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规定取样送检,依据的规范标准是什么
取样规范标准依据以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9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2条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取样内容:(一)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二)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三)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四)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五)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外窗;(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十四)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第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第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九条 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
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建筑工程送检材料的规定是什么
建筑材料送检是按【建筑施工手册】中规定送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手册》中规定送检。
建筑工程为建设工程的一部分,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包括厂房、医院和住宅等,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等需要。建造一项工程设施一般要经过勘察、设计和施工三个阶段,需要运用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工程机械、建筑经济等学科和施工技术、施工组织等领域的知识以及电子计算机和力学测试等技术。建筑工程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所建造的工程设施反映出各个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技术发展的面貌,因而建筑工程也就成为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之一。
建筑工程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因此影响建筑工程的因素必然众多且复杂,使得建筑工程对实践的依赖性很强。建筑工程是为人类需要服务的,所以它必然是集一定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技术和文化艺术于一体的产物,是技术、经济和艺术统一的结果。
建筑工程材料送检有什么规定
水泥:1、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袋装水泥取样时,应有代表性,在堆场的20个不同部位等量取样,取样的总数应不少于12kg。
散装水泥取样,随机地从不少于三个车罐中等量抽取,数量不少于12kg。
2、水泥送检须提供水泥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同编号、同批量、同期的出厂试验报告单。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一、钢材1、钢筋以同一规格、同一品种、同一炉号、同一进货为一批,每批重量不大于60t ,不足60t也为一批,任选两根钢筋切取,至少有一根留有钢筋标志。钢筋试验应附有同一批量的生产厂家质量证明书。
具体取样详见表1。
建筑工程那些建筑材料规定取样送检,依据的什么规
建筑材料(见6.附件)取样送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行业相关规定、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合同的约定。1.按有关规定,建筑材料进行质量检验时,既要对其出厂合格证等随附资料和产品外观进行检查,也需要对产品(材料)抽样送检。
抽样检验分为自检和见证取样和送检。
属于自检性质的,施工单位可单独取样检验;见证取样和送检,则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9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2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