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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施工特点有哪些
   https://www.fobmy.com 2023-08-31 21:22:20
核心提示:高层建筑施工特点有哪些高层建筑的楼层多,高度大,要求施工具有高度的连续性,施工技术和组织管理复杂,除具有一般多层建筑施工的一些特点外,还具有以下施工特点:1、 工程量大、工序多、配合

高层建筑施工特点有哪些

高层建筑的楼层多,高度大,要求施工具有高度的连续性,施工技术和组织管理复杂,除具有一般多层建筑施工的一些特点外,还具有以下施工特点:1、 工程量大、工序多、配合复杂:高层建筑的施工,土方、钢筋、模板、混凝土、砌筑、装修、设备管线安装等工程量都要增大,同时工序多,十多个专业工种交叉作业,组织配合十分复杂,同时,由于工程量大引起的对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大体积混凝土裂缝控制技术,粗钢筋连接技术、高强度等级混凝土技术,新型模板应用技术等。 2、 施工准备工作量大高层建筑体积、面积大,需用大量的各种材料、构配件和机具设备,品种繁多,采购量和运输量庞大。

施工需用大量的专业工种、劳动力,需进行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施工技术准备工作,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同时,由此引起的施工场地狭小一般都是施工难点,如何有效分配调整施工现场平面布置以保证施工顺利进行也考验施工企业现场管理水平。

3、施工周期长,工期紧:高层建筑单栋工期一般要经历2~4年,平均2年左右,结构工期一般为5~10d一层,短则3d一层,常常是两班或三班作业,工期长而紧,且需进行冬、雨期施工,为保证工程质量,应有特殊的施工技术措施,需要合理安排工序,才能缩短工期,减少费用,同时,还需制定一系列安全防范措施和预案以保证安全生产。4、基础深、基坑支护和地基处理复杂:高层建筑基础一般较深,大多1~4层地下室,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地基处理以及深层降水,安全和技术上都很困难复杂,直接影响着工期和造价,采用新技术较多,如逆作法、复合地基成套技术、。5、高处作业多,垂直运输量大:高层建筑一般为45~80m,甚至超过100m,高处作业多,垂直运输量大,施工中要解决好高空材料、制品、机具设备、人员的垂直运输,合理地选用各种垂直运输机械,妥善安排好材料、设备和工人的上下班及运输问题,用水、用电、通讯问题,甚至垃圾的处理等问题,以提高工效。6、层数多、高度大、安全防护要求严:高层建筑层数多,高度大,一般施工场地较窄,常采取立体交叉作业、高处作业多,需要做好各种高空安全防护措施,通讯联络以及防水、防雷、防触电等。

为保证施工操作和地面行人安全,不出各类安全事故,相应也要求增加安全措施费用。 7、 结构装修、防水质量要求高,技术复杂:为保证结构的耐久性,美化城市环境,对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和建筑物立面装饰标准要求高;基础和地下室墙面、厨房、卫生间的管道和防水都要求不出现任何渗漏水,对土建、水、电、暖通、燃气、消防的材质和施工质量要求都相应提高,施工必须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来保证,特别是常采用大量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机具设备和各种工艺体系,施工精度要求高,施工技术十分复杂。8、平行流水、立体交叉作业多,机械化程度高: 高层建筑标准层多,为了扩大施工面,加速工程进度,一般均采用多专业工种,多工序平行流水立体交叉作业;为提高工效,大多采用机械化施工,比一般建筑施工配合复杂,需要解决好多工种、多工序的立体交叉配合及纵横向各方面关系问题,以保证施工按计划节奏合理进行。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四)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第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四)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五)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第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第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

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第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由其管理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七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八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第十九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

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第二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第二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给排水施工常见问题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给排水施工常见问题1.消火栓有效性现阶段,消防栓施工中存在消火栓安装不当、水压不稳的问题,无法有效发挥消火栓的作用,在出现火灾安全事故后,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实际动水压值、静水压指远低于额定值。这一问题主要是由于施工人员错误安装比例式减压阀装置与对平衡式阀门,过滤器设备安装步骤不规范。

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易产生减压阀堵塞现象,或是加大消防栓出水流量、水压力值,所设定消防栓安装位置不合理,或是实际安装位置与设计位置存在过大偏差。

在出现建筑火灾安全事故时,救援人员难以在短时间找到、前往消火栓位置。因此,在制定消火栓设计方案时,设计人员前往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模拟火灾事故,分析消火栓位置对救援工作造成的影响,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将消火栓安装在醒目区域中,摆放消火栓标识设施。对消火栓与阀门装置安装过程进行监督,制止违章操作、错误安装行为。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覆盖问题在高层民用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在检测到火灾安全事故后,系统自动启动喷嘴等装置,对明火蔓延区域进行喷水灭火,控制火势蔓延、减小造成的经济及人员损失。

但在实际施工中,安装感温喷头装置周边空间较为狭窄,存在感温盲区。在部分建筑区域出现火灾事故后,系统无法第一时间检测火情,无法及时采取自动灭火措施。因此,设计人员应结合高层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平面结构,在空旷区域中安装感温喷头装置,并将相邻感温喷头间隔距离控制在装置极限感应半径值以内,消除各处感温盲区。

3.消防主管网设计问题现阶段,在部分高层民用建筑工程对排水管网并不重视,仍旧采取传统管网设计方式,选择将若干数量水管接入同条市政给水管当中。在检测到建筑火情、消防管网持续供水时,易出现消防给水拥堵、供水不足问题,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因此,在制定消防给水管网方案时,企业应转变施工理念,采取全新管网设计方式,如同时规划2-3条环形管网,由若干数量外部水管组成环形消防管网结构。

在检测到建筑火情时,环形管网可以切实满足建筑消防用水需求,在部分管道出现堵塞、渗漏问题时,也可以保证消防用水的稳定供应。

超高层建筑施工的重点和难点有哪些

超高层建筑施工的重点和难点主要包括:结构系统,垂直交通设计,电梯,供电安全性和稳定性。1、结构系统 由于超高层建筑结构的特殊性,建筑内部的梁柱将会不可避免地存在,在结构设计中要考虑异形柱的使用,特别是在超高层住宅户型设计中,充分全面考虑梁柱的影响、规避及利用是设计的难点。

2、垂直交通设计超高层建筑,核心筒的设计需平衡采光、节能、易于维护、减少公摊、不同业态核心筒上下统一等多方要求,是建筑设计的难点之一。

随着高层建筑建设的发展、高度的增加和技术的进步,在高层建筑的设计过程中,逐渐演化出了中央核心筒式的“内核”空间构成模式。3、电梯在超高层建筑中,快速、高效、平稳的垂直服务是难点之一。现代超高层建筑大都超过60层,建筑内人口流动大,纵向交通主要依赖电梯,有效设计超高层建筑的电梯的关键是运用各种局部电梯进行服务,并把局部区域电梯系统组织起来。4、供电安全性和稳定性 作为超高层建筑,安全性必然是供电系统设计所需要格外注意的地方,其次是供电可靠性。

配电系统的设计上,需考虑多回路供电及备用发电机组的配置。因超高建筑的高度,变配电房可以考虑设置在塔楼中部的楼层,以减少低压配电的损耗。

超高层建筑施工的特点、难点是什么

超高层建筑施工难点:①施工技术方面:深基坑、施工测量、塔吊爬升、核心筒爬模、超高层泵送混凝土、钢结构安装、高支模施工、机电安装、幕墙。②施工管理方面:项目管理,安全控制。

超高层建筑施工特点:(1)超高层基础采用深基础。

由于建筑高,体量大,支撑高层的地基必须达 到足够的强度,所以多采用深基础。(2)超高层地下室深度大、层数多、面积大。一是要满足建筑功能方面的要求,比如人防面积、停车位数量等;二是要解决在施工过程中的结构抗浮问题。(3) 超高层结构形式多为混合型。

如型钢砼、钢管砼、钢钢砼结构或全钢结。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施工简便、工期短、结构性能好且大大节约建筑材料,目前已成为超高层建筑群最为实用和主要的结构形式。(4)超高层装饰工程装饰富于变化,工程量大,技术含量高、要求高。

超高层建筑的装饰工程的安全性功能尤其重要,抗风压,风、水、气的密闭性要求高。(5)建筑功能复杂,子系统多,安装工程工 程量大,要求精度高。超高层建筑多设计为框架核心筒结构,根据高度的不同,又主要有两种:类型一:内筒为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外筒巨柱,巨柱与核心筒之间钢梁连接,外筒楼板为组合楼板的形式,如:广州西塔、上海环球、深圳京基100大厦、广州东塔,均为该结构形式,高度均在400米以上。

类型二:内筒为钢筋混凝土核心筒+外筒巨柱,巨柱与核心筒之间为钢筋混凝土梁连接,楼板为普通的钢筋混凝土楼板,如:重庆环球、广州高德、目前正在投标的合肥华润置地万象城的东、西塔楼。建筑高度约在200~400米。

超高层建筑施工难点、特点分别是什么谁能给点建议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及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建筑。一、超高层建筑施工的特点:超高层建筑缺点是造价高、成本高,电梯设备,结构、材料设备,安全性、保障性都会带来建设成本的提高。

超高层建筑的优势也非常明显:集约化,垂直发展,形象突出,可以作为地标建筑;特别是在商业非常密集的地区,超高层建筑可以充分展现自己‘高’的优势和特点。

二、超高层建筑难点主要有:1、结构系统;2、垂直交通设计;3、电梯;4、供电安全性和稳定性;5、消防;6、测量;7、侧向风影响;8、烟囱效应;9、烟囱效应;10、施工难点超高层施工特点:(1)超高层基础采用深基础。由于建筑高,体量大,支撑高层的地基必须达到足够的强度,所以多采用深基础,持力层嵌入微风化岩层。(2)超高层地下室深度大、层数多、面积大。一是要满足建筑功能方面的要求,比如人防面积、停车位数量等;二是要解决在施工过程中的结构抗浮问题。

(3)超高层结构形式多为混合型。如型钢砼、钢管砼、钢钢砼结构或全钢结。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施工简便、工期短、结构性能好且大大节约建筑材料,目前已成为超高层建筑群最为实用和主要的结构形式。

(4)超高层装饰工程装饰富于变化,工程量大,技术含量高、要求高。超高层建筑的装饰工程的安全性功能尤其重要,抗风压,风、水、气的密闭性要求高。(5)建筑功能复杂,子系统多,安装工程工程量大,要求精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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