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j简析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有越来越多的高层建筑的出现,它们的高度统一在24米以上。这样不仅可以节约土地资源,使原本紧缺的土地资源宽裕起来。
还可以使生活水平得到提高。
但是由于高层建筑的区域限制,一旦发生火灾所带来的危害则是十分严重的。所以在建筑设计中一定要遵守防火规范。因此国家制订了统一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术语耐火等级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3.0.8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8.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3.0.8.2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3.0.8.3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3.0.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一般规定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规定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2.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O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火灾给我们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我们无法知道它的轨迹。在面对火灾时,我们要保持充分的镇定,以正确的求生方法来保护自己避免伤害。千万不要盲目跳楼,给自己带来二次。在高层楼房发生火灾时,切忌乘坐电梯,要走安全通道进行疏散。
而在预防中,也需遵守防火规范,安装火灾报警器等设备,时刻提醒自己,让危险远离自己的身边。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现在已经没有那个了。只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016-2014原因: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解读《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
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2.1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
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2.4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5 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5.2.6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5.2.7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2.8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2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电梯井和管道井 5.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3.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 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3.4 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
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
5.4.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5.4.3 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5.4.4 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5.4.5 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5.5.1 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2 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3 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7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编辑 一般规定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建筑分一类,二类 居住建筑10层以下是不是属于二类
不是的,二类建筑是属于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根据《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的规定,高层民用建筑为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以及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二类公共建筑包括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省级以下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一类居住建筑包括高级住宅和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扩展资料耐火等级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的规定。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
3、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