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的建造与使用能耗,节约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下统称民用建筑)的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节能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经贸、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并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组织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大中型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节能运营管理制度。第六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重点发展下列技术及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及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节能空调技术与产品;(四)建筑照明、厨卫设施的节能技术与产品;(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技术与装置;(七)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八)其他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向社会及时公布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目录,并限制和淘汰非节能建筑技术和产品。
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和改造过程中,不得使用已经淘汰的技术和产品。第八条 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工作的管理,并划出一定比例的基金,专项用于节能墙体材料的科研、推广和应用。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省的建筑节能相关标准以及配套的技术规范。
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第十条 需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没有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内容。设计单位及注册建筑师等执业人员,应当对其建筑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节能设计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
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设计,其内容涉及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申请要件中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单列的建筑节能审查合格证明一并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选购合格的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查验或者复检,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施工单位和注册建造师等执业人员,应当对其工程质量符合建筑节能设计及施工标准负责。施工中应采用先进技术和工具,降低施工中的能耗。
彭州的民用建筑有哪些
1.彭州佛塔彭州佛塔位于四川省彭州市。彭州佛塔众多,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三座:正觉寺塔、云院寺塔、镇国寺塔。
彭州佛塔建筑构思巧妙,在注重实用价值的基础上,更注重装饰风格及艺术造型,既有北方佛塔壮丽恢弘的建筑风格又糅合了川西精致典雅的建筑理念,是典型的中国古代宋代佛寺建筑在四川地区的代表。
2006年,彭州佛塔被列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代表佛塔有:(1)云居院塔位于彭州市楠木乡大曲村的曲尺山上,建于北宋大观元年(1107年),因云居院而得名。塔为方形十三级密檐式砖塔,通高20.86米,自下而上逐级内收。基座外沿用条石镶砌,塔内中空,内部结构紧密,塔体白饰,壁面饰浮雕,檐角皆系风铎。
由于云居院塔三面环山,群峰护卫,天然形成了防御风暴的屏障,其结构良好,受地震影响不大,最关键的是路遥山深,人迹罕至,所以近千年来基本没什么损害,成为三座塔中保存最为完好的一座。从旁边的山坡上望去,塔顶上长满杂树,塔身清瘦修长,亭亭玉立。这座塔的装饰非常精致,塔檐下装有铁钩悬挂铁铃,本来是每级12枚,共156个,但只剩下十多枚,山风过处,声闻数里。
在塔顶四角,还剩下两只像是凤凰一样的雕塑,据介绍这叫“铁铸圆雕朱雀”,本来共有四只,过去被人偷走了两只。在塔壁上,还可清楚地看到一些佛教故事的彩画和字迹。(2)正觉寺塔位于彭州市红岩乡红塔村,建于北宋天圣元年(1023年)。
塔为方形十三级密檐式砖塔,通高27.54米。砖砌须弥座式基座。塔外檐由菱角牙子砖和叠涩砖构成。
内有三层塔室,砖砌圆柱、斗栱上承覆斗状藻井。正觉寺塔有一角塔檐已经垮塌,残破的塔身还倔强地直插蓝天,带给观者强烈的视觉冲击——这就是三座塔中破坏得最为严重的正觉寺塔。它位于彭州与什邡交界的红岩镇红塔村,曾在清末咸丰、同治年间遭遇火烧,又在1933年被7.5级地震震松了塔顶,从此就有坠砖现象;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成群的人到塔内拆取砖块使用,致使拱顶遭到毁坏,形成了一个大窟窿,三层以上已经不能再攀登了。塔基西南须弥座下已被拆进塔身1.15米,整个塔身出现了5厘米宽的裂缝,存在倒塌的危险。
由于四周多为农田、农舍,缺乏树木植被的保护,风化严重。虽然残破,但这座塔的建筑风格、修建技术、力学结构却得到了历史学家、建筑学家的高度评价,被收录进《中国古塔名典》。
四川省民用建筑坐活污水排放规定
首先确认是工业厂房类还是民用建筑类的排放,同时需明确排放水属于废水还是污水,废水对环境的污染是较小的,应属于违规,违反建筑排放标准;而污水则属于违法,违反《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正确的方式应该是排入市政污废水管网,同时亦需支付市政污废水排放费用。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全文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全文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公布,下面是条例的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
第四条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职责分工,协助 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六条 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建筑技术进步。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县以上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资质管理与许可制度 第七条 县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实行统一的资质管理。
第八条 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县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申请营业执照: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业企业(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三)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机构。 第九条 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管理资质手续,领取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书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理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办法,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应当向县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建筑业企业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接受培训,经县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按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并接受颁证部门的资质年度审查。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须于变更后30日内,向原核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省外、境外企事业单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须持有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应在立项文件批准和初步设计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和提出开工申请 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及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和申请开工审批。其他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和申请开工审批。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四)有全套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五)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施工企业确定并已签订合同; (六)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七)已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前向原发证部门一次性申请延期。逾期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6个月以上,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中止施工1年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经原发证部门核准。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本条例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 第十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除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军事工程和县以上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特殊专业等工程外,应采用招标方式发包,不得指定单位承包。 有影响的公共大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可采取竞投方式确定。 县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信息,由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布。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发包工程不得压级压价,不得要求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垫款施工作为发包条件,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后发包。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必须按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活动。不得在建设工程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树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嫁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 承包方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建设工程承包方可以按规定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方。承包分包工程的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转包。
严禁挂靠承包。 第二十四条 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大中型市政公用事业工程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 (四)利用外资的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二十五条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应当签订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
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第二十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招标方和投标方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
第二十七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参照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县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建�。
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20)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控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总量,促进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术语含义)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扩)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应当逐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第四条 (管理部门)市住建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市管项目范围的建筑节能工作。区(市)县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市管项目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经信、规划和自然资源、机关事务、科技、市场监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节能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宣传规划)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逐步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市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建筑节能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发展导向)本市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设备,重点发展下列绿色低碳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一)具有节能保温、隔热性能的墙体、楼地面与屋面等围护结构;(二)门窗、幕墙节能技术;(三)节能空调技术与产品;(四)高效节能的供配电技术与产品;(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六)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七)集中供冷、供暖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八)建筑节能智能控制与分项计量技术与装置;(九)建筑能耗监测、检测评估技术与产品;(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与产品;(十一)绿色建材技术与产品;(十二)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七条 (资金保障)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发展的财政资金支持,推进建筑节能的科研、推广和应用,具体办法由住建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经信、科技、金融、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建筑碳排放权交易等项目提供支持。第八条 (设计、施工标准)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等国家、行业或者省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建筑设计中装配率、绿色建材的使用比例应当达到国家、省、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相关要求;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安装分类分项能耗计量装置,并与市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具体办法由市住建部门制定。市住建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适用于本市的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评规定。
第九条 (工程要求)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的要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应当实行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住建部门会同经信、市场监管等市级部门制定。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