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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https://www.fobmy.com 2023-08-31 19:12:44
核心提示: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划验线► 验收条件工程所在场地达到“三通一平”条件,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测绘机构放线,并出具《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 验收程序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

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规划验线► 验收条件工程所在场地达到“三通一平”条件,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测绘机构放线,并出具《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 验收程序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填写完整的《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附《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查验,获得许可后,方能进行后续施工。

规划验收▼ 验收条件建设工程主体和外立面完成,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测绘机构测绘,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室外道路、管网、园林绿化已完成。

▼ 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件批准的内容,全面完成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之后,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表》,按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2)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查验,经验收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证件附件上签章。电梯验收▼ 验收条件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完毕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 验收程序1)电梯使用单位持核准的开工报告和有关资料向检验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检验。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2)电梯安装、改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由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给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消防验收▼ 验收条件室内防火分区(含封堵)、防火(卷帘)门、消火栓、喷淋(气体)灭火、消防指示灯、消防报警、电气等系统完成联动调试,室外幕墙防火构造、庭院环形路、室外接合器等完成,并自检合格。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消防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消防检测报告书。▼ 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A.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B.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C.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D.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E.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F.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G. 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2)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现场消防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消防认可文件。

人防验收▼ 验收条件地下人防工程已完成通风、灯具、人防门安装,并自检合格,如:人防工程室外口及 “三防设备”不具备条件,可出具缓建证明及暂不安装证明。▼ 验收程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提前7天书面通知当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监督,验收合格后15天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室内环境验收▼ 验收条件1)室内装饰完成设计内容,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环境检测机构,并签订合同;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24h后进行。

▼ 验收程序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环境检测机构现场检测,并出具《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建筑节能验收▼ 验收条件1)承包单位已完成施工合同内容,且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2)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取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3)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有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 验收程序1)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节能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提前3天通知市墙革节能办到场监督。2)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备案时建设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A. 《民用建筑节能备案表》;B.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C.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凭证;D.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复印件。无障碍设施验收▼ 验收条件完成设计图纸无障碍设施内容,并自检合格。▼ 验收程序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

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供电验收▼ 验收条件施工、供货单位按照供电企业审核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内容完成,并自检合格;签订《供电用电合同》。燃气验收▼ 验收条件施工、供货单位按照供燃气设计图纸内容完成,并自检合格;签订《供气用气合同》。供水验收▼ 验收条件经批准的中水设施已联合调试、运转正常,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已安装完成,并已冲洗和消毒;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水样检测部门取样检验,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签订《供水用水合同》。

防雷验收▼ 验收条件接地、屋面、幕墙、金属门窗避雷系统完成设计内容,并自检合格;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验收程序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A.《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B.《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C.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D.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E. 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F.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2)许可机构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工程档案预验收▼ 验收条件承包单位已完成图纸和施工合同内容,且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工程资料(含竣工图)准确、完整。▼ 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按照归档分工分别编制《基建文件卷》、《监理文件卷》及《施工文件卷》,各分包单位编制各自合同范围内工程内容的《施工文件卷》,提交总包单位汇总;其中:竣工图由总包单位绘制,或建设单位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完成;2)建设单位汇总各单位资料,形成初步《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房屋建筑工程验收规范标准有哪些

地基与基础工程中有关土石方、砖砌体、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等工程,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按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3—83)和《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的规定执行。 铁路、公路、水工建筑和矿井巷道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地基与基础工程,应按有关的各专门规定执行。

1.检验标准 (1)门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划痕、碰伤; (2)门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 (3)门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应饱满; (4)门制作的允许偏差:门框翘曲允许偏差为3mm,门扇翘曲允许偏差为2mm;门扇的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2mm;门框门扇对角线长度允许偏差为3mm; (5)门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门扇对口缝、门扇与门框立缝宽度为1.5~2.5mm; (6)毛坯房入户门与地面的留缝宽度不应小于3.5cm; 2.业主疑问及释疑 业主一般会针对入户门的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1)门框检查:门框安装是否牢固平整,门框与墙体连接是否密闭严实,门框表面有无异常毛刺、开裂、破损等情况; (2)门扇检查:门扇有无变形、开裂问题;面漆外观是否完好、表面是否平整;有无明显划伤、嗑撞,距离地面是否考虑预留地面装修做法; (3)门锁检查:门锁安装是否牢固,钥匙插拔是否平滑、锁芯转动是否自如,各方向锁舌伸缩是否平稳,锁孔位置是否正常; (4)开启检查:门开闭是否平稳,有无异常阻力及磨损,门锁紧后是否有晃动; (5)门把手检查:安装是否牢固,旋转时有无异常的阻力,表面有无缺损、变形; (6)密封检查:门扇掩缝是否在2.5㎜以内。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前言1总则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2 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3.3 鉴定评级标准3.4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鉴定3.5 民用建筑抗灾及灾后鉴定3.6 地下工程施工对邻近建筑安全影响的鉴定4调查与检测4.1 一般规定4.2 使用条件和环境的调查与检测4.3 建筑物现状的调查与检测4.4 振动对结构影响的检测5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5.1 一般规定5.2 混凝土结构构件5.3 钢结构构件5.4 砌体结构构件5.5 木结构构件6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6.1 一般规定6.2 混凝土结构构件6.3 钢结构构件6.4 砌体结构构件6.5 木结构构件7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7.1 一般规定7.2 地基基础7.3 上部承重结构7.4 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8子单元使用性鉴定评级8.1 一般规定8.2 地基基础8.3 上部承重结构8.4 围护系统9鉴定单元安全性及使用性评级9.1 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9.2 鉴定单元使用性评级10民用建筑可靠性评级11民用建筑适修性评估12鉴定报告编写要求

本溪市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建设成果,充分发挥民用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我市规划区域内的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工程,是指公共建筑、住宅(含住宅小区)、市政工程,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等工程。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我市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 根据民用建筑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由城市建设、土地规划、市政公用、公安消防、电力电讯、房产管理等部门和城区政府组成相应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统一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工程建设、接管、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参与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要按照精简、高效、服务、指导的原则进行工作。

成员部门要建立验收代表制度。第六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擅自交付使用。第二章 验收的依据、内容和标准第七条 验收的依据(一)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现行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和规范,各专业管理部门执行的规程和规定;(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

第八条 验收的内容和标准:(一)按照建设管理程序规定要求,具备各项批准手续;(二)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和设计实施并全面建成,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符合要求;(三)各项建筑工程质量须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评合格,并取得质量验评文件;(四)供水、排水、供电、供暖等设施达到接通标准和条件,各项建设符合消防要求;(五)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完整准确,并按有关规定归档;(六)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剩余材料、建筑残土等全部拆除清理,达到场清地平、道路畅通、卫生清洁。第九条 住宅小区验收内容和标准,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符合《辽宁省城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第三章 验收程序第十条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后,由工程建设或开发单位向市建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竣工验收申请;(二)规划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和图纸;(三)工程设计图纸;(四)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交工验收文件;(六)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质量验评文件;(七)市建委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市建委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尽快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通知成员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鉴定并督促落实。验收准备工作应在接到申请次日起10日内完成。

建设单位应提前与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联系,主动提供情况,以保证验收工作顺利进行。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成员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或不按时参加验收工作,致使工程不能按期验收而拖延工程交付使用期限的,责任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第十二条 市建委要在前条规定的验收准备工作完成时限期满后10日内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工程,发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建设单位凭证办理供水、供电手续,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要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落实,直至验收合格。第十三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分期进行验收和分期投入使用,待住宅小区全部建成后再进行综合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其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必须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第十四条 单建工程的户外配套和环境建设必须一次性完成。因季节影响未能完成的环境绿化工程,可延至下一次绿化季节。第四章 罚则第十五条 开发或建设单位擅自将未经验收的工程交付使用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以上述罚款额度3至5倍罚款。

第十六条 开发或建设单位擅自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根据工程建设情况,责令停止使用或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整改并继续使用的,处以上述罚款额度3至5倍罚款。对工程结构安全隐患未予整改的,勒令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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