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一)《建筑气候区域标准》划定的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第四条 国家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禁止引进国外落后的建筑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
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以下简称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一)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旅游旅馆的热工与空气调节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并签署意见。从事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工作的设计人员,应当接受节能标准与节能技术知识的培训。第十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通用设计或者标准图集。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在质量监督文件中应当予以注明。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供热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认真记录和上报能源消耗资料,接受对锅炉运行的检测。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或者达不到供暖温度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达标。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和淘汰制度。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专项资金中安排的节能资金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
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设计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注册执业人员,可以责令停止执业一年。第十八条 对未按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严寒和寒冷地区未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也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高层民用建筑通常用到哪些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这个是通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如果有多层裙房的话还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然后就是建筑性质相对应的规范。
最新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最新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5 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7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8 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的内容是什么
就是设计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循的:1.0.1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2、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3、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4,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5、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6、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7、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8、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域、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1.0.4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什么是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公共建筑
1.工业建筑:指供人民从事各类生产活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工业厂房:可分为通用工业厂房和特殊工业厂房。
工业建筑在18世纪后期最先出现于英国,后来在美国以及欧洲一些国家,也兴建了各种工业建筑。
苏联在20世纪20~30年代,开始进行大规模工业建设。中国在50年代开始大量建造各种类型的工业建筑。2.民用建筑是指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是由若干个大小不等的室内空间组合而成的;而其空间的形成,则又需要各种各样实体来组合,而这些实体称为建筑构配件。民用建筑由基础、墙或柱、楼底层、楼梯、屋顶、门窗等构配件组成,如住宅、写字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医院、旅馆、展览馆、商店和体育场馆等。
3.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 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冷藏库等)以及其他(派出所、仓库、拘留所)等。扩展资料建筑物的用途分类及特点1、 民用建筑:供人们生活、居住、从事各种文化福利活动的房屋。
按其用途不同,有以下两类:(1)居住建筑:供人们生活起居用的建筑物,如住宅、宿舍、宾馆、招待所。(2)公共建筑:供人们从事社会性公共活动的建筑和各种福利设施的建筑物,如各类学校、图书馆、影剧院等。2、 工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总称。
通常将这些生产用的建筑物称为工业厂房。包括车间、变电站、锅炉房、仓库等。综上所述:“公用建筑”相对于“居住建筑”,两者同属于“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相对于“民用建筑”。
因此,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筑之说是错误的。建筑要点:1、水平交通布置要点:应直截了当,防曲折多变,与各部分空间有密切联系,宜有较好的采光和照明。2、垂直交通布置要点:位置与数量依功能需要和消防要求而定,应靠近交通枢纽,布置均匀并有主次,与使用人流数量相适应。
3、交通枢纽布置要点:使用方便,空间得体,结构合理,装修适当,经济有效。应兼顾使用功能和空间意境的创造。在公共建筑设计中,考虑到人流的集散、方向的转换、空间的过渡以及与过道、楼梯等空间的衔接,需要安排门厅、过厅等形式的空间,起到交通枢纽与空间过渡的作用。门厅出入口部分的设计,主要依据两方面的要求:一是使用方面的要求,二是空间处理方面的要求。
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区别是什么
1、工业建筑是供人们从事工业生产的建筑物。包括:工业厂房:可分为通用工业古物 房和特殊工业厂方。
高新技术产业建筑:供从事高新技术研究、产品并开发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建筑。
工业区配套设施建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须在工业区内配套设置的建筑物,包括宿舍、食堂、管理楼、垃圾站、变电所、煤气调压站等。 2、民用建筑指不论单位性质、投资规模和投资来源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宾(旅)馆、招待所、商店、学校教学楼及其配套设施、医疗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办公楼、科研楼、综合楼等非生产用房都是民用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