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的统一规定。
1.国家标准是对国民经济和技术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标准,必须在我国统一。
2.地方标准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适用于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区域。
3.行业标准代号为数据库,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报当地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适用于企业内部。
管理办法的法律效力
国家标准(GB)的法律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国家标准是全国性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地方性法规适用于各地方,仅在本地区有效。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综上所述,国家标准(GB)的法律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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