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的鉴别方法
民用建筑: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所说的“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这里说的“民用建筑”是区别于“军事建筑”和生产性工业建筑而言。民用建筑指不论单位性质、投资规模和投资来源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宾(旅)馆、招待所;学校教学楼及其附属设施;医疗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办公楼、科研楼、综合楼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商店;文化馆、影剧场(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展览馆、文体活动中心、车站候车室、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楼、商业仓库、民用车库,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等。工业建筑是指从事各类工业生产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房屋,一般称为厂房。
工业建筑生产工艺复杂多样,在设计配合、使用要求、室内采光、屋面排水及建筑构造等方面,具有如下特点:(1)厂房的建筑设计是在工艺设计人员提出的工艺设计图的基础上进行的,建筑设计应首先适应生产工艺要求;(2)厂房中的生产设备多,体量大,各部分生产联系密切,并有多种起重运输设备通行,厂房内部应有较大的通敞空间;(3)厂房宽度一般较大,或对多跨厂房,为满足室内、通风的需要,屋顶上往往设有天窗;(4)厂房屋面防水、排水构造复杂,尤其是多跨厂房;(5)单层厂房中,由于跨度大,屋顶及吊车荷载较重,多采用钢筋砼排架结构承重;在多层厂房中,由于荷载较大,广泛采用钢筋砼骨架结构承重;特别高大的厂房或地震烈度高的地区厂房宜采用钢骨架承重;(6)厂房多采用预制构件装配而成,各种设备和管线安装施工复杂。民用建筑功能多,用途广,民用建筑比工业建筑要复杂得多。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前言1总则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2 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3.3 鉴定评级标准3.4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鉴定3.5 民用建筑抗灾及灾后鉴定3.6 地下工程施工对邻近建筑安全影响的鉴定4调查与检测4.1 一般规定4.2 使用条件和环境的调查与检测4.3 建筑物现状的调查与检测4.4 振动对结构影响的检测5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5.1 一般规定5.2 混凝土结构构件5.3 钢结构构件5.4 砌体结构构件5.5 木结构构件6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6.1 一般规定6.2 混凝土结构构件6.3 钢结构构件6.4 砌体结构构件6.5 木结构构件7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7.1 一般规定7.2 地基基础7.3 上部承重结构7.4 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8子单元使用性鉴定评级8.1 一般规定8.2 地基基础8.3 上部承重结构8.4 围护系统9鉴定单元安全性及使用性评级9.1 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9.2 鉴定单元使用性评级10民用建筑可靠性评级11民用建筑适修性评估12鉴定报告编写要求民用建筑的安全性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民用建筑在使用过程中,不仅需要经常性的管理与维护,而且经过若干年后,还需要及时修缮,才能全面完成其设计所赋予的功能。与此同时,还有为数不少的民用建筑,或因设计、施工、使用不当而需加固,或因用途变更而需改造,或因使用环境变化而需处理等等。
要做好这些工作,保障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
可靠性鉴定,划分为安全性鉴定与正常使用性鉴定两个部分。上次说到了安全性鉴定,那正常使用性鉴定是什么呢安全性鉴定安全性鉴定是对民用建筑的结构承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房屋安全性鉴定的必要性研究房屋安全性鉴定越来越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为了准确无误 的对房屋的安全性做出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不容忽视。房屋安全性鉴定的背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房屋建设数量与日俱增。
建筑结构对房 屋有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要求,房屋自身有使用年限。许多房屋的安全性就 有待确定,于是就有了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现阶段房屋安全性鉴定还属于初级阶段,许多地方很不完善。
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不能做到认真、准确、详细。(1)安全性鉴定资质申请单位人员方面一般需要注册结构工程师,所以房 屋安全性鉴定资质通常由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颁发给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但是就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来说,具体分为结构分析和检测数据分析两部分。
而 一般由具有资质的设计院设计的房屋在结构分析方面,肯定是没有问题的。所以, 安全性鉴定主要工作就是检测数据分析。而检测方面一般设计院很少涉及,检测 工作就只能交付给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或者直接进行结构分析,而不进 行数据检测分析。
这样来房屋安全性鉴定的准确性就成为一纸空谈。(2)安全性鉴定项目和检测范围一般是由委托方指定的。实际上一个具体 的房屋包括许多相关的子项目检测。对于抽取的构件,不能完全保证整个房屋结 构的安全性。
(3)房屋安全性鉴定中结构的处理方法般只有两种,要么拆除重建,要么加固主体。而许多委托方需要安全性鉴定的目的就是拆除重建,所以在委托鉴定时就要求结论是拆除重建。房屋安全性鉴定并非鉴定单位(勘察设计院)的主要目的,其主要目的是新建建筑的设计任务。一般设计费用远高于鉴定费用,因此鉴定单位通常都会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将判定结果扩大化。
(4)对于框架结构,安全性鉴定的主要方面是承重构件(梁、板、柱)的 安全性。现阶段主要采用的检测方法有:观察分析裂缝、回弹测试混凝土强度、 钻芯取样做抗压试验、超声法检测混凝土孔隙、利用测量仪器检测房屋沉降及倾 斜。对于构件只有做钻芯取样测试的混凝土强度最为准确,但是介于取样难度大, 测试仪器笨重,很少进行钻芯取样。
民用建筑需要等级划分吗要怎么来划分才对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工作步骤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各分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和三个使用性等级,从第一层构件开始,逐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个构件应按本标准附录B划分,并应根据构件各检查项目评定结果,确定单个构件等级;(2)应根据子单元各检查项目及各构件集的评定结果,确定子单元等级;(3)应根据各子单元的评定结果,确定鉴定单元等级。
2各层次可靠性鉴定评级,应以该层次安全性和使用性的评定结果为依据综合确定。
每一层次的可靠性等级应分为四级。3当仅要求鉴定某层次的安全性或使用性时,检查和评定工作可只进行到该层次相应程序规定的步骤。在民用建 筑可靠性鉴定过程中,当发现调查资料不足时应及时组织补充调查。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正确鉴定民用建筑的可靠性,加强对已有建筑物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的技术管理,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在下列情况下的检查与鉴定。
1建筑物的安全鉴定(其中包括危房鉴定及其它应急鉴定)。
2建筑物使用功能鉴定及日常维护检查。 3建筑物改变用途、改变使用条件或改造前的专门鉴定。 第1.0.3条 地震区、特殊地基土地区或特殊环境中的民用建筑的可靠性鉴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2.1 术语 第2.1.1条 已有建筑物existing building 已建成二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
第2.1.2条 已有结构existing structure 已有建筑物中的承重结构及其相关部分的总称。 第2.1.3条 结构适修性repair-suitability of structure 残损的或承载能力不足的已有结构适于采取修复措施所应具备的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的总称。 第2.1.4条 鉴定单元appraiser system 根据被鉴定建筑物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而将该建筑物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每一区段为一鉴定单元。
第2.1.5条 子单元sub-system 鉴定单元中细分的单元,一般可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子单元。 第2.1.6条 构件member 子单元中可以进一步细分的基本鉴定单位。它可以是单件、组合件或一个片段。
第2.1.7条 主要构件dominant 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相关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工作的构件。 第2.1.8条 一般构件common member 其自身失效不会导致主要构件失效的构件。 第2.1.9条 一种构件kindred member 一个鉴定单元中,同类材料、同种结构型式的全部构件的集合。
第2.1.10条 相关构件 与被鉴定构件相连接或以它为承托的构件。 第2.1.11条 构件检查项目 针对影响构件可靠性的因素所确定的调查、检测或验算项目。 第2.1.12条 子单元检查项目 针对影响子单元可靠性的因素所确定的调查、检测或验算项目。2.2 符号 第2.2.0条 R—结构构件的抗力; S—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l0—受弯构件计算跨度; lc—受压构件计算长度; ls—空间结构的短向计算跨度; H—柱、框架或墙的总高; Hi—多层或高层房屋第i层层间高度; W—受弯构件的挠度; Δ—柱、框架或墙的顶点水平位移值; δ—构件测弯矢高。
au、bu、cu、du—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安全性等级; Au、Bu、Cu、Du—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安全性等级; Asu、Bsu、Csu、Dsu—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 as、bs、cs—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使用性等级; As、Bs、Cs—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使用性等级; Ass、Bss、Css—鉴定单元使用性等级; a、b、c、d—构件可靠性等级; A、B、C、D—子单元可靠性等级; Ⅰ、Ⅱ、Ⅲ、Ⅳ—鉴定单元可靠性等级; A′r、B′r、C′r、D′r—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适修性等级; Ar、Br、Cr、Dr—鉴定单元适修性等级。第3章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3.1 鉴定分类 第3.1.1条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可分为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性鉴定。 1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的全面检查; 2)重要建筑物的定期检查;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鉴定; 4)建筑物超过设计基准期继续使用的鉴定; 5)为制订建筑群维修改造规划而进行的普查。 2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 1)危房鉴定及各种应急鉴定; 2)房屋改造前的安全检查; 3)临时性房屋需要延长使用期的检查; 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3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正常使用性鉴定: 1)建筑物日常维护的检查; 2)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鉴定; 3)建筑物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专门鉴定。 3.2 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第3.2.1条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按下列框图规定的程序(图3.2.1)进行。图3.2.1:鉴定程序 第3.2.2条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经初步调查后确定。 第3.2.3条 初步调查宜包括下列基本工作内容: 1)图纸资料如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定点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维修记录、历次加固改造图纸等。
2)建筑物历史如原始施工、历次修缮、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 3)考察现场按资料核对实物调查建筑物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 4)填写初步调查表(格式如本标准附录A所示)。
5)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 第3.2.4条 详细调查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工作内容: 1结构基本情况勘查: 1)结构布置及结构形式; 2)圈梁、支撑(或其他抗侧力系统)布置; 3)结构及其支承构造;构件及其连接构造; 4)结构及其细部尺寸,其他有关的几何参数。 2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 1)结构上的作用; 2)建筑物内外环境; 3)使用史(含荷载史); 3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检查: 1)场地类别与地基土(包括土层分布及下卧层情况); 2)地基稳定性(斜坡); 3)地基变形,或其在上部结构中的反应; 4)评估地基承载力的原位测试及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5)基础和桩的工作状态(包括开裂、腐蚀和其它损坏的检查); 6)其它因素(如地下水抽降、地基浸水、水质、土壤腐蚀等)的影响或作用。
4材料性能检测分析: 1)结构构件材料; 2)连接材料; 3)其它材料。 5承重结构检查: 1)构件及其连接工作情况; 2)结构支承工作情况; 3)建筑物的裂缝分布;。 4)结构整体性; 5)建筑物侧向位移(包括基础转动)和局部变形;。 6)结构动力特性。
6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检查。 7易受结构位移影响的管道系统检查。 第3.2.5条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以及工作步骤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各分三个层次。
每一层次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和三个使用性等级,并应按表3.2.5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步骤,从第一层开始,分层进行: 层次 一 二 三层名 构件 子单元 鉴定单元安全性鉴定 等级 au、bu、cu、du Au、Bu、Cu、Du Asu、Bsu、Csu、Dsu地基基础 — 按地基变形或承载力、地基稳定性(斜坡)等检查项目评定地基等级 地基基础评级 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按同类材料构件各检查项目评定单个基础等级 每种基础评级上部承重结构 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残损等检查项目评定单个构件等级 每种构件评级 上部承重结构评级结构侧向位移评级— 按结构布置、支撑、圈梁、结构间连系等检查项目评定结构整体性等级围护系统承重部分 按上部承重结构检查项目及步骤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各层次安全性等级正常使用性鉴定 au、bu、cu、du Au、Bu、Cu、Du Asu、Bsu、Csu、Dsu 地基基础 — 按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工作状态评估地基基础等级 上部承重结构 按位移、裂缝、风化、锈蚀等检查项目评定单个构件等级 每种构件评级 上部承重结构评级 鉴定单元正常使用性评级结构侧向位移评级围护系统功能 — 按屋面防水、吊顶、墙、门窗、地下防水及其他防护设施等检查项目评定围护系统功能等级 围护系统评级按上部承重结构检查项目及步骤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各层次使用性等级可靠性鉴定 等级 a、b、c、d A、B、C、D Ⅰ、Ⅱ、Ⅲ、Ⅳ地基基础 以同层次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评定结果并列表达,或按本标准规定的原则确定其可靠性等级 鉴定单元可靠性评级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系统注:表中地基基础包括桩基和桩1)根据构件各检查项目评定结果,确定单个构件等级; 2)根据子单元各检查项目及各种构件的评定结果,确定子单元等级; 3)根据各子单元的评定结果,确定鉴定单元等级。 2各层次可靠性鉴定评级,应以该层次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评定结果为依据综合确定。每一层次的可靠性等级分为四级。 3当仅要求鉴定某层次的安全性或正常使用性时,检查和评定工作可只进行到该层次相应程序规定的步骤。
第3.2.6条 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过程中,若发现调查资料不足,应及时组织补充调查。 第3.2.7条 民用建筑适修性评估,应按每种构件、每一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别进行,且评估结果应以不同的适修性等级表示。每一层次的适修性等级分为四级。
第3.2.8条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工作完成后,应提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的编写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要求。3 .3 鉴定评级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