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础做法有几种
基础分类1、按使用的材料分为:灰土基础、砖基础、毛石基础、混凝土基础、钢筋混凝土基础。2、按埋置深度可分为:浅基础、深基础。
埋置深度不超过5M者称为浅基础,大于5M者称为深基础。
3、按受力性能可分为:刚性基础和柔性基础。4、按构造形式可分为条形基础、独立基础、满堂基础和桩基础。满堂基础又分为筏形基础和箱形基础各种基础的解释1) 条形基础:当建筑物采用砖墙承重时,墙下基础常连续设置,形成通长的条形基础。2) 刚性基础:是指抗压强度较高,而抗弯和抗拉强度较低的材料建造的基础。
所用材料有混凝土、砖、毛石、灰土、三合土等,一般可用于六层及其以下的民用建筑和墙承重的轻型厂房。3) 柔性基础:用抗拉和抗弯强度都很高的材料建造的基础称为柔性基础。一般用钢筋混凝土制作。
这种基础适用于上部结构荷载比较大、地基比较柔软、用刚性基础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4) 独立基础:当建筑物上部为框架结构或单独柱子时,常采用独立基础;若柱子为预制时,则采用杯形基础形式。5) 满堂基础:当上部结构传下的荷载很大、地基承载力很低、独立基础不能满足地基要求时,常将这个建筑物的下部做成整块钢筋混凝土基础,成为满堂基础。
按构造又分为筏形基础和箱形基础两种。6) 筏形基础:筏形基础形象于水中漂流的木筏。井格式基础下又用钢筋混凝土板连成一片,大大地增加了建筑物基础与地基的接触面积,换句话说,单位面积地基土层承受的荷载减少了,适合于软弱地基和上部荷载比较大的建筑物。
7) 箱形基础:当筏形基础埋深较大,并设有地下室时,为了增加基础的刚度,将地下室的底板、顶板和墙浇制成整体箱形基础。箱形的内部空间构成地下室,具有较大的强度和刚度,多用于高层建筑。8) 桩基础:当建造比较大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时,若地基的软弱土层较厚,采用浅埋基础不能满足地基强度和变形要求,常采用桩基。桩基的作用是将荷载通过桩传给埋藏较深的坚硬土层,或通过桩周围的摩擦力传给地基。
按照施工方法可分为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和灌注桩。补充知识会详细介绍桩基础。9)灰土基础:是由石灰、土和水按比例配合,经分层夯实而成的基础。灰土强度在一定范围内随含灰量的增加而增加。
但超过限度后,灰土的强度反而会降低。这是因为消石灰在钙化过程中会析水,增加了消石灰的塑性。10)砖基础:以砖为砌筑材料,形成的建筑物基础。是我国传统的砖木结构砌筑方法,现代常与混凝土结构配合修建住宅、校舍、办公等低层建筑。
11)毛石基础:是用强度等级不低于MU30的毛石,不低于M5的砂浆砌筑而形成。为保证砌筑质量,毛石基础每台阶高度和基础的宽度不宜小于400mm,每阶两边各伸出宽度不宜大于200mm。石块应错缝搭砌,缝内砂浆应饱满,且每步台阶不应少于两批毛石。
毛石基础的抗冻性较好,在寒冷潮湿地区可用于6层以下建筑物基础。12)混凝土基础:是以混凝土为主要承载体的基础形式,分无筋的混凝土基础和有筋的钢筋混凝土基础2种。
民用建筑外保温复合墙体的施工做法有哪些
(一)外墙内保温外墙内保温就是外墙的内侧使用苯板、保温砂浆等保温材料,从而使建筑达到保温节能作用的施工方法。该施工方法具有施工方便,对建筑外墙垂直度要求不高,施工进度快等优点。
近年来,在工程上也经常的被采用。
外墙内保温的一个明显的缺陷就是:结构冷(热)桥的存在使局部温差过大导致产生结露现象。由于内保温保护的位置仅仅在建筑的内墙及梁内侧,内墙及板对应的外墙部分形成冷(热)桥,冬天与室内的温度差可达到15℃以上,一旦室内的湿度条件适合,在此处即可形成结露现象,易造成保温隔热墙面发霉、开裂。另外,外墙和屋面受室外温度和太阳辐射热的作用而引起的温度变化幅度较大,内外墙反复形变使内保温隔热体系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墙体基础上,在这种形变应力反复作用下不仅是外墙易遭受温差应力的破坏也易造成内保温隔热体系的空鼓开裂。(二)内外混合保温内外混合保温,是在施工中,外保温施工操作方便的部位采用外保温,外保温施工操作不方便的部位作内保温,从而对建筑保温的施工方法。
从施工操作上看,混合保温可以提高施工速度,对外墙内保温不能保护到的内墙、板同外墙交接处的冷(热)桥部分进行有效的保护,从而使建筑处于保温中。然而,混合保温对建筑结构却存在着严重的损害。外保温做法部位使建筑物的结构墙体主要受室内温度的影响,温度变化相对较小,因而墙体处于相对稳定的温度场内,产生的温差变形应力也相对较小;内保温做法部位使建筑物的结构墙体主要受室外环境温度的影响,室外温度波动较大,因而墙体处于相对不稳定的温度场内,产生的温差变形应力相对较大。
局部外保温、局部内保温混合使用的保温方式,使整个建筑物外墙主体的不同部位产生不同的形变速度和形变尺寸,建筑结构处于更加不稳定的环境中,经年温差结构形变产生裂缝,从而缩短整个建筑的寿命。工程保温做法中采用内外保温混合使用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比作内保温的危害更大。(三)外墙外保温外墙外保温,是将保温隔热体系置于外墙外侧,使建筑达到保温的施工方法。
由于外保温是将保温隔热体系置于外墙外侧,从而使主体结构所受温差作用大幅度下降,温度变形减小,对结构墙体起到保护作用并可有效阻断冷(热)桥,有利于结构寿命的延长。因此从有利于结构稳定性方面来说,外保温隔热具有明显的优势,在可选择的情况下应首选外保温隔热。然而,由于外保温隔热体系被置于外墙外侧,直接承受来自自然界的各种因素影响,因此对外墙外保温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就太阳辐射及环境温度变化对其影响来说,至于保温层之上的抗裂防护层只有3mm—20mm,且保温材料具有较大的热阻,因此在的热量相同的情况下,外保温抗裂保护层温度变化速度比无保温情况下主体外倾温度变化速度提高8—30倍。抗裂防护层的柔韧性和耐候性对外保温体系的抗裂性能起着关键的作用。
青岛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委、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及山东省城乡建委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是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增强青岛市的整体防护能力,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抗御自然灾害,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要贯彻“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坚持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的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范围与标准第四条 凡在本市市区(包括黄岛区)、崂山县县城、胶州市市区内新建住宅、宾馆、旅馆、招待所、商店、饭店、影剧院、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必须按标准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第五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一)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要按一层满堂修建防空地下室;(二)规划确定综合开发的居住区、小区,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含商品房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三)中央和地方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部队以及外资和中外合资新建九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其总建筑面积(包括规划面积)达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第六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般按五级人防工程标准修建;需提高或降低防护标准时,须经市人防部门批准。第七条 对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借故不建或拖建。
确无条件结合修建的,需经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人防部门审查同意,并由建设银行根据工程造价扣取补建费,交市人防部门按规划安排易地补建。不经批准、擅自开工的,要追究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第八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要以青岛市防空袭预案和青岛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由人防部门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编制规划,使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的重点,是城市规划确定综合开发的居住区、小区和旧区成街成片改造地段。此类地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要兼顾平战两种功能,形成各区相对独立配套的工程体系。第十条 凡应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任务书和计划投资,均应包括防空地下室建设部分,按计划管理权限一并报批,并同时抄送市人防部门。
第十一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概(预)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所需材料,按现行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所有制、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投资渠道,分别由部门、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安排。第十二条 在民用建筑设计任务书中,防空地下室部分应包含的内容:(一)工程规模和投资、材料估算;(二)防护等级和战时效益预测;(三)平时用途和效益预测。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建成后,属国家防空设施。全部由单位投资修建的,平时由投资单位管理和使用;人防部门组织合建或给予补助的,平时委托区人防部门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和安排使用;市人防部门统一安排补建的,以及公共设施结合修建的,平时由市人防部门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和安排使用。城乡建设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数字的统计,按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表式统计,人防部门按国家人防委的统一规定,作为防空设施统计。第四章 设计与设计管理第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市人防设计科研室或其他持证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有专业人员负责防空地下室设计的技术工作。对因故需易地补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要验明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人防部门的批准手续后,方能进行设计。对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要以《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为依据,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武汉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指在修建民用建筑的同时,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防空部门主管各自辖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计划、建设、土地、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划,由市人民防空部门拟订,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防空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第一层建筑面积修建;(二)新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三)规划确定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开发区和单位规划区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统一修建;其中符合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修建。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部门批准,可以由建设单位易地修建,或者按照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后,由人民防空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面埋深小于3米,楼层在10层以上的;(二)建设地段内房屋及其地下管网密集,施工困难,不能保证施工安全的;(三)不能根据《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要求安排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的;(四)房屋基础处在岩基、流沙等地带的。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民用建筑外,新建其他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第九条 新建民用建筑,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必须按照规定权限报人民防空部门审批,并由拆除单位按照规定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空地下室的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办理规划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由市规划部门审批规划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由市人民防空部门办理;由区规划部门审批规划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由区人民防空部门办理。建设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违法新建民用建筑,补办规划手续的,也应当按照本办法补交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当由具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应当符合《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防空地下室防火设计规范》和战术技术要求。
设计文件应当报人民防空部门审查。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并接受人民防空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施设备,必须使用国家人民防空部门批准的定点厂家生产的专用产品。
第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由人民防空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修补或者返工;修补或者返工后仍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部门补交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列入建设单位固定资产,并加强维护管理,维护管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未经批准拆除、转让防空地下室,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十七条 建成后的防空地下室,纳入城市防空体系。
平时使用防空地下室,应当到人民防空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战时使用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部门统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