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1 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5 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7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8 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民用建筑中电气照明节能设计原则有哪些
民用建筑中电气照明节能设计原则对民用建筑中电气照明节能设计原则的了解是做好节能设计的基础,同时也是设计人员必须具备的一项基本知识,总的来说,其设计原则主要包括充分满足建筑物功能的原则、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尽最大可能将能量消耗降低的原则,以下文章分别对上述三种原则展开来进行了分析。1、充分满足建筑物功能的原则对照明设备进行设计的主要出发点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居住要求,使其能够获得更好的居住体验,而如果设计过程影响了建筑物功能的实现,与上述出发点则是背道而驰的,因此,设计过程必须坚持充分满足建筑物功能的原则。
想要将这一原则付诸实践,首先就要做好对方案的设计工作,要对民用建筑内的种种设施进行实地考察,再根据具体考察结果设计合理方案,从而使电气照明设计能够在不影响其他建筑功能发挥的基础上达到更好的效果,这一点必须得到设计人员足够的重视。
2、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除了满足建筑物基本功能外,电气照明设计过程还应坚持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建筑企业进行电气照明设计的最终目的是从中获取经济效益,因此,设计过程必须充分考虑投资与效益的关系,换句话说,不能使投资总量超过所能获取的经济效益,这就需要工作人员大量的设计工作方案,并在众多方案中选择出一套更加适应现实需要、更加有利于保证经济效益的一套方案。除此之外,保证居民的经济效益也是建筑企业在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到的一点问题,在对两套照明效果相似的方案进行对比时,要选择能够充分节约居民用电成本的一套方案,这样能将设计过程与经济效益充分结合,对于设计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3、降低能量消耗的原则电气照明节能设计过程中必定包含对节能设备进行应用的内容,想要使设计结果能够更加符合节能要求,更加符合居民的期望,就一定要对节能设备的各项性能进行充分考虑,无论是其节能原理,还是节能效果以及照明效果都是工作人员必须考虑的内容,只有从经济以及技术等多方面对设备进行考察,才能使能量消耗降到最低,从而使节能效果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提高。
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的内容是什么
就是设计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循的:1.0.1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2、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3、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4,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5、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6、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7、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8、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域、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1.0.4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寿命划分原则,要国标文件的具体内容。感谢
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极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若对于地基和主体结构发生质量缺陷,是否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引起争议,应首先确定该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
已有确定年限的,以该年限为准;无确定年限的,由原设计单位或有权确认的部门确定,并按此确定的年限为准。
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极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若对于地基和主体结构发生质量缺陷,是否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引起争议,应首先确定该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已有确定年限的,以该年限为准;无确定年限的,由原设计单位或有权确认的部门确定,并按此确定的年限为准。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极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若对于地基和主体结构发生质量缺陷,是否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引起争议,应首先确定该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已有确定年限的,以该年限为准;无确定年限的,由原设计单位或有权确认的部门确定,并按此确定的年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