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交哪些资料
建设单位需准备资料:1、工程项目审核后的建筑、暖通图纸。 2、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文件、《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3、建筑供、用(热)能工程资料: (1)供热合同书; (2)供热方案; (3)供热技术管网平面图; (4)供热工程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产品合同、发票。
三、施工单位需准备资料: 1、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自评报告; 2、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记录;3、建筑节能工程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4、建筑节能工程材料现场见证取样记录和进场检测报告;5、建筑节能相关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6、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传热系数检测报告)、钻心取样记录、外窗现场气密性检测报告和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燃烧性能检测报告。
六、监理单位需准备资料: 1、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细则;2、建筑节能评估报告3、建筑节能工程监理旁站记录; 4、监理单位对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的签认资料。
建筑节能备案需要什么资料呀
1 、建筑节能新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 2 、建筑节能新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
3、建筑节能新材料的复检报告。
4、建筑节能新材料的产品合格证。 5、建筑节能新材料备案申请表。 扩展资料:《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条 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和能效测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建筑节能标准。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
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目录,以及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和材料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不得在建筑中使用。
第二章 建筑节能材料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第八条 建筑节能材料应当经济实用,符合安全环保、建筑节能标准。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研发、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材料;鼓励建筑工程使用新型节能门窗和新型节能墙体材料,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备案、公告制度。鼓励建筑工程使用经备案、公告的节能材料。
谁有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表
建筑材料节能登记证是1、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2、各地根据节能条例,出台了各类的节能法规,其中关于建筑材料进行节能备案登记最为常见。3、常见的备案资料:二、年审需提供的资料1、年审申请表;2、产品有效期内的质量检测报告(新型墙体材料类及节能门窗类,须持有年检前6个月内的质量检测报告);3、产品鉴定证书;4、工艺流程控制图表;5、用户反馈意见;6、一年的产品销售流向表;7、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资料(获得国家和本省推广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的证书等)。
建筑节能备案需准备些什么资料
需要产品标准1份等材料。以福建省为例,申报材料要求《福建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项目申请表》1份,电子文档1份,附件材料一式1份、产品标准1份、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1份、代理企业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产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原件各1份;建设单位使用证明和主要工程应用清单(含工程名称、使用面积、时间和效果等)原件1份。
扩展资料: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要求规定:1、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范围包括:墙体自保温材料、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及其辅料;屋面保温隔热材料;节能门窗、玻璃幕墙;太阳能热水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等可再生能源设备。2、建筑空调、照明设备及其系统节能、节电产品; 建筑遮阳产品;建筑用水器具、管材和配套管件;其他新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3、外省生产企业在福建省必须设立分公司或有代理企业,由福建省的分公司或代理企业提出申报。建设单位使用证明非建设方的法人单位出具。
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专项备案登记表是建设方出的吗
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专项备案登记表是建设方出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