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审核
谁来报审无所谓,都一样,但是要以建设单位的名义申报。辽宁省辽阳市的申报说明如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审批范围】【范围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范围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申报资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设计说明、消防设计专篇、室内装修工程设计文件);(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者规划、城建部门出具的规划定位图复印件一张。(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据复印件。
(八)易燃易爆工程还需提供发改委出具的备案登记或批件,加油站还需提供市商业局出具的油品经营许可证。(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收费标准】 不收费。
什么是消防审核验收
消防审核是要去当地消防支队办理的,这一般都是一次消防项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范围: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陕西地区消防设计、施工改造、验收推荐陕西万璞,消防设计、工程、检测、验收,室内装修设计施工都能做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申报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验收期限: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管辖分工一、支队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二)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1、设有上述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建筑面积大于10000㎡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3、本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300MW级机组及以上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150MW级及以上的燃机电厂,设有单台变压器容量180MVA及以上的变电站、地下变电站);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含三级加油站、加油加气站,总存瓶量不大于10t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三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事指南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审核范围: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申报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六)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专家评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审核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但是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管辖分工一、支队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二)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1、设有上述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建筑面积大于10000㎡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3、本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300MW级机组及以上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150MW级及以上的燃机电厂,设有单台变压器容量180MVA及以上的变电站、地下变电站);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含三级加油站、加油加气站,总存瓶量不大于10t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三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审核管理
标 题】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9月2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陶驷驹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具体监督审核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因作出规定。 第三条 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以及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 第五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
由外国或者港奥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涉及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图纸资料。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图纸。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消防设计管理工作,检查消防设计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当把消防设计纳入工程设计审查范围,凡不符合消防设计标准的工程设计不应当签发;设计单位应当组织工程设计人员学习、掌握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定期进行考核。 第七条 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离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
第八条 凡含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九项建筑自动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测试报告。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组织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第十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后,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必须选用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和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 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材料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国家核发生产许可证或者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三章 消防监督机构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实行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及其所辖区(市、县)两级和地区(州、盟)及其所辖县(市、旗)两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分工审核制度。具体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省、自治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有关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检查本辖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参加、指导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消防监督审核。 跨省、跨地区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由公安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建筑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分专业实行分工审核和技术总复核制度。 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内部应当将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权和消防验收管理权分离。在实施消防验收时,应当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灭火战训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十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列为消防设计审核的重点: (一)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库房(含堆场)、储罐区,洁净厂房,高层工业建筑; (二)高层民用建筑; (三)发电厂(站),广播、电视中心,邮政、通讯枢纽等重要工程; (四)宾馆、商(市)场、体育馆、影剧院、礼堂、歌舞厅、医院、铁路旅客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候机楼等公共建筑; (五)地下工程; (六)科研基地、学校、幼儿园、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等; (七)其他重要工程。 第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核应当遵循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 对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依据我国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当由省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会同同级建筑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的专家论证,提出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 第十九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对消防设计的实施进行抽样性检查。 第二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后,应当在十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等服务企业、机构实行消防专业资格定期审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合格后,核发许可许;不合格的,不发或者撤销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应当建立档案,并按年限、工程的性质和重要性分类保管。 第二十三条 承担消防设计审核的消防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专业知识,按照公安部有关消防监督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取得岗位资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指定某个企业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或者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
选择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企业或者选用消防产品,一律由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公告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必须无偿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禁开办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等服务企业、机构;严禁在上述企业、机构兼职;严禁向企业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等;严禁向企业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或者无偿占有企业的钱物。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设计。
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不合格的不得评为优秀工程。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建反本规定有下列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已经完工的,责令停止使用: (一)未按规定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送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即开工兴建的; (二)施工中擅自改动消防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建筑消防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接收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 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单位和个人建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的,责令停工,已完工的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已经取得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许可证的单位,由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撤销其许可证: (一)工程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规定,造成后果的; (二)建筑装修施工中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 (三)未取得许可证和年度复验,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的; (四)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 (五)选用未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测合格的消防产品,经纠正不改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并调离消防监督岗位: (一)故意不履行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二)对应当办理审批、验收,故意拖延不办,超过审批、验收期限的; (三)向建设单位指定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企业的; (四)向建设或者施工安装单位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的; (五)擅自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等的; (六)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无偿占有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七)索要、接受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八)参与。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设计施工防火审核管理规定(1994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建筑设计、施工防火审核(简称建审)工作的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护公民生命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范围内所有建筑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及其人员。
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简称消防机关)依照有关建审规范,参加我市各种类型大小区建筑总平面规划的审核,并对建筑物地址选择、建筑布局、耐火等级、防火防爆、消防通道、消防供水等负责监督审查。
第三条 兴建下列各种类型的建筑,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的有关防火设计图纸和资料送消防机关审核,发给审核合格书后,方准施工。(一)党政领导机关、科研、金融、医院、广播、电视、电信大楼、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大(中)专院校教学楼、机场、隧道以及大型商场、饭店、酒楼、宾馆、招待所等;(二)新建、扩建、改建(不论其建筑规模大小)生产和贮存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油气站、煤气管道、水厂等;(三)新建、扩建、改建装卸易燃易爆物品的码头、车站和汽车库,造纸厂、印刷厂、印染厂、家具厂、铸造、热处理、焊接、烘烤、电镀车间、锅炉房、配电房、电子计算机房及其他类型的工厂;(四)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居民住宅楼、办公楼或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一百人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五百人以上的中小学教学楼以及居民住宅首层用做商场(店)、仓库、工厂、汽车库等的;(五)建筑物防火分区内吊顶、隔墙装修面积高层超过50平方米、低层超过100平方米的(低于上述规定面积的,由大厦或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六)搭建易燃的简易工棚宿舍、工场、商店、仓库等。第四条 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单位要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第五条 中外合资、外资独立经营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其消防系统设计,如属我国消防规范未作规定的,设计和建设单位必须同消防机关协商解决。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过审核合格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对工程的消防系统建设负责,并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消防机关实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负责通知消防机关进行专项验收。
验收合格,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八条 建设单位选用国产或引进国外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将其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消防机关审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选用或引进。
消防机关应根据通用、互换、更新的原则,对消防器材、设备进行选型审核。第九条 验收合格的建筑物,必须按原建设性质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消防机关审核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降低防火标准、提高防火等级出售其建筑物。
第十条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农村居民点和村、镇时,要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迅和消防通道。乡、村所属的生产或民用建筑的设计和建设。应当根据其规模大小和火灾的危险性,执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责任单位一千至五千元罚款,处责任人五百至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对违章建筑物可强令停建、强制拆除、或禁止使用:(一)工程设计图纸未送或虽送消防机关,未经审核即自行动工兴建的;(二)擅自改变设计图纸施工、影响消防功能的;(三)施工(含装修)中擅自改变、拆除毁坏或封盖消防设施的;(四)擅自选用或引进消防器材、设备的;(五)工程施工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六)工程竣工未经消防机关验收即交付使用的;(七)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八)擅自降低防火标准,提高防火等级出售建筑物的;(九)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作业的;(十)建筑工程(含装修人违反消防规范,不按市公安消防机关发给的《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整改的。
关于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总则中有这样一条: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 由此可见,仓库和公共建筑是在规范中属于不同类的建筑,因此,40000平方米的仓库应该不属于公共建筑。
民用建筑消防工程验收
●办理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现暂时采用《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报告表》)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盖建设单位公章); 5.消防产品清单(每页加盖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鲜章)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检测报告、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合格证、购买发票复印件)(由建设单位单独装卷); 6.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主要针对自动消防设施,自检报告); 7.消防设施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比如防火漆、阻燃地毯)(由建设单位单独装卷) 9.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及隐蔽工程记录; 10.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书、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表、廉政表) 11、隐蔽工程记录(由建设单位单独装卷) 12、提供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说明及相关检测报告。
●办理程序 单位(个人)申请→武隆县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消防监督机构检查→批准人批准→武隆县行政服务中心发证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