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文化体育活动场馆、车站候车室、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建设单位必须结合修建民用建筑同时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人防结建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修建民用建筑范围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人防结建工程是人民防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遵循合理规划、就近掩蔽、质量第一的原则,注重防空地下室的战备功能和平战结合功能,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人防结建工程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并督促实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防结建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其职责是:(一)制定人防结建工程建设规划;(二)审核人防结建工程项目;(三)审查人防结建工程设计图纸,监督施工质量,参加竣工验收;(四)监督防空地下室的平时管理和战时组织统一调配;(五)负责对易地建设人防结建工程的收取易地建设费,并组织易地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好人防结建工程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管理第八条 人防结建工程的范围是:(一)各区和县城的新建民用建筑;(二)重要经济目标区的新建民用建筑。第九条 新建下列民用建筑项目须修建与建筑底层同等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一)10层以上(含10层)民用建筑项目;(二)基础开挖深度达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项目。
第十条 多层民用建筑项目(9层以下含9层),按一次下达的规范设计任务,以不低于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第十一条 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不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易地建筑费:(一)确因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特殊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二)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150平方米的。第十二条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修建下列民用建筑可免建人防结建工程、免交人防结建工程易地建设费:(一)临时民用建筑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用于还迁的部分;(二)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
第十三条 人防结建工程的审批程序:(一)人防结建工程项目登记。建设单位根据整体项目建设计划和建设规划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向规划部门领取并填写《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登记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持表到项目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二)人防结建工程初步设计审核。
凡属市建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工程项目,市人防主管部门按要求派专业人员参加对人防工程防护部分进行会审;按照市建委的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建设单位需将具体设计文件(包括设计任务书、建设计划、工程总平面图、首层建筑平面剖面图、防空地下室的工程设计)报送人防主管部门核准。由规划部门负责审定的项目,建设单位持上述有关文件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防结建工程审批手续。(三)未按上款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规划部门不得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建部门不得发施工执照。第十四条 人防结建工程要纳入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体系。
防空地下室平时维护管理和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要积极开发利用防空地下室,对于长期闲置不用又管理不善的防空地下室,人防主管部门有权统一调剂使用,以利于加强管理。第三章 设计第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备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审核。
天津市城市建设项目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确保工程档案及时报送城建档案部门,根据建设部、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各部门、外省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或个人,在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地上、地下建筑、构筑物及市政、管线工程时,均应按本办法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
第三条 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的范围是:(一)给水、排水(含雨水、污水)、电力(含地下电缆和供电、路灯架空线)、电信(含市话、长话、广播、电视等各种专业通讯电缆、架空线和微波通讯设施)、供热(含水网、气网)、燃气(含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液化石油气)、工业输送管道(包括沟槽)、地下过街通道、人防通道、地下铁道等管线工程(不含厂区内管线)。
(二)次干道以上的公路、道路及桥梁、码头、港口、水库、闸、坝、站、河流治理工程和防洪扩岸工程。(三)在城市建设中起重要作用的特殊工程(如变电站、换热站、调压站、储配站、泵站、煤气站等)。(四)规划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市政干道两侧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第四条 为保证工程档案的编制和及时报送,建设单位须先向市城建档案馆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然后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开工证)或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向市城建档案馆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的标准是:(一)地下管线工程,交纳管线工程造价的2.3%;(二)其他工程交纳土建造价的1%;(三)保证金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2万元,最低不少于4000元。工程档案保证金不进入工程造价。第六条 按照《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危陋房屋改造项目的优惠待遇暂行规定》(津政发[1993]61号),危陋房屋改造项目中涉及进馆范围的大型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工程档案保证金按规定的50%交纳。
第七条 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收集和工程档案的编制与报送工作,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市城建档案馆派员参加,未按规定收集、编制工程档案的不予验收。第八条 工程档案经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后,保证金如数退还。否则,市城建档案馆有权将其保证金扣销,作为工程档案编制费用,结余部分上缴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收取的工程档案保证金存入市建设银行专户储存,不得挪做它用。其利息按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工程档案竣工图和施工技术文件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一套,其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凡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图和施工技术文件的,工程尾款不予结算。第十一条 当施工单位确实无力整编档案和绘制竣工图时,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或委托编制。费用可从工程尾款中列支,其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价费字375号)规定划分的工程等级并视竣工图的难易程度分别为:(一)特级民用建筑工程,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每万元为800元;(二)一级民用建筑工程,大型工业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不含地下管线和道路工程),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每万元为600元;(三)二、三级民用建筑,中型工业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按设计收费标准,每万元为400元。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需归档的竣工图和施工技术文件多于一套时,增加部分的编制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中解决。
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价费字375号)规定划分的工程等级并视编制竣工图的难易程度,每增加一套为:(一)特级民用建筑工程,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每万元为80元;(二)一级民用建筑工程、大型工业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不含地下管线和道路工程),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每万元为60元;(三)二、三级民用建筑、中型工业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每万元为40元。第十三条 大中型工程项目编制工程档案套数一般不超过三套(特殊情况例外),一般工程不超过两套,绘制竣工图所需要的施工图,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绘制的工程管线竣工图,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前,须报送市政府城市地下管网普查办公室进行管线工程竣工备案,以编入全市道路管线管理系列。
天津市建筑工程学校的办学形式
“3+2”五年制普通大专班经市教委批准,我校与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天津市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联办五年制大专班,培养大专层次的建设人才。开设专业: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建筑装饰工程技术。
前三年在本校学习中专课程,三年后进入高职院校学习两年大专课程,毕业可获取国家承认的普通大专学历证书,还可专接本。
三年制普通中专招收应届和往届初中毕业生。开设专业: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建筑装饰、建筑设备安装、机电设备安装与维修、供热通风与空调施工运行、土建工程检测等。一年制普通中专招收应届和往届高中毕业生。开设专业:建筑工程施工(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造价、建筑装饰。
学业完成后,可参加一次全国统一(春季)高考、也可由学校安排就业。
天津市最高的建筑是什么
高银金融117大厦,结构高度达到596.5米,仅次于828米的阿联酋哈利法塔,成为世界结构第二高楼、中国在建结构第一高楼。117大厦所在地地层结构复杂,是以粉砂、粉土和粉质黏土为主的海相与陆相交互沉积地层,为使工程桩稳固支撑117大厦,设计了941根100米长桩作为大厦的基础,创造了房建领域工程桩长度之最。
为了解决高楼的人员疏散困难,在设计上,117大厦除了每层常规的消防设施外,共有10个避难层,最大一个避难层最大面积约为3625平方米。
结构体系与材料均为特殊设计,在大楼立面上形成10道“防火墙”,即大约每隔15层左右就有1个避难层,火灾发生后最快可以在1分钟内就近疏散到避难层。此外,大厦所有钢结构表面都涂刷了3到5厘米厚的防火材料,能承受3小时高温火烧。扩展资料:天津117大厦是位于天津市西青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一栋大楼,整个项目由中央商务区、配套居住区及天津环亚国际马球运动主题公园组成,因117层而得名。7月26日,117大厦主塔楼顶模系统第121次顶升顺利完成,目前核心筒混凝土浇筑至115层,混凝土浇筑顶标高为567.345米。
高银金融117大厦自2008年9月10日开工建设以来,先后攻克了超长桩施工、大底板浇筑、混凝土超高泵送等16项技术难题,在核心筒平顶仪式当天,实现混凝土泵送高度621米,超越哈利法塔混凝土高度。高银金融117大厦在完成最后一节巨柱吊装施工后,进入下一道施工工作前,项目部利用施工间歇期正式开启塔楼动臂式塔吊拆除施工作业。这也是华北地区首次进行600米高空塔吊拆除作业。
截止2016年4月20日第1台ZSL2700型塔吊已经拆除完毕,预计2016年5月20日完成第2台塔吊的拆除工作。2台塔吊的拆除为塔楼外框结构施工提供了作业面,为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报送、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设计、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和城建档案机构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保障城建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市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并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接收城建档案的范围包括:(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8.人防、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土地、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市政、公用、房产、人防等)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等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的具体接收范围,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主管部门确定。第六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城建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案卷质量标准;(二)建设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收手续完备;(三)编制各种管线工程竣工图应当以竣工测量成果为依据;(四)建设工程项目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还应按规定报送相关的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第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工程立项开始,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八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对列入城建档案具体接收范围的档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90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停建、缓建工程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和整理并妥善保管。第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90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第十一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1至5年后,按照规定全部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城市建设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工程档案。
工程档案编制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提供利用的管理制度,确保城建档案的完好、安全。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城建档案信息库,推进存储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为城市建设提供基础数据,依法向社会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