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春如何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地下室审批
一、在长春市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地下室审批”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及附件(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需报复印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见,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一般情况需提供:防护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具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出具的转换方案。
)3.一般情况需提供: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政策性审查备案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备案表应包含项目概况、防空地下室概况(审定防空地下室面积、防护等级、战时用途等)。
)4.一般情况需提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加盖出图章)(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具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出具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加盖出图章和审图章。)5.一般情况需提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光盘)(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具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出具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版,刻录CAD光盘。)6.一般情况需提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原件。)7.一般情况需提供: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面积测绘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8.一般情况需提供:结建人防工程竣工图电子版(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9.一般情况需提供:结建人防工程竣工图纸质版(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10.一般情况需提供:结建人防工程设计变更(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具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出具的设计变更。
)11.一般情况需提供:人防工程防护质量专项验收申请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单位填写的信息应准确、清楚,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防护设备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签属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12.一般情况需提供: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13.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减免建设或减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还应提交符合享受国家减免政策规定项目的有效认定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申请减免项目(棚改危改、教育医疗、养老敬老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收费项目名称: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环节 : 审核通过之后收费标准:按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长春市本级(含开发区)1543.75元/㎡,双阳区1286元/㎡,九台区、德惠市、榆树市1072元/㎡收费依据:1、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2、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三、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四、办理地址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和生活辅助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过程中,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提高建筑用能系统运行效果,降低能源消耗的活动。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民用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财政、税务、统计、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民用建筑节能的发展。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推广,新建绿色建筑和低能耗民用建筑,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能耗监测,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节能产品和项目推广等。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利用自身优势和特点,开展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活动。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节能规划要求,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在道路系统、空间布局、建筑密度、绿地率方面应当有利于建筑的采光与通风,为民用建筑节能提供条件。第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工业余热利用以及集中供热等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在工程设计中确定能源利用方式。第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宣传推广。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经推广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不得使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技术和产品。第十二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进行民用建筑节能产品、节能墙体材料的技术开发、创新,促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与应用。企业研究开发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第十三条 本市推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鼓励使用以粉煤灰、建筑渣土等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的节能墙体材料。
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建造绿色建筑,提供成品房。第十五条 提倡用能单位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进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和公共机构的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提供民用建筑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规划,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工程竣工验收规范。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一、改革总体思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分为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基本环节的实际情况,按照分类试点、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原则,通过施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等措施,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提高我市行政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二、改革步骤 第一阶段在市级有关部门进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改革试点。
试点期间,重点探索并联审批的运行机制和“一站式办公”的有效模式,检验统一办理、限时审批等改革措施的实际效果。
试点期间,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工作机制,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自主探索建设领域并联审批改革(市规划局各分局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实施并联审批以及本方案对有关问题另有要求的除外)。 在第一阶段试点的基础上,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总结改革经验,研究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三、试点范围 (一)试点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 (二)试点的建设项目: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范围由牵头部门在配套制定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试点期间,下列建设项目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1.交通(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线)、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等工程; 2.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自建住宅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 (三)试点的环节: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基本环节。 (四)试点涉及的行政审批: 1.牵头部门实施的涉及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造的主要合法行政审批(其中部分行政审批虽无并联项目,但为保证基本建设程序的完整性,仍一并纳入试点范围予以统筹考虑); 2.与上述行政审批相关联的合法行政审批。
以上行政审批共计59项,涉及17个部门,具体项目见本方案附件1:《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行政审批项目表》(以下简称《项目表》)。 为保证改革稳步推进,试点期间,下列行政审批暂不纳入改革范围,原则上仍按现行审批机制实施: 1.有关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审批; 2.有关建设领域企业、个人资质、资格类的行政审批(含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未列入《项目表》的建设领域其他合法行政审批。四、试点内容 (一)实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立项环节,市规划局牵头规划环节,市国土房管局牵头用地环节,市建委牵头设计和验收环节,对列入《项目表》的行政审批实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具体方案如下。
1.立项环节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限依法需要核准的建设项目)并联: 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其中涉及水土保持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②建设用地预审(已在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和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项目除外)。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方可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建设项目依法不需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申请人应自行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但已在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的除外。
(2)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 (3)总投资概算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无并联项目,按现行审批机制实施。 2.规划环节 (1)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审批并联: 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作场地地质灾害评估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已作区域性评估中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②建设用地预审(限需新征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 ③消防安全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明确的易燃易爆项目); ④国家安全审查(限位于党、政、军重要机关和要害部门周边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