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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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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19年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全文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已于12月4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2019年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全文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已于12月4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符合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科技、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绿色建筑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确定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

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新型建筑工业化要求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低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与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评价等内容。 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当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示该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要求设计单位低于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采取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内容。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建设单位还应当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设计内容。

第十二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节能评估按照建筑面积实行分类管理: (一)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十三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也可以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先行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附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节能审查意见明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或者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建设单位自行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也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声污染和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治扬尘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是否采取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原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还应当对该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评估文件要求进行测评,并出具真实、完整的测评报告。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七条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其绿色建筑等级。 第十八条本章第八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既有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扩建的,应当执行本章第七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既有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改建需要整体拆除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改建,并执行本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应技术措施,以及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

谁知道园林景观设计有哪些规范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公园设计规范3、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4、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5、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6、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9、钢结构设计规范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11、木结构设计规范12、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已经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新版《标准》的评价指标,在原《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中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6大类指标的基础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增加了"施工管理",更好地实现对建筑全生命期的覆盖。

(一)节地与室外环境1、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2、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3、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4、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二)节能与能源利用1、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3、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4、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得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现行值规定。(三)节水与水资源利用1、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

2、给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3、应采用节水器具。(四)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1、不得采用国家和地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2、混凝土结构中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不低于400MPa级的热轧带肋钢筋。3、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且无大量装饰性构件。(五)室内环境质量1、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

2、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3、建筑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4、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5、在室内设计温、湿度条件下,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

6、屋顶和东西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7、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有关规定。(六)施工管理1、应建立绿色建筑项目施工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并落实各级责任人。2、施工项目部应制定施工全过程的环境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3、施工项目部应制定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4、施工前应进行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重点内容的专项交底。(七)运营管理1、应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绿化管理制度。2、应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垃圾物流,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垃圾容器设置规范。

3、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应达标排放。4、节能、节水设施应工作正常,且符合设计要求。5、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应工作正常,且运行记录完整。

建筑规范都有哪些一般办公楼设计用到那些规范

1、办公楼建筑的重要性程度不同,在建筑设计时会分为三类进行设计。不同重要程度的办公楼在设计的使用年限和防火等级上要求是不同的。

(1)一类建筑适合特别重要的办公楼建筑,一般设计的使用年限为50-100年,防火等级为一级。

(2)二类建筑适合重要的办公楼建筑,设计的使用年限为50年,防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三类建筑适合普通型的办公楼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25-50年,防火等级为不低于二级。2、办公楼建筑根据不同的使用功能和建筑规模来设计办公楼内部的功能分区,通常情况下要分为三个大的功能分区。公共空间、办公空间和服务空间是办公楼必须具备的三个空间。

办公楼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六层及六层以上的办公楼建筑要设计电梯,建筑的总高度超过75米的办公楼建筑使用的电梯 要分区或分层来设置使用。办公楼除了电梯以外还要有室内楼梯及室外防火通道等设施。扩展资料:  办公楼建筑的外窗设计要具备良好的密封性和隔热性能,办公楼的门要采用防盗门,室内最好设计防盗报警等装置。

办公楼建筑整体要具有消防设备,各层的消防栓、报警设备、消防设施要符合要求,各个空间要具有烟感和喷淋等消防设备,并经常检查可以正常使用。  办公楼的设计还要注意采光、防寒、隔音等方面要符合规范的要求。办公楼建筑设计规范对于办公楼建筑的整体及各空间都有详细的要求,从高度、面积、设施、消防、监控等各方面都有规定,以保证办公楼使用的功能齐全,通行的顺畅,使用的安全等。

办公楼在功能分类上一般分为行政型办公楼、专业性办公楼、出租类办公楼、综合性办公楼几种类型,不同的类型都具有各自的使用功能。在办公楼建筑设计时要根据功能来进行不同的外观、风格、功能分区等进行全方位的考虑。办公楼的建筑结构根据不同的抗震要求来设计使用哪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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