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有什么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三级。特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信能力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科技进步水平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2、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3、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
4、企业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5、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代表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3项,工程质量合格。
1、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2、28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5、单项建安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净资产 1 亿元以上。企业主要人员(一)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 (二)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 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 少于 30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三)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0 人,且施工 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四)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50 人。企业工程业绩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 程质量合格。(一)地上 25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 18-24 层的民 用建筑工程 2 项; (二)高度 10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1 项或高度80-100 米(不 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三)建筑面积 12 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2 项; (四)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30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 36 米以 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 米(不含)(或钢结 构单跨 30-36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 2 项。
二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企业主要人员(一)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人,其 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 (二)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 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 通、电气等专业齐全。(三)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施工 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四)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75 人。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 包,工程质量合格。 (一)地上 12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8-11 层的民用 建筑工程 2 项; (二)高度 5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1 项或高度 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 (三)建筑面积 6 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建筑面积 5 万 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2 项;(四)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21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 24 米以 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 米(不含)(或钢结 构单跨 21-24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 2 项。
三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企业主要人员(一)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5 人,其中 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 人。 (二)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 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 等专业齐全。
(三)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施工 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四)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五)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 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民用建筑施工气温降到多少度禁止施工国家有规定吗
国家并有对民用建筑施工气温降到多少度禁止施工做出规定。但是对冬季施工做出了严格的要求GB50666-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你要达到要求的养护条件,而且成型混凝土结构还要符合GB5024《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这样你的投入就相当大了。
再者冬季施工的混凝土构件还要由见证试验部门全数回弹并上报质监站。
建议尽量不要过低温度施工,控制到-15度以上。这样砼的浇筑施工、养护都还比较好实现,对混凝土的质量也比较有保证。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一)《建筑气候区域标准》划定的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第四条 国家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禁止引进国外落后的建筑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
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以下简称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一)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旅游旅馆的热工与空气调节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并签署意见。从事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工作的设计人员,应当接受节能标准与节能技术知识的培训。第十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通用设计或者标准图集。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在质量监督文件中应当予以注明。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供热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认真记录和上报能源消耗资料,接受对锅炉运行的检测。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或者达不到供暖温度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达标。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和淘汰制度。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专项资金中安排的节能资金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
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设计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注册执业人员,可以责令停止执业一年。第十八条 对未按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严寒和寒冷地区未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也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用建筑施工测量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程序上“由整体到局部”。二、步骤上“先控制后碎部”。
三、精度上“由高级到低级”。
建筑施工测量是研究利用各种测量仪器和工具对建筑场地上地面的位置进行度量和测定的科学,它的基本任务:1、对建筑施工场地的表面形状和尺寸按一定比例测绘成地形图。2、将图纸上已设计好的工程建筑物按设计要求测设到地面上,并用各种标志表示在现场。3、按设计的屋面标高、逐层引测。扩展资料:为了保证各个建(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都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测量也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先控制后碎部”的原则。
即在施工现场先建立统一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然后,根据控制点的点位,测设各个建筑物的位置。施工测量的检核工作也很重要,因此,必须加强外业和内业的检核工作。
民用建筑施工时,暖通工程有哪些要点
民用建筑暖通工程通常可分为采暖工程和通风工程,通风工程又以卫浴通风和厨房通风为主。当前民用建筑暖通工程施工,施工单位都是通过中标来承接工程,但在中标后,整体工程又被细分为若干小工程承包给不同的小型施工单位,这就导致整个施工过程中都较为零散,缺乏有效的协作和配合,很难实现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这就导致施工中会有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这些安全隐患都会在使用过程中显现出来,从而导致故障的发生,同时又由于不同施工企业之间在施工特点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会给后期的维修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
在民用建筑暖通工程的施工中,对于支架制作安装、风管安装等诸多方面的施工重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施工,同时通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控与施工保障暖通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进行支架制作安装中,要注意所用吊杆、型钢规格是否合格,支架能否承受管道或设备的最大荷载,防腐处理是否合格,设备和大型管道吊架应穿楼板固定,竖向空调管道应设防滑支架。对于采用风管组成通风系统的工程,风管安装必须平直,过变形缝或与设备连接处做软连接,应避免不必要拐弯造成阻力增大;水管安装平直。弯头以减少空气驻留,过建筑变形缝接软管;有方向要求的阀门安装应注意是否与水流方向相一致,周围是否有开启空间,风机盘管阀门和过滤器应尽量把安装位置定在积水盘以内,以方便检修时排水。
冷凝水排水管应单独成系统,不应与其他排水管共用。对于中高档小区的主动排风系统,其主动排风设备安装前,机房地坪应己做好,墙面己粉刷完毕,基础验收合格。设备摆布方位应尽量与管道走向相对应,还应考虑设备四周是否有检修空间。
风机盘管的安装应与装修顶棚高度以及送回风口位置相配合,其积水盘方位应与排水方向相一致。在现代住宅小区地暖工程施工中,由于低温热水地板供热系统的经济性、环保性及舒适性,目前我国民用建筑多以采用这种供暖方式。对于此种供暖工程的施工控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进行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暖通工程施工中为减少地热向下层户和外墙的散(传)热,在地热管之下和外墙根铺垫隔热板和铝箔热反射膜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采用高热阻的挤塑板更为有利。另外在进行卫生间地热工程时,防水层应作在地热层的上面:因担心防水层被地热所破坏,施工中有将防水层作在地热层之下者,其结果造成了卫生间的污水渗(窜)入地热层内,使防水层失效和污染扩大。因此防水层作在地热层之上为佳。
部分工程为了赶工期会在冬季进行施工,低温絷水地板辐射系统采暖施工,在试压后不能泄掉盘管内存的水,这样就极易趣由于水结冰而导致整个加热盘管受到破坏,所以在对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试验或是冲洗后,需要将盘管内的水全部放出,以避免由于水结冰而导致管路受到损坏。另外,在加热盘管与分水器连接处,盘管外穿波纹管,以降低加热管密集处的混凝土的膨胀裂缝和减缓加热盘管的氧化。对于地面供暖的沙浆结尾,热水管表面浇灌水泥沙浆是蓄热需要,沙浆的要点就是表面结尾材料的强度,为此强度很重要。决定强度的要点是掌握水泥、水和沙粒之间的比率,并且表面结尾抹光次数是做最好的高质量的地面供暖施工的关键。
以此保障地暖施工的质量。
民用建筑设计技术措施
1、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2、地面积深槽作业的防护。
3、高处及立体交叉作业的防护。
4、施工用电安全。5、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