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加快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改革开放新高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合肥片区、芜湖片区和蚌埠片区(以下简称片区)。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示范引领,系统集成、协同配套,优化布局、高效联动的基本原则。
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加大开放力度,开展差别化探索,建设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第四条 合肥片区、芜湖片区和蚌埠片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功能划分,结合区位特点和产业特色,加强联动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合肥片区重点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引领区。芜湖片区重点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先导区、江海联运国际物流枢纽区。蚌埠片区重点建设世界级硅基和生物基制造业中心、皖北地区科技创新和开放发展引领区。第五条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激励机制,对自贸试验区建设作出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 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纠错免责机制。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出现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或者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第七条 在自贸试验区内,优先试点重大改革举措,优先适用开放发展政策,优先布局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研发平台、基础设施。
省、片区所在地的市对同类事项的支持政策,力度优于自贸试验区的,普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对特定区域的政策措施,有利于自贸试验区发展的,自贸试验区可以直接适用。第八条 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第二章 体制机制第九条 自贸试验区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十条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关于自贸试验区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指导督促、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开展总结、评估、考核以及经验复制推广,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日常工作。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本片区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统筹推进本片区改革试点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片区管理机构。第十一条 片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对片区建设负主体责任,应当为片区建设发展工作提供资金、用地、组织、人才等保障,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下放片区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出台配套管理措施,推进片区改革创新。第十二条 片区管理机构负责推进片区改革试点工作和承担片区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具体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片区相关政策措施;
(二)开展片区各项试验试点工作;
(三)探索实践改革创新的制度举措;
(四)发布片区公共数据信息;
(五)为市场主体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
(六)省、片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片区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事务实行属地管理。第十三条 省、片区所在地的市应当推动自贸试验区片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筹发展,推进两类区域管理机构整合,理顺管理体制,逐步实现由同一管理机构统一负责两类区域的产业发展、制度创新、招商引资以及人才引进等事项。
安徽省发改委对省级开发园区供地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以及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活动,是指在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过程中,各方主体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行政部门以及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国家对建设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部门以及通信等部门应当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评价机制,推进信用信息应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依法处理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买强卖、阻挠施工、恶意欠薪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建筑业发展,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推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上升为技术标准,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第八条 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依照章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会员依法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引导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第九条 对在建筑市场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借用资质等级证书。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及改制的,应当依法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建筑单位因资质有效期满或者资质被撤回、撤销,以及依法终止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行为或者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单位,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三条 国家规定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业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持证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或者有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当经过聘用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并经过职业能力评价。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工程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等全过程,分类分阶段优化建设工程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包单位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有满足发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建设单位能够提供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
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安徽省发改委对省级开发园区供地标准是,明确建设项目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履约承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配套,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依法依规建立土地出让标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坚持市场配置。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晰土地招拍挂出让的条件,实施净地出让,打造营商环境高地。坚持全过程服务。实行标准地企业承诺、信用评价全过程服务引导机制,同时建立奖惩制度。目标要求。2020年底前,选取20个以上开发区开展标准地。改革试点。2021年底前,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行标准地制度,新增产业用地不低于20%按照标准地供地。
安徽建筑资质办理流程是指哪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培育、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服务、规范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促进人力资源市场高质量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有关人力资源服务的基础性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商务、退役军人事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数据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有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组织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协助做好人力资源市场有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工作,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标准的推广应用,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质量和效率。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与发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禀赋、产业特征、区位优势、发展水平等基础条件,围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和中部崛起战略,按照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新兴产业聚集地、改革开放新高地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区的要求,制定区域、产业、土地等扶持政策,培育、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市场和重要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区,鼓励、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第九条 支持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等方式,培育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发展有特色和潜力的中小型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具有竞争力的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集团。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注册服务商标,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选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录和高新技术企业名录。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培养,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企业等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开展从业人员以及高层次人才研修培训、学术交流。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符合市场需求、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挥园区集聚产业、拓展服务、孵化企业、培育市场的功能。
支持国家级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第十二条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与本地区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融合,与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和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重点项目相结合。
鼓励、支持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新业态发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柔性引才机制,完善多样化引才方式,引进各类人才创新创业。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人才库,为用人单位推荐急需紧缺人才。鼓励用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点产业、重点行业等方面的人才需求,引导或者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才引进工作。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绩效突出的,根据引进人才的层次、数量规模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引进、人才流动、人才服务等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第十五条 引导、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有序流动。
鼓励、支持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1、注册公司,办理建筑资质首先要先注册一个公司,拿到营业执照之后,才能登录建委网站,注册企业用户。场地要达到要求,注册资金必须符合资质标准里面要求的额度。
2、收集材料,填写信息。根据资质申报要求准备好相应材料,标注“注意”的地方一定仔细查看。所有要求盖章的资料都必须加盖清晰红章,不能复印。最后资料都须按要求装订成册,做成卷宗形式。
(1)公司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财务材料包括:验资报告、资质申报时当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表,这部分资料都须请财务准备。
(3)业绩材料是指:按照资质标准准备相应的工程业绩资料。
(4)人员材料包括:建造师、职称、建筑施工企业关键技术岗位八大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技术工人等,对应不同的资质有相应的人员标准以及数量要求。
(5)设备材料是指:一些特殊资质需要设备要求。
3、递交资质申请。把各项资料都准备齐全之后,大家就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等到获得同意之后,就可以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资质审核。提交建筑资质申请之后,会有相关部门对大家的企业进行审核,主要是对企业的人员,企业资产以及工程业绩等方面进行了解,看看是否都能够符合资质标准。如果符合的话,就会给大家颁发批准文件。
5、领取证书。企业在资质得到核准之后,就可以领取相关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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