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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技术措施
   https://www.fobmy.com 2023-09-01 00:45:28
核心提示:民用建筑设计技术措施1、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2、地面积深槽作业的防护。3、高处及立体交叉作业的防护。4、施工用电安全。5、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民用建筑设计技术措施

1、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2、地面积深槽作业的防护。

3、高处及立体交叉作业的防护。

4、施工用电安全。5、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施工质量控制措施怎么写

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一.技术交底技术交底的内容主要包括:1.任务范围2.施工方法3.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4.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5.可能出现的意外的措施及应急方案6.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7.成品保护要求等。 技术交底应围绕施工材料、机具、工艺、工法、施工环境和具体的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应明确具体的步骤、方法、要求和完成的时间等。

技术交底的形式有:书面、口头、会议、挂牌、样板、示范操作等。

二.测量控制开工前应编制测量控制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应对设置的测量控制点线妥善保护,不准擅自移动。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进行施工测量复核工作。测量复核包括:1.工业建筑测量复核:厂房控制网测量、桩基础施工测量、柱模轴线与高程检测、厂房结构安装定位检测、设备基础与预埋螺栓定位检测等。

2.民用建筑的测量复核:建筑物定位测量、基础施工测量、墙体皮数杆检测、楼层轴线检测、楼层间高程传递检测等。3.高层建筑测量复核:建筑场地控制测量、基础以上的平面与高程控制、建筑物中垂准检测、建筑物施工过程中沉降变形观测等。4.管线测量复核;管网或输配电线路定位测量、地下管线施工检测、架空管线施工检测、多管线交汇点高程检测等。

三.计量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计量工作,包括施工生产时的投料计量、施工测量、监测计量以及对项目、产品或过程的测试、检验、分析计量等。其主要任务是统一计量单位制度、组织量值传递,保证量值统一。计量控制的工作重点是:建立计量管理部门和配置计量人员;建立健全和完善计量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有效控制计量器具的使用、保管、维修和检验;监督计量过程的实施,保证计量的准确。

建筑的节能措施有哪些

建筑节能措施1,设计单位在建筑物设计阶段,应当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的设计标准》及有关本地区的节能法规进行设计开发;采用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保证节能设计质量。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组织施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筑工程项目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必审内容,对违反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

3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节能标准、节能设计对工程实施监理。

4在墙体建筑方面,不得使用实心黏土砖,应逐步禁止使用其他黏土制品墙体材料,应用目前新型墙体材料,5改善外围护构件的保温性能,尽量避免热桥,同时采用新技术,加强外墙保温。改善门窗设计,尽可能将窗面积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采用高效节能玻璃加强密封,尽量减少热量损失。断热铝合金窗采用断热冷桥技术,大阻止了能量的损失。 与此同时中空玻璃优美的外观并具有良好的保温隔热、隔声优质性能,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比较满意的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空间。

减轻建筑物不均匀沉降得施工措施有哪些

产生不均匀沉降的原因是:①上部荷载突变,高低交界处产生不均匀沉降;②地基土的压缩性质相差悬殊,土层水平方向软硬突变处产生不均匀沉降;③地基土压缩层相差悬殊,软弱土层厚度变化大。防止和减轻不均匀沉降的危害,常用的方法有:①对地基某一深度内或局部进行人工处理;②采用桩基或其它深基础方案;③在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和施工方面采取某些工程措施。

a.建筑措施建筑物的体型系指建筑物的平面和立面形状而言。

要求:①平面形状简单,如用“一”字形建筑物;②立面上建筑物紧接高差不超过一层;③控制长高比在2.5~3.0以内;④内外纵墙避免中断、转折,缩小横墙间距,以增强整体刚度。设置沉降缝宜设沉降缝的部位:①平面形状复杂的建筑物转折部位;②建筑物高度或荷载突变处;③建筑物结构类型不同处;④长高比过大的建筑物的适当部位;⑤地基土软硬交界处;⑥地基基础处理方法不同处;⑦局部地下室的边缘;⑧分期建造房屋的分界面。一般沉降缝宽度:二、三层房屋为5~8cm,四、五层房屋为8~12cm,六层以上不小于12cm。调整建筑物某些标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①根据预估沉降量,适当提高室内地坪和地下设施的标高;②建筑物各部分(或设备之间)有联系时,可将沉降较大者提高;③在建筑物与设备间应留有足够的净空;④当管道穿过建筑物时,应预留足够尺寸的孔洞或采用柔性管道接头。

b.结构措施1.减轻建筑物自重。建筑物的自重在基底压力中占有重要的比例。工业建筑中约占50%,民用建筑中可高达60%~70%,因而减少沉降量常可以从减轻建筑物自重着手:①采用轻型材料;②选用轻型结构;③减轻基础及其上回填土的重量。

2.设置圈梁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3.减小或调整基础底面的附加压力。4.设置连系梁。

5.采用联合基础或连续基础。6.使用能适当不均匀沉降的结构。c.施工措施1.保持原状结构,细的粘性土如淤泥和淤泥质土具有一定的结构强度,在开挖基槽时,暂不挖到基底标高,保留20cm左右的原土,等基础施工时在挖除,如基槽底已扰动,可先铺一层中粗砂,再铺碎砖、片石块不进行处理。

2.适当安排施工顺序,先盖重的、高的部分、后盖轻的、低的部分;先主体建筑,后附属建筑等。

荆门市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加强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监督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村庄规划范围内自建二层以下住宅的装饰装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是指采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或者公共建筑内外表层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活动。本条例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民用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民用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相对集中行使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消防、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装饰装修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建立会员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涉及本协会会员的投诉、举报。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投诉、举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受理对民用建筑装饰装修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七日内予以回复;对属于其他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二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五日内回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每年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进行核实,并向社会公布核实结果。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市场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第九条 民用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影响民用建筑安全情形的,装饰装修人应当在开工前委托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民用建筑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能够采取技术措施解除危险而未解除,或者不能够采取技术措施解除危险的,不得进行装饰装修。第十条 临街民用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城市风貌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一条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有下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一)拆除承重梁、柱、板、墙;(二)在承重墙上开凿壁柜、开凿门窗;(三)在楼板开凿或者扩大洞口;(四)在承重梁、柱上开槽或者打孔;(五)其他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第十二条 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时,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以及其他隐蔽工程中相关管线进行安装、改造的,应当符合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废气、废水、粉尘、振动、噪声、固体废弃物和施工照明等造成的危害和污染。第三章 住宅装饰装修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人委托装饰装修企业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订立住宅装饰装修合同。装饰装修人自行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的,提倡装饰装修人选择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提倡装饰装修人与施工人员签订书面的住宅装饰装修合同。

第十四条 推行使用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含有格式条款的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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