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甲-乙-丙-丁-戊五大类。
甲类:
1、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2、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3、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乙类:
1、助燃气体
2、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3、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丙类:
1、可燃固体
2、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丁类:
1、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戊类: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仓库分类
仓库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批发仓库
批发仓库主要是用于储存从采购供应库场调进或在当地收购的商品,这一类仓库一般贴近商品销售市场,规模同采购供应仓库相比一般要小一些,铊既从事批发供货,也从事拆零供货业务。
(2)采购供应仓库
采购供应仓库主要用于集中储存从生产部门收购的和供国际间进出口的商品,一般这一类的仓库库场设在商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或商品运输枢纽的所在地。
(3)加工仓库
前面在讲仓库的功能的之后已经讲过仓库的加工延迟功能,一般具有产品加工能力的仓库被成为加工仓库。
(4)中转仓库
中转仓库处于货物运输系统的中间环节,存放那些等待转运的货物,一般货物在此仅做临时停放,这一类仓库一般设置在公路、铁路的场站和水路运输的港口码头附近,以方便货物在此等待装运。
(5)零售仓库
零售仓库主要用于为商业零售业做短期储货,一般是提供店面销售,零售仓库的规模较小,所储存物资周转快。
(6)储备仓库
这类仓库一般由国家设置,以保管国家应急的储备物资和战备物资。货物在这类仓库中储存时间一般比较长,并且储存的物资会定期更新,以保证物资的质量。
(7)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是指为国际贸易的需要,设置在一国国土之上,但在海关关境以外的仓库。外国企业的货物可以免税进出这类仓库而办理海关申报手续,而且经过批准后,可以在保税仓库内对货物进行加工、存储等等作业。
仓储容积率规范要求
仓储业备案适用的法规条款,现在还没有生效的法规条款可以引用,商务部制的《仓储业管理办法》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还没有查到生效或实施时间,基备案的条款只能作为参考借鉴依据。
仓储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仓储业的健康发展,规范仓储经营行为,维护仓储市场秩序,保障仓储活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对粮油仓储活动以及在港区、铁路货场、道路运输站(场)从事仓储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仓储经营活动,是指提供仓库租赁服务或利用仓库及相关设施提供货物存储、融资监管、加工包装、分拣配送等仓储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本办法所称仓库,是指用于存储货物及进行相关作业的场所,包括库房、储罐、货场、堆场等。
第三条 从事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须遵守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商务部主管全国仓储业工作,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仓储业进行管理。
第五条 仓储行业协会应当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在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行业自律、咨询服务、人员培训、资质认证、企业评价和诚信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仓储经营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管理方式,应用先进设施和技术,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第七条 仓储经营企业应当执行仓库建设、仓储作业、仓储服务和仓储安全等方面的国家与行业标准。
第八条 仓储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健康制度,履行社会责任。
第九条 仓储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自建或租用的仓库及相关设施;
(三)具有与所经营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建立与其业务需求相符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具有从事相应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保税仓储等相关业务需取得行政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提供仓储服务的企业,应当对货主的商业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保证物品在储存期间的安全,保证物品不灭失、不短少、不损坏,保证存储物品的账实相符、信息传输准确。
第十一条 提供仓库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当与承租人约定仓库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提供质押融资监管服务的企业,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出质人、质权人签订专门的质押监管协议;
(二)出具真实、唯一的仓单;
(三)严格执行仓单填发、审核、背书、替换、注销与存档的相关制度。
质押融资监管活动可以在自有仓库内进行,也可以在出质人仓库或第三方仓库内进行。
第十三条 仓储经营企业注册后30日内应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
本办法实施之前业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仓储经营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企业信息备案登记。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省备案汇总表上报商务部(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
提供质押融资监管服务的企业,除进行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外,还须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专项业务备案(专项业务备案表格式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商务部组织实施仓储设施与仓储经营企业运营统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的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仓储行业统计。
第十五条 仓储从业人员应当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仓储经营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仓储经营企业未经工商注册即开业的,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仓储经营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3万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仓储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3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提请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仓储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货主企业造成损害的,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生效。
附件:1.仓储经营企业备案表
2.备案汇总表
3.质押融资监管业务专项备案表
物流仓储用水标准
法律分析:1.工业用地。
2.容积率为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
3.全市分为两类地区,根据行业不同,一类地区(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以及深圳高新区各园区)容积率控制标准范围为1.1-4.0,二类地区(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仓储货架的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都有哪些?
物流仓储用水标准20m3/(hm2·d)。根据合浦县水利局关于北部湾(合浦)林产循环经济产业园供水(一期)项目取水许可的批复:一类物流仓储用水标准20m3/(hm2·d),用水水平基本满足现行给水规范及行业取用水定额的要求。
国家标准:
GB/T 33454-2016 仓储货架使用规范
GB/T 27924-2011 工业货架规格尺寸与额定荷载
GB/T 28576-2012 工业货架设计计算
GB/T 30675-2014
以上就是关于仓库等级划分的依据是什么?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