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怎么办
一、在长春市办理“民用建筑节能审查”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建筑节能设计报告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纸质、电子版。)2.一般情况需提供:《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申请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纸质、电子版。
)3.一般情况需提供:海绵城市设计说明专篇(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4.一般情况需提供:建筑、水暖、电气专业设计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纸质、电子版。)5.一般情况需提供:建筑节能所涉图纸(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纸质、电子版。)6.一般情况需提供:立项文件复印件(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纸质、电子版。)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四、办理地址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民用建筑竣工验收节能检查包括哪些
建设单位需准备资料:1、工程项目审核后的建筑、暖通图纸。 2、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文件、《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3、建筑供、用(热)能工程资料: (1)供热合同书; (2)供热方案; (3)供热技术管网平面图; (4)供热工程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产品合同、发票。
三、施工单位需准备资料: 1、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自评报告; 2、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记录;3、建筑节能工程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4、建筑节能工程材料现场见证取样记录和进场检测报告;5、建筑节能相关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6、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传热系数检测报告)、钻心取样记录、外窗现场气密性检测报告和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燃烧性能检测报告。
六、监理单位需准备资料: 1、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细则;2、建筑节能评估报告3、建筑节能工程监理旁站记录; 4、监理单位对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的签认资料。
沈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建筑的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和实施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财政、规划、房产、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财政、规划、房产、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研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程、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培训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适时发布民用建筑节能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对未列入国家推广使用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技术论证。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过程中的节能标准和规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九条 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将建筑的屋面隔热保温、墙体隔热保温、外门窗、暖通、电气节能和其他节能措施及其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民用建筑节能信息予以公示。
公示的信息应当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根据建筑形体、围护结构对民用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设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节点构造详图等内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同时报送有关民用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等内容。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审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四条 市规划部门进行民用建筑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不得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以及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