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福步贸易网!
关注我们
service@fobmy.com
全部产品分类
辽宁省城市更新条例
   https://www.fobmy.com 2023-12-18 02:52:12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更新,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持续改善的建设和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更新,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持续改善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具体包括:

(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城市服务功能;

(二)调整和完善区域功能布局,优化城市空间格局;

(三)提升城市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五)创新社会治理,增强城市安全韧性;

(六)省、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第三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民生优先、节约集约,数字赋能、绿色低碳,公众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城市更新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城市更新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民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加强体检评估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采取城市自体检、第三方体检和社会满意度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城市体检,确定更新范围和更新重点。

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第六条 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明确城市更新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实施策略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空间、资源、环境、人力资源等要素。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第七条 市、县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年度城市体检评估结果,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确定城市更新具体项目、区域规模、更新方式等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应当编制区域更新方案。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完善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投融资机制,保障城市更新项目资金来源。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利益相关人以及公众的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其在城市更新政策制定、计划规划编制等环节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十条 省、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市更新标准体系,完善城市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特色风貌、安全韧性、城市治理等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服务标准。第十一条 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促进城市留白、留璞、增绿,扩大城市绿色生态空间,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推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

(三)优先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提升和改造,推进综合管廊、公共充电桩等新型集约化基础设施建设;

(四)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进行绿色建筑建设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制定绿色低碳激励措施,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建设绿色生态城区;

(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综合采取措施,增强防洪排涝能力;

(六)对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综合统筹和一体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七)统筹协调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网络通信等工程的新建、改造,避免同一地段反复施工;

(八)推进基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市建设和治理全面数字化转型;

(九)通过对既有建筑、公共空间进行更新,持续改善建筑功能和提升生活环境品质;

(十)按照公园城市建设要求,完善城市公园体系,全面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

(十一)加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推进轨道交通场站与周边地区一体化更新建设;

(十二)尊重城市发展历史,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

(十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城市更新项目是什么?

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是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重要抓手。《方案》是全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指导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共分4个部分。

第一部分,工作目标。“十四五”期间,城市更新项目以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提高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解决城市病为着力点,全面落实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加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历史文化保护和开发利用,不断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到2025年,城市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内在活力充分激发,新技术在城市建设中广泛应用,城市发展方式实现由粗放外延扩展向内涵提质增效的转变,推动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数字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显著提高,逐步解决中心城区人口和功能过密问题,努力建设绿色城市、低碳城市、智慧城市、文明城市、美丽城市、活力城市,不断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

第二部分,重点任务。一是着力建设绿色城市,打造生态宜居环境。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绿色智能社区建设,加强城市生态修复,加强城市功能完善,加强公园城市建设,建立“装配式+超低能耗+健康建筑”绿色建筑体系。二是着力建设低碳城市,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升级,发展城市低碳出行体系。三是着力建设智慧城市,构建数字化应用场景。加强城市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管理和防灾应急项目建设。四是着力塑造人文城市,推进历史文化传承。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五是着力打造活力城市,激发城市内生动能。加快城市商业中心向活力中心转型,盘活闲置存量资产,提高县城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力。

第三部分,要素保障。一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创新完善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投融资机制,推动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探索城市更新商业模式。二是提高用地保障能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低效土地,优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分配,优先用于城市更新中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三是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四是强化政策支持措施。建立项目生成制度,科学引导生成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库。探索符合本市的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机制,精简城市更新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审批绿色通道,畅通12345咨询投诉渠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第四部分,推进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建设城市更新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主管城建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以及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二是落实工作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全市城市更新项目谋划工作,负责项目入库和重大项目协调等管理工作,其他市直部门要分工负责,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推动本地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方案,制定项目计划,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具体落实城市更新项目谋划和建设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三是编制更新规划。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更新中长期专项规划。完善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改造。建立弹性灵活的更新区域“一案一策”制度,编制更新改造方案。四是加强协调调度。为推动项目谋划和建设,建立项目调度机制,定期调度项目进展情况,督促项目按计划建设实施,促进城市更新项目建设。五是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提高社会关注度,及时总结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经验做法,强化典型示范引领,大力宣传城市更新的目的意义,推进“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市更新项目建设运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城市更新规划的主要内容

城市更新的方法。

城市更新是一种将城市中已经不适应现代化城市社会生活的地区作必要的、有计划的改建活动。1958年8月,在荷兰召开的第一次城市更新研讨会上,对城市更新作了有关的说明:生活在城市中的人,对于自己所居住的建筑物、周围的环境或出行、购物、娱乐及其他生活活动有各种不同的期望和不满。对于自己所居住的房屋的修理改造,对于街道、公园、绿地和不良住宅区等环境的改善有要求及早施行,以形成舒适的生活环境和美丽的市容。包括所有这些内容的城市建设活动都是城市更新。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城市更新单元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产业方向及其布局;

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的具体范围、更新目标、更新方式和规划控制指标;

城市更新单元内城市设计指引;

其他应当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予以明确的内容。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产业升级的,应当征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维护政府诚信,明确专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营商环境建设等具体工作。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调、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通过制度创新,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地位,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第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做好维护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工作,对维护和侵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客观公正报道,肯定改善营商环境的行为,曝光反面典型案例,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第七条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第八条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投资者或者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做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随意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第十一条 投资者、企业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第十二条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规则,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企业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特定行业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公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交易记录,以及环境保护、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等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及查询制度,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办事指南,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将行使的行政职权及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办结时限、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投资限制、技术性审查、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指定。

鼓励支持推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全面提高审批服务效能。第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事项网上办理和预审咨询服务建设,将有关联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应当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以上就是关于辽宁省城市更新条例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免责声明:
1.本站部份内容系网友自发上传与转载,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
2.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福步贸易网欢迎各方(自)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原创内容,但要严格注明来源:福步贸易网
3.我们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将版权疑问、授权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service@fobmy.com,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谢谢。

 
福步贸易网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 |  m.fobm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