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工程需要消防设计专篇 新建厂区需要吗
消防设计专篇,是向消防部门申报《设计审核》时,必须提交的资料之一。由设计单位阐叙建设工程在消防设计方面的内容。
不管是主体工程还是二装工程,不管是新建、扩建、改建,不管是民用建筑还是工业建筑,都需要提交消防设计专篇。
需要,需要消防验收,开业检查的都要。
装修消防设计专篇
XXXXXX(中国)有限公司办公室装修设计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设计单位:北京XXXXXXXXXX公司2009年x月(盖报审图纸专用章、公章) 签字(盖章)备注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手签 技术总负责人手签 项目总负责人手签 专业负责人手签 专业负责人手签 专业负责人手签 专业负责人手签 图 纸 目 录 序号图纸名称1设计说明2原始建筑平面布置图3平面布置图4综合天花图5配电系统图6隔墙平面图7地面铺装图8强电插座平面图9强电插座配线图10弱电点位平面图11照明平面图12喷淋平面图13气体灭火布置图14消防烟感平面图15空调风平面图16空调水平面图17空调配电平面图 消 防 设 计 说 明(要写详细 这是范例)要求:(包括以下7项)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2、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
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3、改建或装修设计的面积等指标。4、工程原已设置(或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等。5、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6、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7、装修专业。包括原工程用途、分类和耐火等级等概况以及本工程概况;本工程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功能分区、平面布局以及对原工程改建情况;装修各部位采用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除用文字说明以外亦可用表格形式表达。
一、设计依据:1、业主的使用需求,初步批准的设计方案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 年版);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50116-9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国家、北京市其他有关规范、规定及标准 3、大厦原始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水喷淋系统平面图;4、业主提供的设计任务书。二、建筑概况:1、本工程位于:XXXXXXXXXXXXXXXXXXX;建筑物等级为一级;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
哪些工程设计应有防火设计专篇
应该这样来回答:“那些工程不需要防火设计专篇”没有。建筑工程分为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军事工程,工程的用途不同,规模不同,性质不同,对防火要求等级也不同,设计人都要专门进行防火设计。
但是哪些工程设计应有防火设计“专篇”,问题本身不理解。
消防图纸一般是由哪家单位设计
消防图纸可以找设计院设计,也可以找专业的消防公司设计。虽然没有相关明文规定。
但两者各有利弊。
一般设计院提供消防设计文件更为专业,除消防备案申请表由建设单位填报外,消防设计文件还是应该由设计院来编制,并提供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印章)以及设计图纸。找专业消防公司设计,懂规范,好沟通,能为业主出具最优最节约方案,还能最快通过消防审核,因为他们和消防部门关系好,再就是他们经常办。设计院也可以出图,但他们一是费用太高再就是不考虑业主投资费用。扩展资料设计院的分类1、按照设计类别分类,设计院可以分为民用设计院和工业设计院;民用设计院有私营的、亦有政府的。
2、按照资质可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最好,依此类推,区别是可以承接的工程大小类别不一样。有些重量级工程只能甲级院做:比如国家大剧院,当然轻量级工程也都可以做,比如2层的150平方米小商店。
工业设计院一般是政府的,比如说轻工设计院、邮电设计院、冶金设计院、化工设计院等,同样是按照资质分类,一般分甲、乙2级,区别是可以承接的工程类别不一样。3、设计院内部的专业分类,种类根据设计院的性质而定。比如说民用建筑设计院:除建筑、结构外一般有电气、水、暖通等。
若是工业设计院,所分的种类和每个种类的内容就不一样。比如说化工设计院等,除建筑、结构外也有电气(但电气可能会分为通讯,高压电、低压电、自动化控制等)还有一些其它的专业:化学专业、运煤专业,化工专业等等 。
哪些建筑需要消防设计
1.下列商业建筑应设消防电梯:(1)建筑高度超过24m,且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建筑。(2) 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高度超过32m的商业建筑。
(3) 营业层在六层及六层以上的商业建筑。
2.消防电梯宜按防火分区分散布置。消防电梯在首层宜靠近消防控制中心,应靠近防烟楼梯,并应直通室外安全出口或经过最大距离不超过30米的安全通道通往室外。在室外应与消防通道相接。3.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电梯宜独立设置,可兼作客、货梯,并宜靠近消防扑救面布置。
4.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电梯不应与其相邻或上部的住宅楼建筑部分混用。5.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厦门市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部队、铁路、航空、航运和森林的消防监督工作按有关规定,由其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应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城市居民防火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村民防火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六条 预防火灾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应负责其住宅和工作岗位的消防安全,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火灾预防与扑救第七条 城市消防规划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编制。消防给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站和消防指挥系统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消防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建设、同步使用。第八条 消防站和消防指挥系统的建设及维护,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市政消火栓、消防通道、火警通讯专线等公共消防设施,分别由城建、电信等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经常对在职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培训和教育,定期开展防火检查,认真整改和消除火险隐患。居(村)民委员会应制订防火公约,落实防火措施,定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督促居(村)民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和街道、镇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承担本单位、本辖区的防火和灭火工作。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应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开展业务训练。遇有重大火情,必须服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统一调动、指挥。第十一条 生产、使用、储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按规定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可能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消防重点单位和部位应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等技术防范设施。在重点防火部位的周边安全距离的范围内,有关单位应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立醒目标志。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
确需用火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第十三条 电工、电(气)焊工必须经过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件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 企业内的生产场所、仓库与办公场所、生活场所应分开设置。禁止在生产、仓储场所内设置宿舍。
第十五条 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严禁在走道、楼梯间等人员疏散通道上堆放物品、搭盖建筑物或设置其他障碍。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报警,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地给报警人提供方便,不得刁难。第十七条 发生火灾,起火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应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财产,并派员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工作。重大火情,应立即上报。第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保护好火灾现场,并协助消防监督机构查明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第三章 建筑消防管理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在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并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对建筑防火设计进行自审。第二十一条 民用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甲、乙类生产、仓储项目的设计应编写消防设计专篇,并征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与境外设计机构合作承担的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我国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采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消防技术规范时,应征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并提供相应的消防技术规范的文本。进口成套设备,其附属的消防设备必须同时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