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中国十大特色民俗建筑,看看哪个是你熟悉的中式
京派建筑 中国北方建筑以京派建筑最为典型,而京派建筑里最典型的便是四合院了。传统的四合院建筑设计意境高远、内蕴深厚,是传统中式建筑文化的经典传承,在现代建筑设计领域影响深远,值得我们认真去研究、继承和发展!晋派建筑 晋派建筑的尊贵,在于它气势恢宏的乔家大院,斗拱飞檐,彩饰金装,砖瓦磨合,城楼细做,六个大院三百多间房屋错落有致,展现出晋商的稳重大气,严谨深沉,晋派只是一个泛称,不仅指山西一带,还包括陕西、甘肃、宁夏及青海部分地区。
陕派建筑 陕北地区窑洞一般修在朝南的山坡上,向阳,背靠山,面朝开阔地带,少有树木遮挡,十分适宜居住生活。
川派建筑 川派建筑,及流行于四川、云南、贵州等地的一种建筑风格,为当地少数民族特有的建筑风格。其中以川西民居里的吊脚楼最为典型。苏派建筑 苏派民居是指江浙一带建筑风格,是南北方建筑风格的集大成者,园林式布局是其显著特征之一。中国传统园林讲求借景,中国传统园林中分布的古代建筑为:厅、堂、斋、馆、楼、台、亭、榭、门户、游廊、天井和巷道。
皖派建筑 皖派建筑显而易见是流行于安徽附近的一种古建筑风格。青瓦、白墙是徽派建筑的突出印象。错落有致的马头墙不仅有造型之美,更重要的是它有防火,阻断火灾蔓延的实用功能。
闽派建筑 闽,即福建,闽派民居即流行于闽南地区的一种建筑风格,其中“土楼”是其最为鲜明的代表。福建土楼,遍布全省大部分地区,尤以福建西南部的漳州、龙岩地区为众,其中位处西部的永定县和南部的南靖、平和、华安等县最为集中,是一种供聚族而居、且具有防御性能的民居建筑。东北派建筑 最典型的东北民居样式就是坐北面南的土坯房,以独立的三间房最为多见,而两间房或五间房都是三间房的变种。
东北民居具有浓郁的地区特色,是中国传统民居建筑重要的组成部分。藏式建筑 藏式建筑体现了藏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和实践中创造和积累的丰富经验。德格县的藏式建筑,从形式上可分为寺院建筑和民用建筑两大类。
蒙古派建筑 蒙古包的形状和结构不完全是技术的选择,也是一种文化的选择。游牧民族生活在茫茫草原上,一望无际,“四周是天地相连的地平线,天地既有距离又相交,还能容纳人类及世间万物于其间,极易产生“天圆地方”的想法”。
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减少碳排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技术应用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第三条 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统筹规划、节约资源、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考核工作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科学技术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绿色建筑按照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绿色建筑相关地方标准,积极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引导企业制定更高要求的企业标准。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和知识普及。
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建设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导则。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确定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布局要求,明确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成品住房、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和绿色建材应用等内容。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互协同。第九条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设区的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执行更高的绿色建筑标准。第十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节能减排等内容。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等有关指标,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设计项目方案和施工图,并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组织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采取降低能耗、减少建筑垃圾、减少噪声污染、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措施。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项监理方案,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施工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施工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专项查验,并提出查验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哪类建筑是丁类建筑
你说的丁类,应该是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的等级。分为甲类、 乙类、 丙类、 丁类。
劳动保险费是国家规定应给施工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的积累,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工程劳动保险费不参与招投标竞价,在工程中标价之外单列,采取核定发卡的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施工企业每年实际参加社会保险和劳保负担的情况,核定施工企业应计取劳动保险费用的标准。简而言之,劳保费和建筑无关,和施工单位有关。同一个建筑,如果不同施工单位施工的话,劳保费可以不同。
而两个不同的项目,即使项目大小相差很大,一个十万平方的项目,另一个是一万平方建筑面积,由同一家单位施工,劳保取费可以都是甲级。参见,(福建省)福建省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施工企业计取工程劳动保险费实行核定卡有关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土地、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街道办事处、人民防空设防镇和重要防护目标单位,应当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是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的专项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人民防空经费,包括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指挥所、通信、警报的建设与维护等经费,必须列入地方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其增长比例应当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建设。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在城市布局、建筑密度、主要疏散干道以及广场、绿地和水面的发布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市总体防护方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总体和分区结构方案,以及防空地下室之间的连接方案;(二)城市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模、防护标准、配套布局;(三)重要防护目标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四)城市新建居住小区、旧城改造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五)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加固改造、平时利用方案以及与周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案;(六)降低火灾、疫灾、化学事故等次生灾害程度的应急方案。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类分级审批制度;建设管理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管理。第九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共同确定人民防空重点县(市、区)和重要防护目标。党政机关、广播电视系统、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仓库、电站、供水、供电、供气工程等重要防护目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适合在地下建设的应当建在地下。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参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标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一)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二)新建九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不足三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三)新建居住小区、旧城改造区,按照其地面规划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第十二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就近、自建为主的原则。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就地修建的,或者新建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不足三米且应建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足一百四十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必须持设计单位出具的论证资料,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必须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统筹调剂使用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减交、免交或者缓交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第十四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保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质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审核,并参加竣工验收。
你好,“工业用地相关规定: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闽人防办[2010]119号)规定: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包括: 1、居住建筑:包括各类住宅、公寓、宿舍等。2、公共建筑⑴办公建筑,如:各种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办公楼。
⑵科研建筑,如:实验楼、科研楼、综合楼等。
⑶文化建筑,如:剧院、电影院、杂技场、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广播台、电视台、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文化中心等建筑。⑷商业建筑,如:各类市场、商品百货、旅馆、酒店、银行、邮局、汽车4S店(除修配车间及其配件仓库外)、商业仓库、物流仓库等建筑。⑸体育建筑,如:体育场馆、游泳馆、健身房等。⑹医疗建筑,如:各类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建筑。
⑺交通建筑,如:汽车客运站、船运港口、空港航、铁路火车站等的站楼、调度中心等建筑。⑻司法建筑,如:看守所、监狱等的建筑。⑼纪念建筑,如:纪念馆、故居等。
⑽园林建筑,如: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等建筑。⑾综合建筑,如: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建筑。⑿生活服务类建筑,如:食堂、浴室、敬老院等建筑。
⒀宗教民政类建筑,如: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建筑。⒁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如: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办公会议用房以及其它的附属用房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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