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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创业沙龙分享心得?
   https://www.fobmy.com 2023-10-31 20:48:02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电商创业启动资金少、创业成本低,激发了大量在校大学生的电商创业热情。但由于受环境、创业者特征、专业技术、资金、创新能力等因素的影响。那么电商创业有哪些模式呢?下面是由我分享的电商创业的模式,希望对你有用。电商创业的模式 电子商务模式随着

电商创业启动资金少、创业成本低,激发了大量在校大学生的电商创业热情。但由于受环境、创业者特征、专业技术、资金、创新能力等因素的影响。那么电商创业有哪些模式呢?下面是由我分享的电商创业的模式,希望对你有用。电商创业的模式 电子商务模式随着其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大和信息服务方式的不断创新,电子商务的类型也层出不穷,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CONSUMER,即B2C)。 2.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BUSINESS,即B2B)。 3.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onSUMER TO ConSUMER 即C2C)。C2C商务平台就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 4.线下商务与互联网之间的电子商务(onLINE TO OFFLINE即O2O)。这样线下服务就可以用线上来揽客,消费者可以用线上来筛选服务,还有成交可以在线结算,很快达到规模。该模式最重要的特点是:推广效果可查,每笔交易可跟踪。 5.所谓BOB 是 BUSINESS-OPERATOR-BUSINESS的缩写,意指供应方(BUSINESS)与采购方(BUSINESS)之间通过运营者(OPERATOR)达成产品或服务交易的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 B2C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CUSTOMER,即B2C)。这是消费者利用因特网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形式,类同于商业电子化的零售商务。随着因特网的出现,网上销售迅速地发展起来。 B2C就是企业通过网络销售产品或服务给个人消费者。企业厂商直接将产品或服务推上网络,并提供充足资讯与便利的接口吸引消费者选购,这也是目前一般最常见的作业方式,例如网络购物、证券公司网络下单作业、一般网站的资料查询作业等等,都是属于企业直接接触顾客的作业方式。可成以下四种经营的模式: 虚拟社群(VIRTUAL COMMUNITIES):虚拟社群的着眼点都在顾客的需求上,有三个特质-专注于买方消费者而非卖方、良好的信任关系、创新与风险承担。 交易聚合(TRANSACTION AGGREGATORS):电子商务即是买卖。 广告 网络(ADVERTISING NETWORK) 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模式(O2O模式) B2B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BUSINESS,即B2B)。B2B方式是电子商务应用最多和最受企业重视的形式,企业可以使用INTERNET或其他网络对每笔交易寻找最佳合作伙伴,完成从定购到结算的全部交易行为。其代表是马云的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模式 B2B电子商务是指以企业为主体,在企业之间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B2B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的主流,也是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改善竞争条件、建立竞争优势的主要 方法 。开展电子商务,将使企业拥有一个商机无限的发展空间,这也是企业谋生存、求发展的必由之路,它可以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B2B电子商务将会为企业带来更低的价格、更高的生产率和更低的劳动成本以及更多的商业机会。 B2B主要是针对企业内部以及企业(B)与上下游协力厂商(B)之间的资讯整合,并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企业与企业间交易。借由企业内部网(INTRANET)建构资讯流通的基础,及外部网络(EXTRANET)结合产业的上中下游厂商,达到供应链(SCM)的整合。因此透过B2B的 商业模式 ,不仅可以简化企业内部资讯流通的成本,更可使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流程更快速、更减少成本的耗损。 C2C 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onSUMER TO ConSUMER ,即C2C)。C2C商务平台就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其代表是EBAY、TAOBAO电子商务模式 C2C是指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交易行为,这种交易方式是多变的。例如消费者可同在某一竞标网站或拍卖网站中,共同在线上出价而由价高者得标。或由消费者自行在网络新闻论坛或BBS上张贴布告以出售二手货品,甚至是新品,诸如此类因消费者间的互动而完成的交易,就是C2C的交易。 目前竞标拍卖已经成为决定稀有物价格最有效率的方法之一,举凡古董、名人物品、稀有邮票…只要需求面大于供给面的物品,就可以使用拍卖的模式决定最佳市场价格。拍卖会商品的价格因为欲购者的彼此相较而逐渐升高,最后由最想买到商品的买家用最高价买到商品,而卖家则以市场所能接受的最高价格卖掉商品,这就是传统的C2C竞标模式。 2C竞标网站,竞标物品是多样化而毫无限制,商品提供者可以是邻家的小孩,也可能是顶尖跨国大企业货品可是自制的糕饼,也可能是毕加索的真迹名画。且C2C并不局限于物品与货币的交易,在这虚拟的网站中,买卖双方可选择以物易物,或以人力资源交换商品。例如一位家庭主妇已准备一桌筵席的服务,换取心理医生一节心灵澄静之旅,这就是参加网络竞标交易的魅力,网站经营者不负责物流,而是协助市场资讯的汇集,以及建立信用评等制度。买卖两方消费者看对眼,自行商量交货和付款方式,每个人都可以创造一笔惊奇的交易。 C2B 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ConSUMER TO BUSINESS,即C2B)。通常情况为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定制产品和价格,或主动参与产品设计、生产和定价,产品、价格等彰显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生产企业进行定制化生产。 O2O 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电子商务(onLINE TO OFFLINE,即O2O)。O2O通过网购导购机,把互联网与地面店完美对接,实现互联网落地。让消费者在享受线上优惠价格的同时,又可享受线下贴心的服务。中国较早转型O2O并成熟运营的企业代表为家具网购市场领先的美乐乐,其O2O模式具体表现为线上家具网与线下体验馆的双平台运营。 BOB 供应方(BUSINESS)与采购方(BUSINESS)之间通过运营者(OPERATOR)达成产品或服务交易的一种电子商务模式。核心目的是帮助那些有品牌意识的中小企业或者 渠道 商们能够有机会打造自己的品牌,实现自身的转型和升级。BOB模式是由品众网络科技推行的一种全新的电商模式,它打破过往电子商务固有模式,提倡将电子商务平台化向电子商务运营化转型,不同于以往的C2C、B2B、B2C、BAB等商业模式,其将电子商务以及实业运作中品牌运营、店铺运营、移动运营、数据运营、渠道运营五大运营功能板块升级和落地 政府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涵盖了政府与企业间的各项事务,包括政府采购、税收、商检、管理条例发布,以及法规政策颁布等。政府一方面作为消费者,可以通过INTERNET网发布自己的采购清单,公开、透明、高效、廉洁地完成所需物品的采购另一方面,政府对企业宏观调控、指导规范、监督管理的职能通过网络以电子商务方式更能充分、及时地发挥。借助于网络及其他信息技术,政府职能部门能更及时全面地获取所需信息,做出正确决策,做到快速反应,能迅速、直接地将 政策法规 及调控信息传达于企业,起到管理与服务的作用。在电子商务中,政府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对电子商务的推动、管理和规范作用。 B2B2C B2B2C电子商务模式B2B2C,即BUSINESS TO BUSINESS TO CUSTOMER ,企业对企业对消费者。第一个B指的是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第二个B指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C则是表示消费者。B2B2C模式[1]来源于目前的B2B、B2C模式的演变和完善,是把B2B和C2C结合起来,通过B2B2C模式的电子商务企业构建自己的物流供应链系统,提供统一的服务。 开放平台的商业模式就是典型的B2B2C,亚马逊是B2B2C业务模式最成功的企业,目前,B2B2C业务模式所贡献的利润占到亚马逊的40%以上,国内企业如果要走好开放平台的路,必须具备亚马逊的一些条。 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 “十二五”时期,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猛,产业规模迅速扩大,电子商务信息、交易和技术等服务企业不断涌现。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已达4.5万亿元,同比增长22%。2011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再创新高,达到5.88万亿元,其中中小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3.21万亿元。2012年第一季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规模1.76万亿,同比增长25.8%,环比下降4.2%。2012年第二季度,我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规模1.88万亿,同比增长25.0%,环比增长7.3%。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5月28日表示在可信交易方面,国家工商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 推进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客体和交易过程中基础信息的规范管理和服务质检总局也在着力研究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产品基础信息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建立基于统一产品编码体系的质量公开制度商务部着力推进信用监测体系的建设。 在移动支付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正在针对当前移动支付快速发展的需求,研究制定移动支付发展的具体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各类支付机构实施移动支付的金融行业标准。 在网络电子发票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进一步研究推进网络电子发票试点,完善电子发票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财政部研究完善电子快捷档案的管理制度。 在商贸流通领域,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交易、物流配送、网络拍卖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的政策、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在物流配送方面,国家邮政局正在重点研究建立重点地区快递准时通报机制,健全电子商务配送系列保障 措施 ,同时创新电子商务快递服务机制。 据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6-2020年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预测分析 报告 》显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发布《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最新数据,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8.3万亿元,同比增长36.5%,增幅上升5.1个百分点。其中,B2B电商交易额13.9万亿元,同比增长39%。网络零售市场规模3.8万亿元,同比增长35.7%。中国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13.9万亿元,同比增长39%,增幅上升17%。 2015年以来,资本涌入、政策鼓励等都让B2B行业站上了风口。典型企业也在不断的引领着行业向2.0时代转型,随着环境的成熟、企业意识的提升,B2B在线交易正不断推进。“供给侧改革”将成为B2B电商发展的新机遇。供给侧改革关系到中国经济转型的平稳落地。未来,以重点行业、特色产业为基础的B2B电商,将为中国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赋予新动能。2015年以来,资本涌入、政策鼓励等都让B2B行业站上了风口。典型企业也在不断的引领着行业向2.0时代转型,B2B在线交易正不断推进。 电子商务的主要特点 1、普遍性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将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以及消费者和政府带入了一个网络经济、数字化生存的新天地。 2、方便性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人们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客户能以非常简捷的方式完成过去较为繁杂的商务活动,如通过网络银行能够全天候地存取账户资金、查询信息等,同时使企业对客户的服务质量得以大大提高。 3、整体性 电子商务能够规范事务处理的工作流程,将人工操作和电子信息处理集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样不仅能提高人力和物力的利用率,也可以提高系统运行的严密性。 4、安全性 在电子商务中,安全性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核心问题,它要求网络能提供一种端到端的安全解决方案,如加密机制、签名机制、安全管理、存取控制、防火墙、防病毒保护等等,这与传统的商务活动有着很大的不同。 5、协调性 商务活动本身是一种协调过程,它需要客户与公司内部、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间的协调,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它更要求银行、配送中心、通讯部门、技术服务等多个部门的通力协作,电子商务的全过程往往是一气呵成的。 6、集成性 电子商务以计算机网络为主线,对商务活动的各种功能进行了高度的集成,同时也对参加商务活动的商务主体各方进行了高度的集成。高度的集成性使电子商务进一步提高了效率。

B2B医药电商实操宝典,千亿市场2019年趋势预判

最近参与到几场关于电商领域刑事合规的沙龙活动中,越发觉得我们电商企业随着近些年的取得巨大成就和发展,也凸显了很多存在的问题以及一些涉及犯罪的数据,包括现有社交电商出现的涉及传销等,从最初的电商网络领域涉及只是简单的破坏网络类型系统,到4G网络的智能发展,开始出现非法集资、网络传销、非法经营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随着疫情爆发以及普法的成效,以及企业开始重视合规化运营,电商领域相关犯罪有所下降,但依旧出现多点频发,尤其是社交电商领域犯罪,微商发展达到了高潮,TST加大演变,暴雷的社交电商屡见不鲜,同时社交电商与直播电商相互掩护,导致电商持续发展受到了质疑。

一、相关电商涉传案件的特点及模式

从发展模式来看,电商涉传销的案件主要在社交电商领域;从案件类型看,电商企业运营及负责人缺乏法律意识,违背初心逐利发展是导致相关案件激增的源头,电商企业在国家的扶持下大力发展,却在巨大利益诱惑背景下铤而走险、跌入犯罪。社交电商领域涉传销的特点主要有:第一,网络的无地域化让电商发展成几何倍增加,电商发展的重要武器就是互联网+的智能化普及,可以说无连接就无一切,这种模式的创新以及低成本、高附加值的体现,让社交电商呈现地域化特点。第二,电商网络领域涉及传销活动,主要从涉及刑事活动的成因去看,这就要区分网络营销和传销的关系,内中适用法律上规定的行为四要件、层级和人数理解问题、区分社交媒介上的商业活动“人员裂变”和真正传销的关系。关于在主观方面,对于是否“骗取财物”为目的,司法实务中审查力度还有待改善的情况,以及对于“团队报酬”问题上的分析等。第三,还要考虑到电商企业的产品问题,人货场,不仅仅需要的是商务模式的涉及,还要把握好产品质量生命线,平衡企业产品质量与销售业绩匹配及人数增多上面的问题,把控人员裂变的增速问题,方向转移至积累与研发上来,电商企业不要过度追求客户的人数,而应该考虑到产品质量与客户服务体验的根本问题,对于其销售等级的划分,需要更多思考层级人员间的计酬问题,必须在模式合规下营运生产。

二、关于电商模式传销组织性质的判定

我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传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活动”,这个罪状的描述,全面的刻画了传销活动的特征,有偿加入性、层级性、人头计酬性、利诱胁迫性、欺骗性。但是,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那么团队计酬式传销与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的区别,实际就是上线计酬方式的不同、组织传销活动是为了销售商品还是为了骗取财物的不同,而传销组织的目的往往是通过上线的计酬方式来推导出来的(例如,不销售商品的,或者商品价格严重偏离市场规律的,来源肯定是后来者的入门费,而销售商品,价格合理的来源就可能是商品销售收入)。在网络传销情况下,产品和服务的形式也有了较传统意义比较大的变化,例如以前是化妆品、保健品等等物化的产品,而在网络环境中,例如有些案件是直接购买易物点等一种电子凭证或者说电子商品,然后去兑换线下服务和商品,而作为上线获得的也不是直接的获取金钱或者物品,也是一种电子数据或者电子凭证用以兑换线下商品。

而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组织的判断往往注重于审查有偿加入性、层级性、利诱胁迫性,而对于人头计酬性、欺骗性的审查却不是那么仔细甄别(只要入门有门槛,有交费,甚至入门没交费升级有交费,一律认定为人头计费,不考虑这个费用缴纳的目的、去向、规则和上线对于这个费用是否有支配权),所以导致很多团队计酬式传销被作为诈骗型传销进行了处理。

三、关于电商企业组织领导者的认定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2010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及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该罪打击的对象是传销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及其他参加传销的人员并非本罪打击的对象。依据《意见》的规定,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人中,传销活动犯罪的首要分子,是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司法实践中,基于传统的非互联网传销的情况下,往往通过组织讲课、收取费用、发放返利等来传播和壮大传销组织,获取非法利益,对于前三类人员很好区分和甄别,然而在互联网传销的案件中,基于互联网犯罪的趋势(公司注册、服务器终端、经营人员往往在境外),现在适用较多的却成了第五点的兜底条款,那么对于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组织的建立和扩的起关键作用的人的范围如何把握就非常重要。网络传销活动中,传统的线下活动已经被线上网站和互联网金融所取代,传统培训、宣传讲师已经由具有广告特征的网页所取代,传销也披上了投资、理财的外衣,宣传稳定、高额的回报为诱饵,普遍不再具有胁迫加入的情况,而往往是利用他人贪利心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他人自动加入。这样的方式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 社会 危害性也更大,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动辄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传销资金也达到亿元级别。除了网站开发人员、公司运营人员、财务人员、投资股东这些长期在境外活动的人员外,绝大部分境内传销活动参与人往往是通过浏览网站、身边亲朋好友口口相传获知相关信息而被骗加入,本身也陷入骗局而不自知。那么对于这些本身是出于贪利被骗加入的人,如何认定?范围如何掌握?由于传销的层级结构,和几何发展的模型,每一个参与人都是一个关键节点,都可以说是对传销组织的发展和壮大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传播特性所致,其本身所具备的广泛性、高传播性叠加传销组织的利诱性和欺骗性,客观上不需要人为介入即可实现自主传播和诱导他人加入;另一方面虽然客观上每一位一般参加者在传销组织的扩张上都是不可或缺的环节,但其本身客观上并没有进行刻意的组织、领导行为。

通过相关案例的分析,实际上我认为应当通过以下途径区分其是否是组织、领导者:首先,对于网络传销行为人是否对于网站及网站背后公司的发起、组织、策划、领导、运营、宣传、培训、技术维护、财务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如果属于上述几种人员则无疑具备了组织、领导的作用。其次,对于虽然不属于传销公司人员,虽然其没有对公司运营管理、没有维护网站运行,但如果其主观上意识到上述组织的非法性和虚假性,客观上利用上述公司的传销项目及宣传网站,积极通过诱骗、胁迫、积极劝说等主动方式组织发展人员,搭建自己的传销网络,培训传销人员,并从中骗取他人财物获取非法利润的,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的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组织、领导者。除上述两种人以外的其他被骗加入人员,客观行为上没有与上述两种人共谋,且在作用上相当的积极扩大传销组织的行为的,主观上不以组织人员、骗取传销人员财物非法获利为目的,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秉承刑法的谦抑性,应免于刑事惩处。

四、电商企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度融合的问题

根据2013年《意见》第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网络传销目前发展的特征,往往是通过网站,鼓吹项目、政策、投资回报,并披着投资理财的外衣进行招揽成员,吸纳资金,承诺投资回报,而这些客观表现与《刑法》176条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以及192条集资诈骗罪高度一致,那么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种罪处罚的原则 ,那么网络传销活动中的一般参与者(比如前面所说的国内的绝大部分传销活动参 与人,他们的身份也高度融合)如何定位,是受害者或者是集资参与人,还是传销活动犯罪行为人? 要具体看相应电商企业的实际营运模式和数量级发展情况。

五、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本意及个案保护问题

前有所述,电子商务近年来发生的案件重大、复杂和复杂。我认为,这是由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网络属性”所决定的。这种“网络属性”相当于网罗了多种角色主体、多个经营行为和多种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变得复杂。电子商务,在带来较大经济效应和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其领域中犯罪行为相应带来的 社会 危害性也更大、影响也更广。

然而,不是所有的电子商务领域犯罪都是主观恶性极其之大。我们发现,一些电子商务结合之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并且有的还意识不到自已行为犯罪;也有些是企业正当的经营活动,在经营创新过程中、亦或决策不当“跌入”到犯罪行为中。在我们经受的案件中,有的电商企业采用三级分销”销售模式,将销售代理商之间按进货数量形成了计酬之关系;同时,该平台还召集所有销售代理商向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平台进货和研发产品,在现在的时代背景下,该企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2018年该企业被查了,而且是毁灭性查处,将所有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查封和冻结,主要人员被羁押。相应的还造成了企业成千上万名员工失业、上游供货的厂家倒闭、下游销售代理商关门,这样一连串的注册企业倒闭、员工失业问题,不仅反映出是企业违法和犯罪问题,而且深层次反映是却是 社会 问题。

六、电商企业必须合规发展

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在总则部分确立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则和宗旨,我认为一定程度上对于衡量和判断电子商务是否 健康 、良性和依法运营提供援引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责任,接受政府和 社会 的监督。

《电子商务法》第三条实际是确立了国家对于电子商务运营和发展的态度,也为实务中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查处和打击电子商务过程中,提供了衡量电子商务是真创新、还是真犯罪区分的依据。

电子商务近年来发生的案件重大、复杂和复杂。我认为,这是由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网络属性”所决定的。这种“网络属性”相当于网罗了多种角色主体、多个经营行为和多种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变得复杂。电子商务,在带来较大经济效应和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其领域中犯罪行为相应带来的 社会 危害性也更大、影响也更广。所以电商企业合规发展必须要重视,模式创新固然重要,落地变现也重要,但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大前提下,才可以在大浪潮中 健康 有序持续发展。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大数据分会)

作者:洪秀海

笔者在2018年专注传统商业的代运营,继《传统医药商业进入电商唯一之路——代运营》、《把握B2B医药电商发展的三个阶段》之后,很久没有发长篇大论了。然而参加完湖北电商沙龙后,又有一些感触,感慨于医药流通电商的蓬勃发展,感慨于医药行业诸多朋友的兢兢业业,更为了回答困惑于流通电商如何走得下去的问题。这篇文章邀约了很久,春节才有时间整理出来,也当做我做医药电商代运营这一年的总结和对2019年医药流通电商的展望吧。

2018年初,我带着对医药电商的敬畏之心和对医药流通电商的初心,与朋友们成立了行业内的一家医药电商代运营公司(派友 科技 )。

接触过B2C的朋友们对“代运营”这词并不陌生,而对于流通行业的人来说,很少有人清楚。这也是我这一年来跟传统商业大佬们,经常要洗脑的一个词。当然说太多电商技术方面的东西,他们不需要熟悉,这样反而会觉得电商对他们太远。

而当你换一种说法——“承包电商部”,他们立即恍然大悟。接下来就会又问到一些露骨的话:“你们三个月内能做到500万月销售吗?我有钱,产品不是问题”。

当然能问到这些问题的人,已经意识到再不行动,没准不等被政策淘汰就已经被行业淘汰了。幸好,在我服务的三家客户中,已经不存在排斥电商的事了。

我的客户是这样三类人。

第一类是走稳定现金流的市级流通企业。由于是走现金流,因而每年的销售体量2个亿。客户类型主要是诊所和小药店。产品类型为大流通和小普药为主。

该企业的亮点在于采购人员业务能力强,终端客户都是老客户,区域内客情关系比较好。实际上,从现有业务来看,该企业并不是特别渴望做电商交易。第一,客户群体维护的好,不急于开发区域外市场。第二,企业账面现金流稳定 健康 ,电商的现金交易优势并不突出。第三,采购渠道多样,产品相对稳定。但是出人意料的是,企业高层还是决定“触网”,当然是在不投入太多精力和资金的情况下。

从代运营的角度来说,用极小的风险试错,是电商服务的优势。简而言之,代运营公司投入人力,企业投入少量资金;代运营公司导入资源,企业导入产品。初入医药电商领域的企业最大风险是,大量招兵买马,好大喜功。

代运营公司投入团队协助商业公司开展电商业务,梳理传统企业内部的电商流程(财务流程、物流发货流程、首营资料备案流程),开展线上业务管理(上下架管理、订单退换货、订单正常审核、活动管理)。初期的目的是“测款”,测算电商整体利润、测算适合线上销售的商品品类、测算整体服务体系能否支撑电商交易、测算线上业务适合什么样的平台网站、测算现有业务是否适合电商自营。

虽然说,不是所有的医药流通企业都适合做电商,然而可喜的是,经过1年的代运营合作,该企业电商业务已经成型,仅通过1家电商平台开店,已经每月有100多的新客户,30万-50万的销售额,净利润达到2%,超过湖北和广东的大多数医药电商流通企业。

第二类企业,年销售额4个亿,客户群比较杂,覆盖整个市郊。老板为80后,接受新鲜事物比较快,魄力与能力兼备,更能积极拥抱互联网。没有与我合作之前,他已经在多家A平台网站开店,每月不低于150万的销售。他的困惑在于,销售额上去了,成本反而加大。

我们知道,医药商业公司开展线上销售,所支出的费用大概分为:运输费(快递物流费、物料费)、交易佣金(平台押金、A平台交易佣金)、平台活动费,这三大部分。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随机的费用,如首营资质快递费、快递保价费、退换货费用、破损费、税费。我经过测算只要开展线上交易,在不开展引流活动的情况下,至少消耗4个点费用。这样就必然导致部分商品上线是亏本销售。于是商业公司在粗放式运营的情况下,由于受到经营成本的考核限制必然线上不敢做优惠活动。

在正确核算成本类别的情况下,有策略性的开展引流活动是有必要的。如果本身就没有太多优势品种,普药的优势又并不大,这样的情况不做活动也可以做好线上销售利润。例如,很多平台有线上聊天工具,如药师帮。这样的平台一般可以能跟踪客户浏览记录,针对这样的客户,做针对性的结合在一起做陌生拜访也是有必要的。譬如一个黑龙江客户,在年底多次访问商城里的聚瑞普锌,电商部就可以主推聚瑞普锌这类商品。

同时,在产品库存和价格定位上。线上的销售与线下共用一个ERP库存。在线上销售额小于线下交易额的阶段,只能选择优先发货。这样一旦不采取锁库存的形式,必然无法保证线上订单的正常库存。就算系统对接无误,也会导致客户体验不好。所以做电商不是销售问题,而是决策问题。可以确定的是,高毛产品需要保证有正常的库存。

解决了库存问题,就是优化产品定价了。4P理论中,价格、渠道、促销、产品缺一不可。好在细致代运营有据可循,不是盲目定价和线上顺加2%定价。我认为,这里的定价是依托在产品上。也就是上什么样的产品,才能决定订什么价。不是盲目的什么库存商品都上线,具体如何挑商品各有各的看法,这里不必赘述。从定价的角度来看,需要做一些细致的工作。比较所入驻平台的竞品价格和实际情况,而不是依据本区域内传统的定价策略。

譬如拜新同(硝苯地平控释片30mg*7)最低价格为32.8元,倒数第二三的价格为33元/盒、33.1元/盒,且库存充足。我们的底价为28元/盒,在不参与促销的情况下,定价空间在28+X元/盒以上(不含税)。由此基础定价出来了。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考虑到商品是否紧缺、季节性、常用、可替代性等。

第三类是,具有区域资源且有90%占有率的企业。该企业库存商品12000种,有医院配送资源,有国控等国有企业背景,年销售额10亿,纯销7亿。该企业自己组建了最多8个人的电商部。做到半年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电商交易规模提升不上去,一直维持在150万/月以内。同时也由于电商销售利润不足以支撑部门成本,因而电商部人员缩减为3人。实际上,他们在电商方面遇到的问题是效率和会员采购黏性不高的问题。

效率的问题,派友通过工具解决。入驻多平台,造成订单和库存统计处理混乱。部分企业不得不才用增加人手来填补大批量订单开单问题。但是这样,犹如饮鸠止渴,增加大量人力成本,利润反而减少。采取对应的工作,打通A平台订单和内部erp,从新用户首营备案,到订单产生再到订单录入、订单出库,一键完成。湖北启元、千瑞铭等企业也是这样操作。

同时,商品定价过程中,会遇到在售商品的定价选择问题。12000种商品,可售商品由8000种,如果按照小型商业公司人工比较不同A平台竞品价格的方法,肯定会花费大量的人力。派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遇到这样的问题,现在正在开发一个不同平台数据分析工具,通过匹配商品编码,抓取竞品价格,并判断是否参与促销。这样形成一个分析EXCEL,运营和商品人员就可以实现及时定价。

总结一下。这一年的代运营的确遇到了很多杂七杂八的事,医药流通电商已经不是做与不做的简单判断了。网络新渠道对任何企业都是必须的选择。在广东普宁、湖北武汉、四川成都,已经出现了第一批“新医药流通企业”。他们抓住时机,依托互联网渠道改变买与卖的简单交易,加入资金流和以量换价的理念,以最快的资金周转率获得大量的有效终端,借以向工业企业“展示肌肉”,由此来获得更多的工业支持。

在2018年底,我参加了湖北举办的一个医药流通电商分享沙龙。原本容纳50人的会场,来了120人,我深深地为与会者的激情折服,在湖北做好医药流通电商的企业是这么多,想要和正在做电商布局的企业更是多。

很久之前,我看到了个别医药电商平台烧钱的玩法,平台的真正价值落下沉不到终端,商业的服务并没有体现,工业的促销政策依旧被截留。而今我从迷茫中走出来,并通过1年的实操,得出结论:深度代运营能够让电商的真正价值赋能到整个行业。

在2018年医药流通电商呈上升趋势,诸多品牌工业越来越重视线上品牌的销售和维价;不同的A平台在寻求增额到增润;越来越多的商业流通企业参与电商渠道的建设;终端也逐渐养成线上采购补货的习惯。

在走访福建商业公司的过程中,一个比较明显的案例。线上卖的好的一种药,如小儿消积食口服液(鲁南10ml*10支)线下在福建区域并无太大销售额,产品原本也不控销,但是当在5月份线上销售额猛增,销售区域集中在江苏、山东区域,受到当地代理商的投诉后,厂家开始控销,于是造成线上也不允许销售。同样的也有聚瑞普锌这样的产品,这种治疗胃酸胃炎强度偏猛的产品在年底东北区域采购量和囤货量较大,造成区域性短缺。因而终端通过平台寻找到福建区有这样的产品,于是厂家也实行了控销限制。这样的品种太多了。

一方面,工业企业对线上销售商品控制越来越严格,另一方面,一部分工业尝试走线上新品销售的尝试。安多惠尔抗菌凝胶是女性私处消字号产品,从产品的客户群锁定和产品的工业特性都有较大的成长空间。经销商希望通过“品牌建设+线上销售”作为初期市场开拓的方式。从品牌建设上来说,引入新媒体(公众号+微视频)做线上教育和精准人群锁定。从销售渠道建设上来说,采取B2C+B2B共同搭建针对个人销售和分销商的线上渠道策略。这是传统工业企业较早尝试运用互联网思维做品牌的案例。当然传统工业企业内部很少有人能够开展这样跨界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工业品牌充当的是一个整合资源的作用。当然这样做的效果也是很不错的。

实际上,早在前几年B2C风风火火的时候,一部分工业品牌(以岭、通化金马)也有与康爱多、健客网深度合作。只不过全方位立体化把B2C、B2B、新媒体、互联网医院整合到一起在2018年才开始。

我们憧憬一下这样的场景:目标患者身体有恙,在网上搜索到相关疾病信息,了解患友的情况并分享;同时,在互联网医院咨询专业医师;接下来,医师了解病情,推荐某种非处方药或器械,并指导患者如何使用,如何到指定的药房诊所获取到商品;患者通过B2C渠道或者线下020渠道购买商品;同时B2B渠道内药品预先完成铺货和渠道建设。这样完成了一个药品新零售的小闭环。

由工业品牌牵头布局新零售是2019年的新变化,药品品牌企业再也不能忽视电商对他们的重要性。

流通商业在2019年考虑的更多是增量和增润。因而需要摆脱以前的粗放式线上运营方式,转为精细化运营。这个在上一部分已经提到多次。一分部商业定位新流通商业,一部分商业坚持以传统带互联网销售,另外一部分有资源有实力的商业更多在布局全产业链。

无论何种变化,都不是以前的粗放思维,仅仅把电商当做一个工具和新渠道已经不行了,是更多的有理性的结合自身特点融合互联网。湖北的中泽商业,从自身出发只做新特药和处方药的批发;成都拜欧在现有销售网络基础上,新增到26000种产品、开发终端SAAS工具布局产业链、山东医邦人锁定高毛利OEM产品做深度控销。

在2019年,纯粹的A平台和纯粹的B商业已经越来越淡化。也就是说,平台思维有区域化自营商城的变化,做的好的商业有做虚拟平台的思考。

药师帮、1号药城等平台重点扶植交易量大、终端活跃度高的商业公司,采取收购、入股、并表的形式,参与平台的深度服务建设,强化终端的可控、商品的可控,进而实现利润增长和持续。而做的好的商业公司已经尝到线上交易的甜头,看清楚了资金流对传统企业的价值,转而寻求跨区域的商业联盟,从工具角度实现统一管理、产品库存的共享、商品的利润可控。

从医药A平台经营者的角度来看医药流通电商,也是适合“理性”。在2018年业内有两个比较大的融资,一个是岗岭集团的美国IPO,另外一个是药师帮的4.2亿人民币C轮和1.33亿美元D轮融资。作为三方平台,D轮融资金额反映着市场和资本方对A平台模式的态度。我认为,融资不算多。

目前还没有出现一家流通电商行业的独角兽与现在的盈利模式不清晰有很大关系,而盈利模式的影响因素跟平台规模和产业基础有关。在我国11000亿药品市场里有30%在院外销售,70%在医院内。

也就是说3000亿在流通市场,发达国家33%的市场渗透率是医药电商的平均水平。因而,在未来我国医药流通电商市场体量约1000亿左右。如果再按平均利润率1.5%为标准测算,整体流通市场每年产生15亿的利润。这里说的医药A平台目前还是集中在大普药产品的销售上。

而大 健康 领域另外一万亿是属于保健品、器械、日用品市场。相信在2019年会有一部分以主营这样一类差异化产品的平台出现。这里不得不谈一下阿康 健康 ,它成立于2005年,有超过13年的处方药经营基础,业务范围从最初的院内处方药市场延伸到如今的院外和2C市场,模式上也从药品B2B拓展到以病种为核心,DTP+CDC结合,2B+2C结合,线上+线下结合的集成供应链体系,拓展“医疗+病种+药物+保险”的生态闭环。

纯粹的抢地盘并不能代表获取终端的黏性强,商业的趋利性是不可回避的法则,一方面来看,比价形式的平台企业有存在的价值,差异化品类平台也有很强的冲击性。希望在不远的一两年,会出现一家千亿级的医药电商独角兽。

前两年,“赋能”这个词经常出现在各大互联网论坛上。在我看来,只有站在产业链的角度,才能给予更多的价值。换句话来说,赋能,一方面是,广度的升级。譬如买与卖的交易过程中,一方将产品的主要属性变成必要属性,将产品变成服务,从而把原本的行为变成多频次、高价值、不可替代。另一方面,赋能是深度的价值重构。A平台除了搭建交易的环境,撮合商业公司与终端的买卖,更增加了SAAS服务,让买卖更便利、通顺、节约;增加供应链金融产品服务,让资金更高效。

在赋能的过程中,拿A证平台来说,已经在更加注重大数据的作用,这也是平台真正的价值。海量订单数据可以分析出商品的销售排名(按通用名销售排名、品牌名销售排名、区域销售排名等等)。如果这些数据开发,就可以供买方优化产品结构、提前备货降低商品价格,同时,也可给商业公司合理定价合理备库存。

实际上,很明显的是,赋能是依托于向产业链的基础上,对某些环节或整个链条的合理优化。深度的赋能是促使产业链的良性发展。

可惜的是,现在的部分平台迫于生存压力,并没有开放数据,因而并没有专业的数据分析队伍,进行经营数据的分析。还有几个平台不约而同做起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事。一些商业公司销售人员反馈,入驻了一些平台商城,商品正常有销售一段时间后,某些热销的高毛商品就卖不动了。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平台有意识的控制商城的流量入口;另一方面,高毛利商品已经没有优势了。因为其他商业竞品公司和平台有意识的通过别的手段拿到了更有价格优势的产品。

同样,工业在整个医药电商环节更需要发挥赋能的作用。特别是一些做专科类产品的功能工业和CSO队伍,他们以往的精力在医院,维护医生客情。随着相关政策的改变,还有互联网销售渠道的新启,必须要重新审视市场了。有一些工业的做法是,借助互联网医院开辟品牌专区,工业直接做起了专业的患者教育。如果患者需要药品和大 健康 服务,再由医师引导至线下渠道,或者O2O直配。这样既给终端引流也给患者提供方便。

由此可见,赋能已经不是一个空词,赋能是产业链的联动,赋能是更深度更专业的服务。

医药流通电商在2018年后,如果要有更强的终端、商业公司、品牌工业的归属感,需要更大的胸怀拥抱2030战略,积极应对4+7政策、处方外流、一致性评价带来的市场变化。

近1年来,笔者在药品市场看到的种种变化,结合相关医和药的政策,分析到2019年医药流通电商可能有以下趋势。

1.用 健康 的经营数据连接上下游。

健康 的数据需要基础,需要海量的终端用户数据、供应商数据、商品数据、交易订单数据。这里的“ 健康 ”是指数据真实、完整,能够记录整个行业交易的数据。而不是平台的造假数据。

从行业态度上来说,平台型企业需要树立责任和担当。我一直主张平台要开放部分数据,当然商业的数据也有隐私的,譬如某某商业的交易数据、品种结构、品种数。顺便说一句,从代运营的角度来说,商业公司能够接受,有偿购买平台的相关数据成品。通过数据可以为会员管理提供新老会员政策的有效设定;通过数据分析可以为商品如何上新,如何合理定价做判断;也可以给运营人员做策划或开展平台活动的时候,给予直接支持。

在我看来,任何真实的数据都是有价值的。而很多商业流通公司做电商的时候,不缺数据,缺乏的是分析数据的工具和思路。

数据的价值是多维度比较出来的,但是前提是,在统一的环境下比较。举个例子,医药A平台的销售数据只能代表线上全国范围的销售情况,而不是小范围。线上和线下采购的习惯和用户不一致导致了销售数据的差异。在互联网销售的冲击下,商业公司用本区域的销售排名,来定位线上渠道销售能够卖多少,是很没有意义的。

同样,平台范围内商品销售排名,需要参考不同平台的销售差异,需要参考不同区域的销售差异,需要参考季节性用药,需要参考不同药品的招投标价格等等。以上这些,这就需要运营人员持续不间断进行数据的分析,做出采购预判。

当下的医药平台战略重点在布局,这就造成了缺乏像B2C平台(淘宝、天猫、京东)那样的分析工具。在不成熟的平台里,极大的工作量只能由商品数据分析人员来做了。

另外,SAAS软件能协助终端科学管理库存、降低采购风险、提高采购效率,而受迫于终端数据的保密限制,它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掘。从工业的角度来看,更不缺乏收集商品数据的工具和渠道。随着政策的改变,营销思路的选择,厂家会获得更加真实的数据,借以指导商品定价和销售任务。

2. 用大 健康 产品销售解决方案赋能终端。

乍一看,可能很多人以为是做产品和项目输出。的确,这样的做法是CSO公司和代理公司的做法。然而,现在悄然兴起了另外几种平台,一种是OEM商城,二种是DTP商城,三种是非药品商城,四种是专科商城。这几类从一定意义上摆脱了纯粹比价的平台模式,在保证终端利益的基础上,用服务带动采购,商城只是输出产品的工具。更大的差异是,以专业服务为核心驱动线上销售。

如果说在器械商城上,商城方输出一整套可复制的顾客引流、客单价提升、客户教育的套家用医疗设备销售服务解决方案,用来解决终端销售的后顾之忧问题,终端一定会被牢牢锁定。某一终端在平台上,采购了全套家用设备,到一定的额度的时候,平台商会在当地派驻小团队,协助店员教育、商品专区陈列。同时,在售中阶段,相关服务人员会指导个人用户使用和关联销售其他产品;在后期遇到器械回收和维修的时候,平台还会协助解决。这样以服务带动商城销售,实现了多方共赢。

另外,当一个品类被锁定的时候,其他附属品种终究会在商城上采购。换句话说,作为平台今后主要盈利点,可能是多个专业产品解决方案的服务平台。而这样的大 健康 产品销售方案连锁企业和终端同样需要。

2018年,“互联网医院”无疑是医疗圈的热门词汇之一。从政策角度看,“互联网+医疗 健康 ”终于尘埃落定,各地也出台多项政策扶植和鼓励。平台型网站有能力和需要搭建属于自己的互联网医院平台,而互联网医院在整个产业链条上起的作用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有利于面向终端和个人之间的药品的引流服务。个人通过互联网医院咨询问题,并由医生引导到药房购买药品。从而完成简单的就医问诊和用药服务。虽然这部分看似与B2B交易并无关联,实际上可以看做是平台为终端提供的一个增值服务。其次,针对慢性病相关的疾病,通过互联网医院的引流,可以增加终端慢性病关联方面的品类销售。增加药店的销售额。再次,互联网医院实际上搭建的是小连锁和单体药店的“医师+药师”服务系统。最后,针对新品的顾客教育和店员教育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医院来完成。工业品牌只要给予互联网医院足够的支持,其新品就可以通过B2B商城输出到药房,再通过药房卖给个人。

做出这样的判断有两个因素。

1. 平台型网站生存:做商业、控商品、增佣金。

2018年,虽然传出不少平台又融资了,又有一些企业要做平台了,市场依旧处在春秋战国时期。第一,没有一家平台拥有超过半数的终端数。这里的终端包含药店、诊所、卫生院。第二,没有一家平台整体销售额市场份额超过60%。第三,行业内,还没有一个成熟的商业模式成熟。总体来看,医药电商平台的寡头还没出现。

静观2018年的A平台公司,药师帮、1号城依托规模优势,收购与参股多个商业公司。借此希望用产品实现流水。其实早在2016年,药品终端网在成都也尝试了自营商业。这样做的目的,不说大家也都看得懂。依托大数据挖掘高价值商品实现变现,进而实现正向资金流、自我造血,摆脱纯资金投入的尴尬,这样既能重点扶植核心商业,又能养活大批的地推人员。

但是这样做的风险也存在。平台改卖商品会失去平台型企业的公平性属性,既当选手又当裁判。很多商业公司已经发出了埋怨声,因为商业公司在平台的热销商品,转手就会被平台挖去。

另外商业公司诉苦的地方还有佣金的提高。部分平台向商业公司的收费标准是:除了保证金、年费,还有本省的交易流水1%佣金,外省区域交易流水的3%佣金。虽然说,平台收费天经地义,因为平台付出了系统、搭建了交易平台、地推队伍协助推广等等。但是,商业公司现在在平台上交易基本是挣不到钱。前面文章已经说到这个利润的问题。于是,商业公司也在积极应对这样的变化。

2. 传统商业公司升级成新医药电商商业公司。

做普药流通配送的商业公司进入电商领域,其利润很难控制。当然新医药商业公司在电商销售环境下,看到了与传统企业经营不同的亮点。

简单地来看,这个已经不是坐商和行商的差异了。新医药商业公司是通过电商渠道和手段,快速实现有效用户的累计,资金的快速流转。目的是获取长远的商业价值提升和企业估值提升。

从销售渠道上来看,新医药商业公司会与多个A平台尝试合作,最终形成1-3个稳定的平台合作关系。虽然说他们对电商每一单的纯利并不看重,会有亏有赢,但是为了控制风险,很多新医药商业公司开始建立稳定的、能自行把控销售渠道的商城。这从药品线上交易政策上来说,已经没有任何阻碍,只是从 健康 运营的角度,新医药商业公司还稍显经验不足。

从整体市场的变化来看,还有跟一些新医药商业公司老板聊天中,他们对商业公司用“B证”做“A证”的尝试,很感兴趣。拿一个老板的原话来说,“我的兄弟都在其他省开公司,用我的商城把他们的库存卖出去。”

暂且不知道这样的操作,可操作性有多强?各地政策上有没有违规?这个“B证”做“A证”的思路是符合互联网思维的。

值得确定的是,2019年医药电商流通市场依旧“春秋战国”。可能在医药电商领域,还有很多我们看不透的地方,然而“春秋战国”时期从思想上来看,却是多个思想的爆发期。默守陈规会让传统业务越来越难做,而管中窥豹会让医药电商走向死胡同。如果用一篇文章全面说清楚医药流通电商怎么走,肯定也说的不全面,甚至有点班门弄斧的味道。从相互学习、互通有无的角度,在2019年,我个人也希望搭建一个交流平台,供有志于投身医药流通电商事业的伙伴们交流学习。

所以,别管那么多,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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