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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楼梯
   https://www.fobmy.com 2023-09-01 00:03:25
核心提示: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楼梯6.8.1 楼梯的数量、位置、梯段净宽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6.8.2当一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线的水平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楼梯

6.8.1 楼梯的数量、位置、梯段净宽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6.8.2当一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当双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两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当有突出物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物表面算起。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了当楼梯一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考虑扣除墙面装饰的构造厚度。另外,当有框架柱或其他构件、设置等凸出在楼梯间内(凸出楼梯间四角的除外)影响同行宽度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部分算起。当楼梯附设无障碍升降平台时,梯段净宽应自升降平台折起后的最外缘算起。 6.8.3 梯段净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及国家现行相关专用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宽度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小于两股人流。

(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条文说明:楼梯梯段最小净宽应根据使用要求、模数标准、防火标准等的规定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楼梯梯段净宽在防火标准中是以每股人流为0.55m计,并规定按两股人流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0m。

这对疏散楼梯是适用的,而对住宅套内楼梯、维修专用楼梯外的其他平时用作日常主要交通的楼梯不完全使用,尤其是人员密闭的公共建筑(如商场、剧场、体育馆等)主要楼梯应考虑多股人流通行,使处置交通不造成拥挤和阻塞现象。此外,人流宽度按0.55m计算是最小值,实际上人体在行进中有一定摆幅和相互间空隙。因此本条规定每股人流宽度为0.55m+(0~0.15)m。

单人行走楼梯梯段宽度还需要适当加大。 人防楼梯标准化设计时,楼梯梯段净宽按双人通行:1100~1400,与1200、1300宽的人防门匹配匹配得比较好。 6.8.4    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m。

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9m。 条文说明:楼梯平台宽度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当楼梯平台有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影响通行宽度时,楼梯平台宽度应从凸出部分或其他障碍物外缘算起。

当框架梁底距楼梯平台地面高度小于2.00m时,如设置与框架梁内侧面齐平的平台栏杆(板)等,楼梯平台的净宽应从栏杆(板)内侧算起。 本条规定了当楼梯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楼梯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同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队楼梯宽度的要求,满足平台最小宽度以保持疏散宽度的一致,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并能使家具等大型物件通过。 人防楼梯标准化设计时,平台宽度按梯段净宽+0.05计算。1020、1220、1320、1520的门宽对应的平台宽度分别是:1.25、1.35、1.45、1.65 双分平行楼梯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也不应小于梯段计算最小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

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主要共人员行进途中休息用,不影响疏散宽度,故未要求与梯段净宽一致,但0.90m为最低宽度,实际设计时还应根据建筑类型合理确定中间平台宽度,并满足专用建筑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 6.8.5    每个梯段的踏步级数不应小于3级,且不应超过18级。 6.8.6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每个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m范围内)量值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条文说明:本条所指净高应自楼梯平台、踏步等部位的装饰面算起,至上方突出物砖饰面面下缘。 由于建筑竖向处理和楼梯做法变化。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净高不一定与各层净高一致,此时其净高不应小于2.00m。

使人行进时不碰头。梯段净高一般应满足人在楼梯伸直手臂向上旋升时手指刚触及上方突出物下缘一点为限。为保证人在行进时不碰头和产生压抑感,故按常用楼梯坡度,楼梯净高不应小于2.20m。

住宅等户内空间的非公共楼梯及检修专用楼梯,当条件不允许是可适当放宽要求。 6.8.7    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楼梯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人防楼梯一般为1100,1200,1300,1500,均不超过三股人流的宽度,一侧设扶手即可) 6.8.8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量起不宜小于0.9m。楼梯水平栏杆或栏板长度大于0.5m时,其高于不应小于1.06m。

6.8.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条文说明:楼梯段及平台为何成的空间为楼梯井。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生命安全,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其梯井净宽大于0.20m(少儿胸背厚度),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堕落措施。

防止其在楼梯扶手上做滑梯游戏,产生堕落事故跌落楼梯井底。楼梯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和花饰,杆件或花饰的镂空处净距不得大于0.11m。楼梯扶手上应加装防止少年儿童溜滑的设施。少年儿童活动频繁的其他公共场所以应参照执行。

(人防标准楼梯梯井净宽按0.15m设计) 6.8.10    楼梯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6.8.10的规定 住宅楼梯    住宅公共楼梯    最小宽度0.26,最大高度 0.175                     住宅套内楼梯    最小宽度0.22,最大高度0.200 宿舍楼梯    小学宿舍楼梯    最小宽度0.26,最大高度0.15                     其他宿舍楼梯    最小宽度0.27,最大高度0.165 老年人建筑楼梯    住宅建筑楼梯    最小宽度0.300,最大高度0.150                                 公共建筑楼梯    最小宽度0.320,最大高度0.130 托儿所、幼儿园楼梯    最小宽度0.26,最大高度0.130 小学校楼梯    最小宽度0.26,最大高度0.150 人员密集且竖向交通繁忙的建筑和大、中学校楼梯 最小宽度0.28,最大高度0.165 其他建筑楼梯    最小宽度0.26,最大高度0.175(人防标准楼梯的设计按此控制) 超高层建筑核心筒内楼梯    最小宽度0.25    最大高度0.18 检修及内部服务楼梯    最小宽度0.220, 最大高度0.200 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离内侧扶手中心0.250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0m。 条文说明:楼梯踏步高宽比是根据楼梯坡度要求和不同类型人体自然跨步(步距)要求确定的,符合安全和方便舒适的要求。坡度一般控制在30°左右,对仅供少数人使用的住宅套内楼梯则放宽要求,但不宜超过45°。

步距时按水平跨步距离公司(2r+g)计算的,式中r为踏步高度,g为踏步宽度。成人和儿童、男性和女性、青壮年和老年人均有所不同,一般在560~630范围�。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2020

住建部批准《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JGJ/T112-2019,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民用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规程》(CJJ/T53-93)同时废止。

与原行业标准《民用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规程》相比,该《标准》进一步明确了不同修缮方法的相应施工要求,补充了树根桩、锚杆静压桩加固及房屋纠偏的施工要求;补充了砌体修缮补强和防潮层(带)的修缮方法;《标准》涉及到民用建筑地基与基础、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防水、装饰装修、门窗、楼面及地面、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电气等方面。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改造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建筑物使用设备的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鼓励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系统和热电联产系统,使用先进成熟技术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整体优化供热系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八条 新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应当符合节能标准,并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制冷)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制冷)系统调控装置。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用热(制冷)计量装置、供热(制冷)系统调控装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内配备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保证量值准确可靠。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设计方案时,确定的建筑物布局、朝向、体形等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和日照采光等规范及标准要求。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供热、制冷、照明,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要求和任意删减建筑节能措施,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等规范及标准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明确节能率,保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在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具体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民用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出具的审查意见书中应当含有民用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并将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和综合的施工图审查文件一同报施工图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施工,保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民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应当查验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第十五条 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测评的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并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节能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改正,重新组织验收;对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建筑物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的保修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得少于五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应当履行保修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和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将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文件审查工作。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第八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镇详细规划,其建筑物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和绿化等应当符合能源利用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题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对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并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在建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指标,太阳能、浅层地能利用以及保温隔热节能工程措施等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并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太阳能、浅层地能利用以及保温隔热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修期等信息,并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注明的能源消耗指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予使用;(二)对公共建筑的集中空调系统及其监控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调试;(三)做好和留存相关记录文件,供后期检查评估。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对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全过程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等级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级资质标准:一、企业资信能力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科技进步水平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2、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3、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

4、企业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5、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四、代表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3项,工程质量合格。

1、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2、28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5、单项建安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1、企业资产净资产1亿元以上。2、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3、企业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备注:自2016年11月1日起,修改为“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二级资质标准:1、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2、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3、企业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备注:自2016年11月1日起,修改为“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三级资质标准:1、企业资产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承包工程范围:特级企业: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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