑由基础、墙或柱、楼底层、楼梯、屋顶、门窗等构配件组成。
建筑结构基础:建筑最下部的承重构件,承担建筑的全部荷载,并下传给地基。墙体和柱:墙体是建筑物的承重和围护构件。在框架承重结构中,柱是主要的竖向承重构件。屋顶:是建筑顶部的承重和围护构件,一般由屋面、保温(隔热)层和承重结构三部分组成。
楼地层:是楼房建筑中的水平承重构件,包括底层地面和中间的楼板层。楼梯:楼房建筑的垂直交通设施,供人们平时上下和紧急疏散时使用。门窗:门主要用做内外交通联系及分隔房间,窗的主要作用是采光和通风,门窗属于非承重构件。
建筑的次要组成部分:附属的构件和配件:如阳台、雨篷、台阶、散水、通风道等。主要种类:民用建筑即非生产性建筑,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民用建筑,即非生产性建筑,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简述民用建筑的构造组成及作用
民用建筑构造:建筑物一般都由基础、墙或柱、楼板与地面、楼梯、屋顶和门窗六大部分组成。基础:位于建筑最下部的承重构件,并将之传给土层及地基。
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并能抵御地下水、地震、冰冻等的侵蚀。
墙(或柱):柱是框架结构建筑的主要承重构件;墙既是承重构件,又是围护构件(内墙可以起到分隔空间的作用)。墙体需要满足保温、隔热、隔声、防水、防火等要求。楼板层及地坪层(楼地层):地板将所承受的荷载直接付给下面的支撑土层,应具有坚固、耐磨、防潮、防水、保温等功能;楼板承受着人体、家具、设备等荷载,并联同自重一起传给墙和柱(同时对墙体起着水平支撑作用),应具有隔声、防火、防水、防潮等性能。屋顶:承重、围护、影响立面效果。
楼梯:承重、通行、安全疏散。在宽度、坡度、数量、位置、布局、形式、防火性能等方面有严格要求。门窗:采光通风;通行、安全疏散。
应满足保温、隔热的要求,某些特殊要求的房间还应具有隔声、防火等性能。扩展资料影响建筑构造的因素影响建筑构造的因素很多,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1、外力作用的影响:分为活荷载(人;家具、设备)与静荷载(建筑自重)。如,风荷载(飓风的破坏),作用在屋顶的雪荷载等。
2、自然环境的影响:风、雪、霜、雨等。3、人为因素的影响:噪声、振动、化学辐射、火灾、爆炸等。4、物质技术条件的影响:应综合处理技术因素,设计出合理的构造方案。
5、经济条件的影响:要根据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行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不断调整,推陈出新。
什么是二级以下的民用建筑
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设计收费标准》的规定,我国目前将各类民用建筑按复杂程度划分为特、一、二、三、四、五共六个等级。二级工程是指:1、中高级的大型公建以及技术要求较高的中小型公建,如大中院校教学楼、档案馆、礼堂、电影院,省部级机关办公楼,300床以下医院、疗养院、地市级图书馆、文化馆、少年宫、俱乐部、排演厅、报告厅、风雨操场,大中城市汽车客运站,中等城市火车站、邮电局、多层综合商场、风味餐厅、高级小住宅等。
2、16-29层住宅。
民用建筑的法律法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于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九条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