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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
   https://www.fobmy.com 2023-08-31 23:39:22
核心提示:兰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有关

兰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工商、文化、城建、规划、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公安消防机构做好消防管理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消防管理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生火灾时都有报告火警的义务,在扑救火灾时应当服从火场指挥员的指挥。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二)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三)对火场指挥员调动企业消防、交通运输、供水、供电、医疗救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的命令抗拒不执行的;(四)为防止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或者破拆毗连建筑物、构筑物时,阻挠、妨碍拆除或者破拆工作的;(五)因火灾扑救急需利用临近建筑物及有关设施时,阻拦、拒绝利用的;(六)其他不服从火场指挥员指挥,妨碍扑救火灾的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保护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和堵塞消防通道。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二)埋压、圈占消火栓的;(三)占用防火间距的;(四)堵塞消防通道的。第六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手续的;(二)无消防安全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三)运输工具、容器、包装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四)从业人员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的;(五)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乘坐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的;(六)在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七)生产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事项,或者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贴附危险品标签的。第七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液化石油气,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二)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擅自修建、设置液化石油气站、气瓶库或者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代办点、经销点的;(三)液化石油气站在充装作业中超出容器规定容量充装的;(四)违规存放液化石油气瓶的;(五)充装、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六)带气检修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七)违规排放液化石油气或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的;(八)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相互倒气的;(九)液化石油气站在充装作业时不检查用户准运证、操作证及运输工具危险品标志灯、牌的。

第八条 居民生活使用液化石油气,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二)违规排放液化石油气或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的;(三)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相互倒气的;(四)自行拆修液化石油气钢瓶瓶阀等附件的;(五)其他可能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甘肃兰州一工地拆除塔吊时发生事故,此事将如何追责

此事肯定会向施工队追责的。5月3日,兰州西固一工地发生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官方事故调查组已经成立。

近日,人们都在关注湖南长沙违章建筑倒塌,兰州人在关注野生动物观光车翻车事故,事故又发生了。据兰州市西固区陈平街一建筑工地称,塔吊拆除过程中有4人坠落。事故发生后,政府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救治。截至目前,3人救治无效死亡,1人受伤。

对于工地来说,安全一定是第一位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心存侥幸。总结一下全国各地常年发生的塔吊倒塌事故的原因。首先,安装拆卸队无资质,无证承担拆卸任务。

安装拆卸单位的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不符合要求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其次,没有安装拆卸的方案,没有安全技术交底,只有经验。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拆解单位不编制拆解方案,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凭经验蛮干。

最后,是单位在拆除过程中,不按照塔吊说明书中的拆除顺序进行拆除,不按照拆除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进行操作。还有就是,塔吊司机和指挥人员未按规定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后,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操作和指挥人员违章操作、违章指挥。

如超载吊装、倾斜吊装、施工现场用塔吊吊混凝土泵输送管砸混凝土随意摆动等等。操作人员对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不够,导致塔吊在机械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如果对塔机力矩限制器的性能不够了解,不清楚它是否真的起作用,导致失效时发生事故。很多单位只做岗前培训,忽视了对操作人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的持续培训和提高,而忽视了对指挥员的持续培训。

兰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资源和能源,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机构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保、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机构在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的工作方案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三)组织进行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的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统计和宣传,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四)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使用、推广等各项工作,对新型墙体材料部品部件进行认定和公示;(五)参与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六)参与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绿色建筑的验收,参与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规范执行的日常监督。第六条 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的工作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在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二章 墙体材料革新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并做好自我声明公开。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应当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第十条 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机构,应当在优化建筑体系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修订应用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施工规范规程、标准定额及通用图集等技术规范,为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提供服务。第十一条 本市重点推广下列新型墙体材料:(一)粉煤灰、煤矸石、页岩等烧结多孔砖、空心砖;(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三)混凝土多孔砖、小型空心砌块;(四)结构和保温一体化外墙板;(五)其他鼓励发展的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优先选用本市重点推广的新型墙体材料。

对使用本市重点发展推广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项目,优先推荐示范工程项目和参与评选工程项目的各类奖项。第十三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经济适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

拆除工程施工常用的方法有哪些

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方法有人工拆除、爆破拆除、机械拆除三种。按拆除的标的物分,有民用建筑的拆除、工业厂房的拆除、地基基础的拆除。

机械设备的拆除、工业管道的拆除、电气线路的拆除、施工设施的拆除等。

按拆下来的建筑构件和材料的利用程度不同,分为毁坏性拆除和拆卸;按拆除建筑物和拆除物的空间位置不同,又有地上拆除和地下拆除之分。拆除工程是指对已经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进行拆除的工程。按拆除的程度,分为全部拆除和部分拆除(或叫局部拆除)。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旧建筑拆除工程也日益增多。

拆除物的结构也从砖木结构发展到了混合结构、框架结构、板式结构等,从房屋拆除发展到烟囱、水塔、桥梁、码头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拆除。因而建(构)筑物的拆除施工近年来已形成一种行业的趋势。施工特点:作业流动性大;作业人员素质要求低;潜在危险大:无原图纸,制定拆除方案困难,易产生判断错误;由于加层改建,改变了原承载系统的受力状态,在拆除中往往因拆除了某一构件造成原建筑物平衡体系受到破坏而造成部分构件产生倾覆造成人员伤亡。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促进供热用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所管辖范围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环保、价格、房产、质监、工商、安监、国土、消防、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公共供热设施的建设、更新改造。第五条 供热用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优质服务,规范用热、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应急预案,及时科学有效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在供热工作中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鼓励利用天然气、电能等清洁能源和水煤浆、煤粉等准清洁能源以及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热。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供热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应当扶持发展清洁能源、准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在采暖期应当优先保障供热。

第十条 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以原煤为燃料的供热锅炉房,逐步淘汰现有燃烧原煤的供热锅炉。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热网及其他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初审通过后,由相关部门按项目建设程序分别办理审批手续。采暖期内禁止拆除影响供热的锅炉及相关附属设施。非采暖期,供热单位确需拆除的,应当在拆除前5个月向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拆除。

第十二条 对于集中供热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支持,也可以采取优惠政策,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多渠道筹资建设。第十三条 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第十四条 需要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执行国家供热计量和分室控制的强制规定,应当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供热计量、分室控制和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建筑,应当限期实施改造。

改造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新建建筑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采购应当用招投标的方式,所采购的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供热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第十五条 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供热设施建设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 共同投资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供热的资金,应当用作供热的设施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及工艺技术改进。第十七条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的供热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供热工程档案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以及规划、环保、质监、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许可证照的复印件报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八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供热单位未取得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从事供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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