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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9修正)
   https://www.fobmy.com 2023-08-31 21:31:53
核心提示: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

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和生活辅助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过程中,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提高建筑用能系统运行效果,降低能源消耗的活动。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民用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和房产、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税务等部门和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民用建筑节能的发展。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推广,新建绿色建筑和低能耗民用建筑,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能耗监测,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节能产品和项目推广等。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利用自身优势和特点,开展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活动。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节能规划要求,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在道路系统、空间布局、建筑密度、绿地率方面应当有利于建筑的采光与通风,为民用建筑节能提供条件。第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工业余热利用以及集中供热等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在工程设计中确定能源利用方式。第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宣传推广。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经推广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不得使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技术和产品。第十二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进行民用建筑节能产品、节能墙体材料的技术开发、创新,促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与应用。企业研究开发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第十三条 本市推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鼓励使用以粉煤灰、建筑渣土等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的节能墙体材料。

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建造绿色建筑,提供成品房。第十五条 提倡用能单位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进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和公共机构的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提供民用建筑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规划,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工程竣工验收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和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将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文件审查工作。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第八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镇详细规划,其建筑物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和绿化等应当符合能源利用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题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对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并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在建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指标,太阳能、浅层地能利用以及保温隔热节能工程措施等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并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太阳能、浅层地能利用以及保温隔热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修期等信息,并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注明的能源消耗指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予使用;(二)对公共建筑的集中空调系统及其监控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调试;(三)做好和留存相关记录文件,供后期检查评估。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对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全过程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楼梯

6.8.1 楼梯的数量、位置、梯段净宽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6.8.2当一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当双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两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当有突出物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物表面算起。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了当楼梯一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考虑扣除墙面装饰的构造厚度。另外,当有框架柱或其他构件、设置等凸出在楼梯间内(凸出楼梯间四角的除外)影响同行宽度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部分算起。当楼梯附设无障碍升降平台时,梯段净宽应自升降平台折起后的最外缘算起。 6.8.3 梯段净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及国家现行相关专用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宽度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小于两股人流。

(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条文说明:楼梯梯段最小净宽应根据使用要求、模数标准、防火标准等的规定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楼梯梯段净宽在防火标准中是以每股人流为0.55m计,并规定按两股人流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0m。

这对疏散楼梯是适用的,而对住宅套内楼梯、维修专用楼梯外的其他平时用作日常主要交通的楼梯不完全使用,尤其是人员密闭的公共建筑(如商场、剧场、体育馆等)主要楼梯应考虑多股人流通行,使处置交通不造成拥挤和阻塞现象。此外,人流宽度按0.55m计算是最小值,实际上人体在行进中有一定摆幅和相互间空隙。因此本条规定每股人流宽度为0.55m+(0~0.15)m。

单人行走楼梯梯段宽度还需要适当加大。 人防楼梯标准化设计时,楼梯梯段净宽按双人通行:1100~1400,与1200、1300宽的人防门匹配匹配得比较好。 6.8.4    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m。

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9m。 条文说明:楼梯平台宽度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当楼梯平台有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影响通行宽度时,楼梯平台宽度应从凸出部分或其他障碍物外缘算起。

当框架梁底距楼梯平台地面高度小于2.00m时,如设置与框架梁内侧面齐平的平台栏杆(板)等,楼梯平台的净宽应从栏杆(板)内侧算起。 本条规定了当楼梯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楼梯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同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队楼梯宽度的要求,满足平台最小宽度以保持疏散宽度的一致,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并能使家具等大型物件通过。 人防楼梯标准化设计时,平台宽度按梯段净宽+0.05计算。1020、1220、1320、1520的门宽对应的平台宽度分别是:1.25、1.35、1.45、1.65 双分平行楼梯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也不应小于梯段计算最小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

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主要共人员行进途中休息用,不影响疏散宽度,故未要求与梯段净宽一致,但0.90m为最低宽度,实际设计时还应根据建筑类型合理确定中间平台宽度,并满足专用建筑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 6.8.5    每个梯段的踏步级数不应小于3级,且不应超过18级。 6.8.6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每个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m范围内)量值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条文说明:本条所指净高应自楼梯平台、踏步等部位的装饰面算起,至上方突出物砖饰面面下缘。 由于建筑竖向处理和楼梯做法变化。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净高不一定与各层净高一致,此时其净高不应小于2.00m。

使人行进时不碰头。梯段净高一般应满足人在楼梯伸直手臂向上旋升时手指刚触及上方突出物下缘一点为限。为保证人在行进时不碰头和产生压抑感,故按常用楼梯坡度,楼梯净高不应小于2.20m。

住宅等户内空间的非公共楼梯及检修专用楼梯,当条件不允许是可适当放宽要求。 6.8.7    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楼梯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人防楼梯一般为1100,1200,1300,1500,均不超过三股人流的宽度,一侧设扶手即可) 6.8.8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量起不宜小于0.9m。楼梯水平栏杆或栏板长度大于0.5m时,其高于不应小于1.06m。

6.8.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条文说明:楼梯段及平台为何成的空间为楼梯井。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生命安全,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其梯井净宽大于0.20m(少儿胸背厚度),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堕落措施。

防止其在楼梯扶手上做滑梯游戏,产生堕落事故跌落楼梯井底。楼梯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和花饰,杆件或花饰的镂空处净距不得大于0.11m。楼梯扶手上应加装防止少年儿童溜滑的设施。少年儿童活动频繁的其他公共场所以应参照执行。

(人防标准楼梯梯井净宽按0.15m设计) 6.8.10    楼梯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6.8.10的规定 住宅楼梯    住宅公共楼梯    最小宽度0.26,最大高度 0.175                     住宅套内楼梯    最小宽度0.22,最大高度0.200 宿舍楼梯    小学宿舍楼梯    最小宽度0.26,最大高度0.15                     其他宿舍楼梯    最小宽度0.27,最大高度0.165 老年人建筑楼梯    住宅建筑楼梯    最小宽度0.300,最大高度0.150                                 公共建筑楼梯    最小宽度0.320,最大高度0.130 托儿所、幼儿园楼梯    最小宽度0.26,最大高度0.130 小学校楼梯    最小宽度0.26,最大高度0.150 人员密集且竖向交通繁忙的建筑和大、中学校楼梯 最小宽度0.28,最大高度0.165 其他建筑楼梯    最小宽度0.26,最大高度0.175(人防标准楼梯的设计按此控制) 超高层建筑核心筒内楼梯    最小宽度0.25    最大高度0.18 检修及内部服务楼梯    最小宽度0.220, 最大高度0.200 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离内侧扶手中心0.250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0m。 条文说明:楼梯踏步高宽比是根据楼梯坡度要求和不同类型人体自然跨步(步距)要求确定的,符合安全和方便舒适的要求。坡度一般控制在30°左右,对仅供少数人使用的住宅套内楼梯则放宽要求,但不宜超过45°。

步距时按水平跨步距离公司(2r+g)计算的,式中r为踏步高度,g为踏步宽度。成人和儿童、男性和女性、青壮年和老年人均有所不同,一般在560~630范围�。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改造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建筑物使用设备的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鼓励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系统和热电联产系统,使用先进成熟技术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整体优化供热系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八条 新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应当符合节能标准,并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制冷)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制冷)系统调控装置。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用热(制冷)计量装置、供热(制冷)系统调控装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内配备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保证量值准确可靠。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设计方案时,确定的建筑物布局、朝向、体形等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和日照采光等规范及标准要求。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供热、制冷、照明,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要求和任意删减建筑节能措施,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等规范及标准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明确节能率,保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在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具体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民用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出具的审查意见书中应当含有民用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并将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和综合的施工图审查文件一同报施工图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施工,保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民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应当查验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第十五条 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测评的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并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节能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改正,重新组织验收;对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建筑物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的保修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得少于五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应当履行保修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9一级消防案例分析考点:民用类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知识点 1】室外消火栓系统 1.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范围 1) 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镇(包括居住区、 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2)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周围应设室外消火栓。

3)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4)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或等于 3000m³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 500 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2. 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 10L/s~15L/s 计算。

当 5000m³<建筑体积≤20000m³时,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 25L/s。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水量为 10~15L/s。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 量不宜少于 2 个。

【知识点 2】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范围 2. 室内消火栓的配置要求:体积大于 5000m³的多层民用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①建筑高度超过 15m 或建筑体积大于 10000m³的多层民用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 15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不应少于 3 支,每根竖管最小流量不应低于 10L/s。 ②室内消火栓应采用DN65 室内消火栓,应配置公称直径为 65mm 有内衬里且长度不宜超过 25.0m 的消防水带。

③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 2 支消防水枪的 2 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室内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30m,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 0.25MPa,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 10m 计算。 ④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 ⑤室内消火栓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 1.1m,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消防水带的敷设,并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或向下。 ⑥建筑室内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其间距不应大于 30m。

【知识点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 ㎡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为中危险级Ⅰ级,其喷水强度不应小 于 6L/min·㎡,作用面积不应小于 160 ㎡。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共分为 4 类 8 级-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大部分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划归中危险级。根据此类场所种类多、范围广的特点,再细分为中 I 级和中Ⅱ级)严重危险级。

仓库火灾危险级:根据仓库储存物品及其包装材料的火灾危险性,将仓库火灾危险等级划分为 I、Ⅱ、Ⅲ级。仓库火灾危险 1 级一般是指储存食品、烟酒以及用木箱、纸箱包装的不燃或难燃物品的场所;仓库火灾危险Ⅱ级一般是指储存木材、纸、皮革等物品和用各种塑料瓶、盒包装的不燃物品及各类物品混杂储存的场所;仓库火灾危险Ⅲ级一般是指储存 A 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等物品的场所。 3)仅在走道设置单排闭式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在装有网 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表规定值的 1.3 倍确定;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按表规定值的1.3 倍确定。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 0.05MPa。

【知识点 4】排烟设施: 建筑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应设置防烟设施。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知识点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系统适用范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适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 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不仅需要报警,而且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需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 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 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知识点 6】灭火器 1. 灭火器的适用范围(1)A 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水基型(水雾、泡沫)灭火器、ABC 干粉灭火器,都能用于有效扑救 A 类火灾。

(2)B 类火灾(液体或可融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可使用水基型(水雾、泡沫)灭火器、 BC 类或 ABC 类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进行扑救。(3)C 类火灾(气体火灾)可使用干粉灭火器、水基型(水雾)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4)D 类火灾(金属火灾)这类火灾发生时可用 7150 灭火剂,也可用干沙、土或铸铁屑粉末代替进行灭火。

(5)E 类火灾(带电火灾)发生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时, 最好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洁净气体灭火器进行扑救,如果没有,也可以使用干粉、水基型(水雾)灭火器扑救。 (6)F 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由于二氧化碳灭火器对 F 类火灾只能暂时扑灭,容易复燃,因此一般可选用 BC 类干粉灭火器(试验表明,ABC 类干粉灭火器对 F 类火灾灭火效果不佳)、水基型(水雾、泡沫)灭火器进行扑救。 2.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1) 工业建筑,应根据其生产、使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2)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电用火情况、 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配置设计计算,一般可按下述步骤和要求进行考虑和设计: 1)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2)划分计算单元,计算各单元的保护面积。3)计算各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4)确定各单元内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5)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6)确定各单元和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7)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

8)一个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 5 具。9)在工程设计图上,用图例和文字标明灭火器的类型、规格、数量与设置位置。 4. 灭火器配置场所计算单元的划分 计算单元指在进行灭火器配置设计过程中,考虑了火灾种类、危险等级和是否相邻等因素后,为便于设计而进行的区域划分。

一个计算单元可以是只含有一个灭火器配置的场所,也可以是含有若干个灭火器配置的场所, 但此时应将该若干个灭火器配置场所视为一个整体来考虑保护面积、保护距离和灭火器配置数量等。 显然,对于不相邻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进行灭火器的配置设计计算。但对于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都相同的相邻配置场所,或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有一个不相同的相邻。

2019一级消防案例分析考点:民用类建筑防火

【知识点 1】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分类 【知识点 2】平面布置 【知识点 3】人员密集场所的设置要求 (1)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3) 电影院、剧场、礼堂(4)商店、展览建筑(5)老年人建筑及儿童活动场所(6)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7)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知识点 4】安全疏散-安全疏散主要从门、楼梯、通道、疏散宽度、距离、通风等方面进行分析。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 闭楼梯间;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 10m 且层数为 2 层及以下的地下室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地上部分也可采用室外疏散楼梯用于人员安全疏散;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 加压送风系统或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安全疏散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不应少于 2 个),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2) 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3)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厅、室或房间可设置 1 个疏散门。 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及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均不应大于 9m;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上述规定增加 25%。

6)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 过 4 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5m 处。 7) 公共建筑内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10m。

8) 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 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 人不小于 1.00m 计算确定。 9) 除录像厅、放映厅以外的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 0.5 人/m² 计算。 10)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40m,且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内外各 1.40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3.00m,并应直通宽敞地带。 11) 疏散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 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或其他障碍物;封 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

1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疏散楼梯间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②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③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 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④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1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疏散用的楼梯间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设置防烟设施。 ②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前室。 ③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6.0m²;住宅建筑,不应小于 4.5m²。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 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 10.0m²;住宅建筑,不应小于 6.0m²。

④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⑤除楼梯间和前室的出入口、楼梯间和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 前室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⑥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 道和房间分隔。 【知识点 4】室内装修:从装修级别要求、常见材质(材料的级别)、特殊部位的要求等角度进行把握。

1) 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 15mm,且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 10%。 2)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3)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 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4)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5)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6) 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 A 级装修材 7) 地上四层厅、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地下一层厅、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知识点 5】 1)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 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 1 万 m²。(4) ②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 2000m²3)总建筑面积大于 2 万 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2 万 m²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 防火门-乙)等方式进行连通。 2)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 0.8m。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0.50h。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3) 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3m。

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²。 ②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 1 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③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 面面积的 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 1.0m;开口设置百叶窗时,百叶窗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窗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③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 面面积的 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 1.0m;开口设置百叶窗时,百叶窗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窗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4)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h。②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 1 直通室外的 安全出口时,可设置 1 个直通地面的出口。

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60m。 ③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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