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工程中电气系统调试的系统数是以什吗来确
定额中规定:送配电设备调试中的1kV以下定额适用于所有低压供电回路,如从低压配电装置至分配电箱的供电回路;但从配电箱直接至电动机的供电回路已包括在电动机的系统调试定额内。送配电设备系统调试包括系统内的电缆试验、瓷瓶耐压等全套调试工作。
供电桥回路中的断路器、母线分段断路器皆作为独立的供电系统计算。
定额皆按一个系统一侧配一台断路器考虑的。若两侧皆有断路器时,则按两个系统计算。
如何有效的做好中央通风空调机电安装工艺与调试
当空调工程告一段落,中央空调施工调试工作便可相应进行,空调施工调试方法如下: 1.监理人员在调试阶段首先要审查安装单位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民用建筑通风空调工程调试一般分设备单机试运转和综合效能调试。
2.设备单机试运转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主要在于检查设备运行状况、测定设备运行的相关参数,重大设备如制冷设备可能由生产厂家进行单机调试。
监理工程师应在单机试运行阶段保证参数记录的真实性、数据分析的精确性,为以后综合效能调试打好基础。 3.在综合效能调试中,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检查系统管道应安装完毕,阀门应调到相应的位置,机房是否清洁卫生。 (2 )设备单机试运行后可正常运行,测定数据完整无缺。 (3 )电气控制操作已完成,B A S 系统等也已安装调试。
(4 )在开始调试运行中,应对测试项目仔细观察,得出第一手资料,并及时进行调整,使之满足设计要求。 (5 )调试结束后,要督促施工单位填写相应的资料,作为今后正式运行的重要依据。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为大家提供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节能标准,对新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等提出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税务、城乡规划、环保、科技、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省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的目录。 省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的标准,开展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的评价标识,推广绿色建筑。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和鼓励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和推广;推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制度;普及建筑节能知识,提供有关建筑节能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八条 市、县、镇人民的政府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人均土地资源的占用指标,统筹考虑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城市人民的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的政府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民用建筑项目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投标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要求,并作为评标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等,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内容。设计单位编制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题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内容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源消耗指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对公共建筑的集中空调系统及其监控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调试。 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建工程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并严格按照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组织工程监理。
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主要包括: (一)材料和设备的查验; (二)关键工序的监理形式; (三)节能施工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四)节能工程的验收等。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制的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工程监督的内容。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查验,验收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投入使用二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 第十七条 从事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布所售房屋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商品房买受人在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可以委托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所购买商品房所载明的能耗设计指标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能耗设计指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返修,并承担评估和返修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激励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条 省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和规程,指导、监督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产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依照本地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经费来源和要求,报本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本级人民的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政府投资和以的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和市场引导相结合。
实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建筑用能系统的智能控制等改造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政府投资和以的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订节能改造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成后,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加强建筑用能系统能耗计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并逐步建立能耗实时监管平台。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
建筑工程中间竣工验收项目有哪些
这分工业与民用二种情况:1、工业建筑:设备基础完成,拟移交设备安装(俗称交安)时、结构物、构筑物功能试运行(基础、结构等中间验收同民用)。
前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应完成哪些工作
现场开工前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应完成的工作如下一、建设单位,即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1、项目报批报建 2016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行政审批事项已经大大精简。 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在项目开工前业主应完成如下报批报建工作:(1)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类许可证核发;(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5)供地方案审批;(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7)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人防);(8)非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9)节能审查意见;(1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另有32项均特定事项,涉及交通、水利、风景名胜区、海洋、民航、水土保持、煤矿、宗教、国家安全、核设施、文物等建设项目的审批事项等。
详细《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请见国务院 国发(2016)29号《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2、建设资金落实 工程建设项目因需要大量的资金,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的资金筹措方式包括:建设项目自筹、发行股票、银行贷款、金融机构融资等。在项目开工前,业主应落实一定的资金,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3、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在项目开工前,业主应完成一些列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工作,包括各类项目报审报建报告编制招标、工程和采购招标代理招标、勘察设计承包商招标、总承包商或施工承包商招标(按不同项目管理模式区分承包商服务范围)、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承包商招标、业主自行采购供货商招标、工程监理招标、项目保险招标等及这些合同的签订。
还应就项目原料供应、天然气供应、电力供应使用等方面签订相关合同,如需技术引进,还应招标并签订技术许可及工艺包编制合同。4、工程设计及审查 在项目施工开工前,一般应已完成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且已通过业主的审查。 施工图设计(详细工程设计)在项目施工开工前不一定已经全部完成,但开工施工的部分涉及消防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时,必须按规定报有关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始施工。
且施工图的进度应能满足项目施工进度的需要。5、征地拆迁 项目开工前,项目用地上的拆迁进度应符合施工进度要求,业主应完成征地、土地使用登记、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并不因拆迁事宜影响现场施工。 6、安全、质量监督备案等 工程建设开工前,业主单位应在工程所在地完成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报监、放射源库报批及使用许可、特种设备安装告知、检验、报验、安全阀整定调试、报验、施工放射源存放许可、进口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进口设备和材料报检、超限设备运输通行许可等事项的办理工作。
7、现场施工条件 场内土方平整工作和障碍物的清除已基本完成;场内外交通道路已经修通,施工用水、用电、排水等能满足施工要求;业主项目管理用场内临时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8、第一次工地会议召开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已主持召开参建单位参加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9 、工程开工报审表批准 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业主批准施工单位报送、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
二、监理单位1、项目监理部建立 已建立项目监理部,按监理合同配备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并应及时将项目监理部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业主。 2、监理资质备案 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部组织机构及人员资格已经向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业主备案,需要经业主面试的人员已经通过面试。见证取样员已备案。 3、监理设施配备 项目监理部已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4、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编报总监理工程师已组织编制监理规划,且在召开业主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业主。 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已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监理实施细则,且已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5、施工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等审查 (1)项目监理部已审查施工单位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文件等,如有工程分包,项目监理部应已审核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文件、类似工程业绩、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2)项目监理部已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和HSE管理组织机构、质量和HSE管理制度。
(3)项目监理部已审查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4)项目监理部已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5)项目监理部已检查施工单位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试验室管理制度、试验人员资格证书等。 6、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审查 项目监理部已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已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 7、现场施工条件检查 项目监理部已检查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满足开工要求。 8、施工人员、施工机具及施工材料检查 项目监理部确认施工人员已到位。
项目监理部已检查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9、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10、施工进度计划审报 项目监理部已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业主。
11、工程开工令签发 总监理工程师已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施工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报业主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三、施工单位1、项目部建立 已建立项目部,按承包合同配备项目经理、总工、质量、安全负责人、施工经理等现场管理人员,并应及时将项目部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项目经理的任命书已通过监理单位审核。 2、现场施工条件 施工单位现场临时设施已投用,并且满足办公和生活需要。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满足开工要求。
3、施工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等审查 (1)施工单位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文件、现场的质量和HSE管理组织机构、质量和HSE管理制度已通过监理单位审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已通过监理单位审查。 (2)如有工程分包,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文件、类似工程业绩、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等已通过监理单位审查。
(3)施工单位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试验室管理制度、试验人员资格证书等已通过监理单位审查。 4、施工人员、施工机具及施工材料 现场施工人员已到位,并已完成入场安全教育。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已通过监理单位审核。
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已完成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6、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已经监理单位审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业主批准。
7、现场安全措施 现场安全措施已到位,危险源辨识已完成,安全应急预案已经监理单位批准。 8、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已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施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