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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JB-T 9008.2-1999 钢丝绳电动葫芦 技术条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钢丝绳电动葫芦(以下简称电动葫芦)的主要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用途的电动葫芦,其机构工作级别应符合GB/T 3811 的

JB-T 9008.2-1999 钢丝绳电动葫芦 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丝绳电动葫芦(以下简称电动葫芦)的主要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

运输和储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用途的电动葫芦,其机构工作级别应符合GB/T 3811 的规定。特殊用途的电动

葫芦,以及电压不符合3.1.1 规定、额定频率为60Hz 的电动葫芦亦可参照采用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

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19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99—1988 优质碳素结构钢 技术条件

GB/T 700—1988 碳素结构钢

GB/T 1239.2—1989 冷卷圆柱螺旋压缩弹簧 技术条件

GB/T 1348—1988 球墨铸铁件

GB/T 3077—1988 合金结构钢 技术条件

GB/T 3811—1983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 4942.1—1985 电机 外壳防护分级

GB/T 4942.2—1993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T 8918—1996 钢丝绳

GB/T 9439—1988 灰铸铁件

GB 10051.2—1988 起重吊钩 直柄吊钩技术条件

GB/T 10095—1988 渐开线圆柱齿轮 精度

GB/T 13306—1991 标牌

GB/T 13384—19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B/T 9008.1—1999 钢丝绳电动葫芦 型式和基本参数

JB/T 9008.3—1999 钢丝绳电动葫芦用锥形转子电动机

JB/T 9008.4—1999 钢丝绳电动葫芦 试验方法

JB/T 9008.5—1999 钢丝绳电动葫芦 主电路限位器

JB/T 9008.6—1999 钢丝绳电动葫芦 电气控制设备验收技术条件

国家机械工业局 1999-06-28 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钢 丝 绳 电 动 葫 芦

技 术 条 件

Specification for electric wire rope hoists

JB/T 9008.2-1999

代替ZB J80 013.2—89

2000-01-01 实施

JB/T 9008.2-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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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技术要求

3. 1 基本要求

3. 1. 1 电动葫芦主电路的额定电压为三相交流380V,额定频率为50Hz,工作环境温度为(–25~+40)℃。

3 . 1. 2 电动葫芦的电动机(风扇罩除外)、电器装置和按钮开关等的防护等级,应符合GB/T 4942.1

和GB/T 4942.2中IP54 的规定。

3. 1. 3 对于用来吊运熔化金属、易碎、危险及贵重物品的电动葫芦,起升机构工作级别应适当提高,

并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 1. 4 采用单层缠绕钢丝绳的电动葫芦须设置导绳器,其性能要求应是:当吊钩下降、钢丝绳上没有

其他外作用力时,钢丝绳仍能自由地从导绳器的出绳口中排出来;当起升、下降额定载荷,钢丝绳对

卷筒轴线垂直面的偏角为±3°时,能正常工作。

3. 1. 5 电动葫芦常温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5MΩ。

3. 1. 6 接地连接电阻值不大于0.1Ω。

3. 2 使用性能

3. 2. 1 电动葫芦型式和基本参数应符合JB/T 9008.1的规定。

3. 2. 2 起升和运行电动机的性能参数和技术要求应符合JB/T 9008.3的规定。

3 . 2. 3 控制箱、按钮装置(手电门)和限位器的使用性能和技术要求应符合JB/T 9008.6 的规定,主

电路限位器应符合JB/T 9008.5的规定。

3. 2. 4 起升速度的允许偏差应为名义值的±5%(慢速不考核)。

3. 2. 5 运行速度的允许偏差应为名义值的±15%。

3. 2. 6 起升高度的允许偏差应为名义值的–5%。

3 . 2. 7 起升机构做静载试验时,应能承受1.5 倍额定载荷的试验载荷。试验后进行目测检查,各受力

件应无裂纹、永久变形和油漆剥落,各连接处应无松动现象。

3. 2. 8 起升机构做动载试验时,应能承受1.25 倍额定载荷的试验载荷;试验过程中应工作正常,制

动可靠。试验后进行目测检查,其要求同3.2.7的规定。

3. 2. 9 运行小车做静载试验时,应能承受1.5 倍额定载荷的试验载荷,试验后其检查要求同3.2.7;在

额定载荷下做1/200的爬坡试验时,要求运行过程中无异常现象。

3. 2. 10 在额定载荷下,制动下滑量S≤V/100(V 为负载下1min内稳定起升的距离)。

3. 2. 11 在额定载荷和电动机端电压为85%额定电压的条件下,电动机和制动器的工作应无异常现象;

且电动机必须具有剩余磁拉力。

3. 3 安全和卫生

3. 3. 1 限位器除工作可靠外,还必须具有错相保护的功能。

3. 2. 2 噪声:

a) 起升机构在额定载荷下工作时,噪声不得超过85dB(A);

b) 运行机构在空载下运转时,噪声不得超过80dB(A)。

3. 3. 3 温度监控:热控元件的动作温度为160℃±10℃或170℃±10℃。

3. 3. 4 当带有第二制动器时,其功能应满足如下要求:正常情况时不起作用;当第一制动器失灵时,

它能可靠地支持住载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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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5 当带有超载限制器时,其功能应满足如下要求。

3. 3. 5. 1 机械式超载限制器:

a) 综合误差不大于8%;

b) 动作载荷不大于1.15倍的额定载荷;

c) 当达到动作载荷时能自动地切断起升电力回路。

3. 3. 5. 2 电子式超载限制器:

a) 综合误差不大于5%;

b) 带延时的动作载荷不大于1.1倍的额定载荷;不带延时的动作载荷为1.25 倍额定载荷;

c) 当达到动作载荷时能自动地切断起升电力回路。

3. 4 寿命

3. 4. 1 寿命

a) 起升机构(固定式电动葫芦)在按机构工作级别为M4 的额定载荷作用下,做循环升降运转。

起升速度若为单速时,试验运转时间应不少于800h;起升速度若为双速时(双绕组、双电动机组),

其快速运转时间不少于800h,其慢速运转时间不少于400h。试验后,所有磨损件仍能继续使用(钢丝

绳除外)。

b) 起升机构中的电动机和减速器在组合的条件下,应能承受100 万次的空载冲击试验。运行电动

机采用惯性轮的方法,应能承受20 万次的冲击试验。冲击试验时,应利用电动葫芦自配的电器装置,

试验过程中可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维护,但不得更换任何零、部件。运行电动机制动片经20 万次

试验后的磨损量应不大于1.5mm。

3. 4. 2 电动机定子绕组的温升应符合JB/T 9008.3中的规定。

3. 5 其他(零部件)要求

3. 5. 1 起重吊钩应符合GB/T 10051.2的规定。

3. 5. 2 应优先采用线接触式钢丝绳,其结构型式应符合GB/T 8918中的绳18×7 和绳6×37;其钢丝

绳的公称抗拉强度不低于1570Mpa。

3 . 5. 3 起升机构的减速器(慢速驱动装置的减速器除外)中杂物在试验后检查其重量Q(mg),不得

超过式(1)计算的重量:

Q=G×2.5 ……………………………………………(1)

式中:G——减速器重量,kg;

2.5——系数,mg/kg。

3. 5. 4 减速器不得有渗油现象。

3. 6 材料

3 . 6. 1 制造卷筒、卷筒外壳、小车墙板以及其他重要受力件的钢板和型材,当工作环境温度为(–20

~+40)℃时,其性能应不低于GB/T 700 中的Q235A 或Q235B,当工作环境温度为(–21~–25)℃时,

性能不低于Q235B,且低温冲击功(AK)不得小于27J;用热轧或冷拔钢管作为卷筒毛坯时,其材料

性能应不低于GB/T 699中的10 钢。

3 . 6. 2 起升机构的齿轮材料,其性能应不低于GB/T 3077 中的20CrMnTi 或40MnB;运行机构的齿

轮材料,其性能应不低于GB/T 699中的45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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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 3 减速器箱体、箱盖和滑轮材料,其性能应不低于GB/T 9439中的HT200。

3. 6. 4 导绳螺母、铸造车轮材料,其性能应不低于GB/T 1438中的QT500–7。

3. 6. 5 锻造车轮材料,其性能应不低于GB/T 699中45 钢。

3. 6. 6 起升机构减速器的齿轮精度应不低于GB/T 10095中的8–8–7 级;开式齿轮应不低于9 级。

3. 6. 7 制动器的压缩弹簧应符合GB/T 1239.2的规定,其精度等级为2 级。

3. 7 涂装和外观

电动葫芦在出厂前必须先涂底漆,后涂面漆(至少2 遍)。干燥后每层漆膜厚度不小于25μm,

漆膜层总厚度不小于75μm。涂漆应均匀、光亮,色泽一致,不得有漏漆。不涂漆(或镀)的外露加

工面应采取防锈措施。涂层的漆膜附着力采用划格法(刀口间距为2mm)检查,切口交叉处涂层允许

有少许薄片剥落,其剥落面积应不大于5%。

4 检验规则

电动葫芦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和寿命检验。其试验方法应符合JB/T 9008.4的规定,并以

机构工作级别为M4作为试验标准条件。各检验项目分别规定如下:

4. 1 出厂检验

每台电动葫芦必须做到各项检查试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产品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

4. 1. 1 一般性检查

每台电动葫芦在试验前应根据订货合同或生产计划的要求检查下列内容:

a) 结构形式;

b) 规格型号;

c) 电源;

d) 温度监控(仅检查导通情况);

e) 绝缘;

f) 接地;

g) 钢丝绳绳端的固定和缠绕正确性;

h) 减速器油位,以及是否渗油;

i) 吊钩是否转动灵活;

j) 外观的涂装质量和各种标志等。

4. 1. 2 空载试验:

a) 记录每相电压、电流;

b) 限位器的作用和错相保护功能;

c) 导绳器的装配质量;

d) 目测电动机轴的轴向移动量;

e) 电动运行小车的空载噪声。

4. 1. 3 额定载荷试验:

a) 降压试验(剩余磁拉力在型式试验中测定);

b) 测定制动下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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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当有第二制动器时还应检查其功能。

c) 测定起升速度;

d) 测定起升机构噪声;

e) 记录电流、电压和功率(在型式检验中做)。

4. 1. 4 动载试验

按3.2.8 的要求进行试验。

4. 1. 5 当带有超载限制器时,应按3.3.5的要求检查其功能。

4. 2 型式检验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必须对每一基型至少抽一台电动葫芦和该基型用的两台电动机进行一次型式

检验;

注:经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型式检验,有结论证明,在一年内可以免检。

d) 产品长期停产(指一年以上)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和使用单位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型式检验除应包括全部出厂检验项目(动载试验另有要求)外,还应做下列各项检验(必要时可

根据用户要求增加项目)。

注:对带有电动小车的电动葫芦,在上述a)、b)项情况下进行动载试验时,还应对小车进行不少于10min 的往返

运行试验。

4. 2. 1 一般性检查:

a) 测量外形尺寸;

b) 各部分装配的正确性;

c) 起升高度。

4. 2. 2 运行速度的测定和爬坡试验。

4. 2. 3 起升和运行电动机试验。

4. 2. 4 在降压条件下测电动机的剩余磁拉力。

4. 2. 5 测量电动机温升,并检查其温度监控的动作温度。

注:在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应测量起升电动机在各种不同机构工作级别条件下以及运行电动机在各种不同负

载持续率时的温升。

4. 2. 6 测量起升电动机的起动和制动时间。

4. 2. 7 控制箱、按钮装置和限位器的检查。

4. 2. 8 防护等级的检查。

4. 2. 9 涂装和外观、漆膜厚度及其附着力的检查。

4. 2. 10 主要零件:

a) 钢丝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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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制造厂合格证时可免验。

b) 起重吊钩检查;

c) 起升减速器齿轮副制造精度检查。

4. 2. 11 起升减速器内杂物检查。

4. 2. 12 静载试验按3.2.7 的要求进行。

4. 2. 13 动载试验按3.2.8 规定的试验载荷和M4级的工作循环方式,试验至少应进行1h。

4. 3 寿命试验

凡属型式检验中a)、b)、d)项之一者必须进行寿命试验。正常批量生产时,每种基型至少每三年

抽出一台电动葫芦做寿命试验;再抽一台起升电动机与减速器的组合,以及一台运行电动机分别做冲

击试验。在寿命试验中应对超载限制器的功能和质量进行检验。

5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5. 1 每台电动葫芦应在明显的位置上装设标牌,其要求应符合GB/T 13306 的规定。标牌上一般应标

明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厂名;

b) 产品名称;

c) 商标;

d) 产品型号;

e) 出厂日期;

f) 出厂编号;

g) 起重量;

h) 起升高度;

i) 起升速度;

j) 机构工作级别;

k) 运行速度;

l) 其他。

5. 2 在吊钩装置上应有下列标志:

a) 起重量;

b) 机构工作级别;

c) 制造厂名或商标;

d) 其他。

5. 3 包装发货的每台电动葫芦应具备下列文件:

a) 产品使用说明书;

b) 产品合格证书;

c) 备件目录(可编制在使用说明书中);

d) 装箱单;

e)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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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 电动葫芦的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

5. 5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6 保证期

制造厂应保证所供应的电动葫芦在用户妥善保管和合理安装、正确使用条件下,自使用日算起12

个月内,但不超过自发货日算起18 个月内能正常工作。

电动葫芦标准提升高度是什么意思

电动葫芦安全技术操作规范

使用维护

1.新安装或经拆检后安装的电动葫芦,首先应进行空车试运转数次。但在未安装完毕前,切忌通电试转。

2.在正常使用前应进行以额定负荷的125%,起升离地面约100毫米,10分钟的静负荷试验,并检查是否正常。

3.动负荷试验是以额定负荷重量,作反复升降与左右移动试验,试验后检查其机械传动部分,电器部分和连接部分 是否正常可靠。

4.在使用中,绝对禁止在不允许的环境下,及超过额定负荷和每小时额定合闸次数(120次)的情况下使用。

5.安装调试和维护时,必须严格检查限位装置是否灵活可靠,当吊钩升至上极限位置时,吊钩外壳到卷筒外壳之距离必须大于50mm(10t,16t,20t必须大于120mm)。当吊钩降至下极限位置时,应保证卷筒上钢丝绳安全圈,有效安全圈必须在2圈以上。

6. 不允许同时按下两个使电动葫芦按相反方向运动的手电门按钮。

7. 工作完毕后必须把电源的总闸拉开,切断电源。

8.电动葫芦应由专人操纵,操纵者应充分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歪拉斜吊。

9.在使用中必须由专门人员定期对电动葫芦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采取措施,并仔细加以记录。

10.调整电动葫芦制动下滑量时,应保证额定载荷下,制动下滑量S≤V/100(V为负载下一分钟内稳定起升的距离)。

11. 钢丝绳的报废标准:

钢丝绳的检验和报废标准按CB/T5972-198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执行。

12.电动葫芦使用中必须保持足够的润滑油,并保持润滑油的干净,不应含有杂质和污垢。

13.钢丝绳上油时应该使用硬毛刷或木质小片,严禁直接用手给正在工作的钢丝绳上油。

14.电动葫芦不工作时,不允许把重物悬于空中,防止零件产生永久变形。

15. 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故障,应立即切断主电源。

16. 使用中应特别注意易损件情况。

17. 10~20吨葫芦在长时间连续运转后,可能出现自动断电现象,这属于电机的过热保护功能,此时可以下降,过一段时间,待电机冷却下来后即可继续工作。

18.使用与管理按JB9009-1999《钢丝绳电动葫芦安全规程》中第4条执行。

19.检查与维修按JB9009-1999《钢丝绳电动葫芦安全规程》中第5条执行。

安全注意事项

在了解操作说明的基础上,还请注意下列事项:

1. 请对使用说明书和铭牌上内容熟记后再操作。

2. 请将上、下限位的停止块调整后再起吊物体。

3. 在使用之前请确认制动器状况是否可靠。

4. 使用前若发现钢丝绳出现下列异常情况时,绝对不要操作。

(1) 弯曲、变形、腐蚀等。

(2) 钢丝绳断裂程度超过规定要求,磨损量大。

5.安装使用前请用500V兆欧表检查电机和控制箱的绝缘电阻,在常温下冷态电阻应大于5MΩ,方可使用。

6.请绝对不要起吊超过额定负载量的物件,额定负载量在起吊钩铭牌上已标明。

7.起吊物上禁止乘人,另绝对不要将电动葫芦作为电梯的起升机构用来载人。

8. 起吊物件的下面不得有人。

9. 起吊物体、吊钩在摇摆状态下不能起吊。

10. 请将葫芦移动到物体正上方再起吊,不得斜吊。

11. 限位器不允许当作行程开关反复使用。

12. 不得起吊与地面相连的物体。

13. 请不要过度点动操作。

14. 不要用手电门线前拉其它物体。

15. 在维修检查前一定要切断电源。

16. 维修检查工作一定要在空载状态下进行。

17.使用前请确认楔块是否安装牢固可靠

如何进行桥式起重机验收,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有哪些?

就是一般方便于厂家直接生产的一种标准,一般葫芦的起升高度是 6、9、12、18、24、30,这些葫芦的生产基本不需要设计图纸的,属于行业标准。如果不是这些高度的话,取大一级的即可;此外就是超高的葫芦了,那些葫芦需要从新设计图纸进行生产的。希望采纳,呵呵,我是搞起重机设计的。

这些是桥式起重机的标准,你看一下能不能用的上http://www.csres.com/工标网这个网站有,你去看一下吧

标准编号:TSG Q7002-2007

标准名称: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标准状态:现行

英文标题:Type Test Rule for Overhead Crane

实施日期:2007-10-1

出处: http://www.csres.com/detail/187564.html

标准编号:TSG Q0002-2008

标准名称: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标准状态:现行

实施日期:2008-6-1

出处: http://www.csres.com/detail/189565.html

下载:http://www.csres.com/upload/qy/nn/TSGQ0002-20081.pdf

标准编号:SJ/T 31046-1994

标准名称:桥式起重机完好要求和检查评定方法

标准状态:现行

实施日期:1997-1-1

出处: http://www.csres.com/detail/28487.html

下载:http://www.csres.com/upload/qy/hb/sj/SJ-T31046-941.pdf

标准编号:JB/T 8907-1999

标准名称:绝缘桥式起重机 技术条件

标准状态:现行

英文标题:Specification for insulated overhead travelling cranes

实施日期:2000-1-1

内容简介:JB/T 8907-1999

出处: http://www.csres.com/detail/13689.html

下载:http://www.csres.com/upload/qy/hb/jb/jbt89071.pdf

标准编号:JB/T 5897-2006

标准名称:防爆桥式起重机

标准状态:现行

英文标题:Overhead travelling explosion-proof cranes

替代情况:替代JB/T 5897-1991

实施日期:2007-5-1

颁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容简介:本标准规定了防爆桥式起重机的术语、分类和分组、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出处: http://www.csres.com/detail/177601.html

下载:http://www.csres.com/upload/qy/in/JBT5897-20061.pdf

标准编号:JB/T 3695-1994

标准名称: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JB 3695-84被JB/T 3695-2008代替

实施日期:1995-7-1

颁布部门: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

内容简介: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起重机工作级别A3~A5,一般环境中工作、额定起重量为5~32t的起重机。

出处: http://www.csres.com/detail/16709.html

下载:http://www.csres.com/upload/qy/nn/JBT3695-19941.pdf

标准编号:JB/T 10649-2006

标准名称:桥式起重机用空气调节机

标准状态:现行

英文标题:Air conditioner for bridge hoisting machinery

实施日期:2007-5-1

颁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容简介:本标准规定了桥式起重机用空气调节机的型式和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30kW至30kW、使用环境温度不高于75℃的桥式起重机用空气调节机。其他高温环境移动机械用空气调节机也可参照采用。

出处: http://www.csres.com/detail/177129.html

标准编号:GB/T 790-1995

标准名称:电动桥式起重机跨度和起升高度系列

标准状态:现行

英文标题:Overhead travelling crane-Span series and lifting height series

替代情况:GB 790-1965,GB 791-1965

实施日期:1996-8-1

颁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内容简介: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桥式起重机的跨度和起升高度系列。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主要包括吊钩桥式起重机、抓斗桥式起重机、电磁桥式起重机、两用桥式起重、三用桥式起重机(以上属通用桥式起重机)、慢速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和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等。其他专用桥式起重机亦应参照使用。

出处: http://www.csres.com/detail/62898.html

下载:http://www.csres.com/upload/qy/yn/GB-T%20790-19951.pdf

标准编号:GB/T 6974.12-1986

标准名称:起重机械名词术语 桥式起重机

标准状态:现行

英文标题:Lifting appliancesVocabularyOverhead travelling cranes

实施日期:1987-7-1

颁布部门: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出处: http://www.csres.com/detail/69086.html

下载:http://www.csres.com/upload/qy/yn/GB-T%206974.12-19861.pdf

标准编号:GB/T 14405-1993

标准名称:通用桥式起重机

标准状态:现行

英文标题:General purpose overhead cranes

替代情况:JB 1036-1982

实施日期:1994-1-1

颁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内容简介:本标准规定了通用桥式起重机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在一般环境中工作的双梁通用桥式起重机,其取物装置为吊钩、抓斗或电磁吸盘(起重电磁铁),或同时用其中二种或三种。专用桥式起重机中相同或类似的部分亦可参照使用。

出处: http://www.csres.com/detail/53864.html

下载:http://www.csres.com/upload/qy/yn/GB-T%2014405-19931.pdf

标准编号:GB 3811-1983

标准名称:起重机设计规范

标准状态:现行

英文标题:Design rules for cranes

替代情况:被GB/T 3811-2008代替

实施日期:1984-5-1

颁布部门:国家标准局

内容简介:本规范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门座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浮式起重机、以电动葫芦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以及甲板起重机、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和缆索起重机。注:浮式起重机、甲板起重机尚应满足我国有关船用规范要求。

出处: http://www.csres.com/detail/65493.html

下载:http://www.csres.com/upload/qy/yn/GB-T%203811-19831.pdf

查询关键字

http://www.csres.com/s.jsp?keyword=%C7%C5%CA%BD%C6%F0%D6%D8%BB%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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