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出口脱水大蒜制品检验规程 SN/T 0230.2—93
Rules of inspection for export dehydrated garlic products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脱水大蒜的取样和品质、重量及包装的检验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脱水蒜片、脱水蒜粒和脱水蒜粉的检验。
2 引用标准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 5033 出口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
GB 8861 脱水大蒜
3 术语
3.1 外观色泽、形状和气味:系指受验本品所固有的色泽、形状、匀整、洁净程度及正
常的气味。
3.2 脱水蒜片:切片,片形大于5mm,经机械干燥制成的蒜片。
3.3 脱水蒜粒:切片,经加工粒形小于4mm孔径筛,经机械干燥制成的蒜粒。
3.4 脱水蒜粉:95%以上可通过0.25mm孔径筛的粉状,经机械干燥制成的蒜粉。
3.5 杂质:系指混入本品的一切非本品物质。
3.5.1 有害杂质:系指各种有毒、有害或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物质,包括砂石、污物、
金属丝、人畜毛发、昆虫体及人畜排泄污物。
3.5.2 一般杂质:系指不属于3.5.1条的各种非本品杂质,包括脱落的蒜皮壳,蒜衣和根
蒂。
3.6 不完善片
3.6.1 污染片:系指附着杂质或明显被异物污染的蒜片。
3.6.2 破碎片:系指脱水蒜片中通过5mm标准筛的筛下物(不包括杂质)。
3.6.3 损伤片:系指脱水蒜片中边缘透明的或中心泛红的损伤片、焦化片和黑斑片。
3.6.4 空心片:系指在加工脱水蒜片中用抽芽蒜瓣烤制成的明显空心或空圈片。
3.6.5 黑蒂片:系指脱水蒜片带有未去净根蒂的蒜瓣制成的蒜片。
3.7 口味:系指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脱水大蒜复水后进行的口味评价。
4 取样
4.1 器具
脱水大蒜取样需专用的工具和容器,应清洁干净无异味,盛样容器应防潮、密闭、避
光、防压。
a. 不锈钢小刀、小剪、手铲、薄膜手套、混样布
b. 聚乙烯袋或盖口密闭的铝制盛样筒
c. 钢卷尺。
4.2 批次
同品种、同等级、同年产、同包装、同生产厂、同单位毛重的脱水大蒜构成一个检验
批次,每批不超过600箱或一个集装箱,超过时应分批做批检验。
4.3 数量
不足5件者逐件抽扦;
50件以内抽扦5件
51~100件以内抽扦7件;
100件以上按式(1)计算取样件数:
_____
/ N
A= / —— ................................(1)
√ 2
式中:A——应抽扦件数
N——抽扦批次的总件数。
注:A值取整数。
4.4 取样方法
取样按以下方法进行:
根据货垛情况在货物上、中、下层按规定随机抽件,逐一开箱,观察成品色泽、等级、
气味及内包装是否封闭正常, 必要时以成交标样对照外观, 然后分开上层, 以手铲逐件取
其不同部位的样品, 每箱约200 g(整批件数少的批次酌情增加每件取样量),置于聚乙烯
袋中。在开件的取样中如发现异常(如恶性杂质),应酌情增加抽样件数和倒箱件数,必要
时进行杂质检验,并做好记录,扦毕后放入标签,标明报验号、品名、等级、日期、生产
厂、库号,并附扦样记录卡,然后扎口密封于容器内,此即为检验原始样品, 每批货原始
样品不得少于2kg。
5 品质检验
5.1 流程图
按下述品质检验流程图以不锈钢分样板在检验台上充分混匀,以四分法分取下列试
样:
a. 脱水蒜片品质检验流程图
┏━━━━━━━━━━┓
┃ 混匀的原始样品 ┃
┃ 约2000g ┃
┗━━━━━┯━━━━┛
↓
┏━━━━━━━┓ ┏━━━━━━━┓ ┏━━━━━━━┓
┃ 点取水分样品┃←——┨ 外观、色泽 ┠—→┃ 等级规定或 ┃
┃ 约100g ┃ ┃ ┃ ┃ 对照标样 ┃
┗━━━━━━━┛ ┗━━━┯━━━┛ ┗━━━━━━━┛
↓
┌———————————————————┐
┌——————————┼——————————┐│
↓ ↓ ↓ ↓
┏━━━━━━━━┓ ┏━━━━━━━┓ ┏━━━━━━┓ ┏━━━━━━┓
┃ 杂质及不完善片 ┃ ┃ 口味检验 ┃ ┃ 理化检验 ┃ ┃ 存查样品 ┃
┃ 约300g ┃ ┃ 约50g ┃ ┃ 约200g ┃ ┃ 约1000g ┃
┗━━━━━━━━┛ ┗━━━━━━━┛ ┗━━━━━━┛ ┗━━━━━━┛
图1
b. 脱水蒜粒及蒜粉品质检验流程图
┏━━━━━━━━━━┓
┃ 混匀的原始样品 ┃
┃ 约2000g ┃
┗━━━━━┯━━━━┛
↓
┏━━━━━━━┓ ┏━━━━━━━┓ ┏━━━━━━━┓
┃ 点取水分样品┃←——┨ 外观、色泽 ┠—→┃ 对照标样 ┃
┃ 约100g ┃ ┃ ┃ ┃ ┃
┗━━━━━━━┛ ┗━━━┯━━━┛ ┗━━━━━━━┛
↓
┌——————————————————┐
┌—————┬—————┼————┬—————┐│
↓ ↓ ↓ ↓ ↓ ↓
┏━━━━┓┏━━━━┓┏━━━┓┏━━━━┓┏━━━━┓ ┏━━━━━┓
┃口味检验┃┃理化检验┃┃ 细 度┃┃蒜粒杂质┃┃蒜粉斑点┃ ┃ 存查样品 ┃
┃ 约50g ┃┃约200g ┃┃ 约50g┃┃约200 g ┃┃约10g×2┃ ┃ 约1000 g ┃
┗━━━━┛┗━━━━┛┗━━━┛┗━━━━┛┗━━━━┛ ┗━━━━━┛
图2
5.2 感官检验
5.2.1 检验室条件
检验室需清洁干燥,无异味干扰,室内保持明亮,自然光线,避免直射阳光,具备深
黑色塑胶板检验平台。
原始样品到检验室后应适当平衡样品温差后再进行检验。
5.2.2 外观品质检验
以分样板将原始样品在检验台上混匀、摊平,在无眩目光条件下按等级规定或对照标
样,全面观察对比色泽、形状、匀整、洁净程度是否符合规定或标样。
5.3 杂质检验
5.3.1 仪器及用具
a. 天平:感量0.001g;
b. 扩大镜、镊子、搪瓷盘、毛刷。
5.3.2 操作程序
将5.1流程图缩分后约300 g试样在感量0.001 g天平上称重后,分两次置于5mm标准筛
内,依环形平筛法筛动30转(平均转速为每秒钟一次),以毛刷收集筛下物,检出筛上物及
筛下物的一般杂质和有害杂质,分别在感量0.001 g天平上称重。
一般杂质百分率(F)按式(2)计算:
A
F=——×100 .......................(2)
W
式中:F——一般杂质百分含量,%;
A——试样内一般杂质含量,g;
W——试样质量,g;
有害杂质百分率(H)按式(3)计算:
B
H=——×100 .......................(3)
W
式中:H——有害杂质百分含量,%;
B——试样内有害杂质质量, g;
W——试样质量, g。
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5.4 不完善片检验
5.4.1 仪器及用具:同5.3.1 。
5.4.2 操作程序
将5.3.2已检验杂质后的筛上物按3.6术语解释,分别检出污染片、损伤片、空心片、
黑蒂片和已检验杂质后的筛下物,即破碎片,分别在感量0.001 g天平上称重。
不完善片子项百分率(D)按式(4)计算:
I
D=——×100 .......................(4)
W
式中:D——不完善片子项百分含量,%;
I——不完善片子项质量,g;
W——试样质量,g。
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5.5 脱水蒜片口味评定
按本标准规定在复水后以感官评价脱水大蒜的味道是否正常,复水后产品正常味道应
具备未煮熟的大蒜味道,不能有异味或变味,例如由于霉变、腐败、发酵或烤焦所产生的
味道。
5.5.1 仪器
a. 容器:采用对试样味道及颜色无影响的容器,带刻度的500mL无色烧杯,带盖。
b. 白搪瓷盘、不锈钢汤匙。
c. 蒸馏水。
d. 天平:感量0.1g。
5.5.2 操作程序
称取10g试样,准至0.1g,置入装有500mL蒸馏水的容器(5.5.1a)中,将其煮沸不要开
盖,保持微沸约10min,加凉蒸馏水补足500mL,然后倒入白搪瓷盘中。
5.5.3 口味评定
立即将白搪瓷盘置于明亮无眩目光条件下进行感官评价,并做出记录。
a. 复水后色泽;
b. 煮蒜水的外观(颜色及透明度);
c. 气味;
d. 味道。
5.6 脱水蒜粉、蒜粒口味评定
5.6.1 仪器用具
a. 容器:同5.5.1 a;
b. 面粉:由新产硬质小麦制成;
c. 蒸馏水;
d. 天平:感量0.001g。
5.6.2 介质的制备
将1000mL的凉蒸馏水倒入容器(5.5.1a)中,不断搅拌,加入30 g面粉(5.6.1b),加热
后继续搅拌,直到混合物达到沸点,然后温火煮2min。
5.6.3 试样与介质的混合
称0.400g蒜粉或蒜粒, 准至0.001g, 将称取的试样放入盘中, 加入制备的介质250mL,
放置5min, 并不断搅拌, 使其充分混匀。
5.6.4 方法及评定
取复水后的试祥少许于小烧杯中,以汤匙尝5 次,每次漱口后再尝其辛辣度及有无异
味。
按下列顺序进行特性的感官评定:
a. 气味;
b. 味道。
5.7 斑点检验
5.7.1 用具
a. 长20cm、宽8cm、厚0.3cm有机玻璃板二块;
b. 天平(精度0.001 g)。
5.7.2 操作
称取按5.3.2流程图分取的样品10g×2,取1份(10 g)于一块有机玻璃板上,用另一块
有机玻璃板轻轻压平,在充分的北向光线下仔细对照标准小样或成交小样,观察其斑点,
并剔出称重计算,用同样的方法进行另一份检测,以两份样品的色泽、光泽、斑点与标准
样品对照,以评定是否合格。
6 理化检验
6.1 水分检验
6.1.1 蒸馏法(基准法)
6.1.1.1 仪器及用具
a. 水分蒸馏测定器;
b. 天平:感量0.001g;
c. 电炉:1000W;
d. 磨碎器。
6.1.1.2 试剂:无水甲苯(分析纯)。
6.1.1.3 试样制备:将5.2.2气味、外观检验后的试样摊平,以点取法点取试样约100 g
(片、粒、粉用原样),迅速收集于磨口广口瓶中,封口待验。
6.1.1.4 操作程序
称取制备后的试样10g于预先干燥的烘皿中,准至0.001g,用电光纸卷成筒形,将样
品倒入蒸馏瓶中,加入无水甲苯50mL以使试样浸没,连接蒸馏装置,开启冷却水,接上电
炉电源,缓缓加热蒸馏至水分大都蒸出后,适当加快蒸馏速度,直至刻度管接受器内水分
不再增加为止,关闭电源,取下冷却后,刻度管接受器与视力平视,读取水层容量。
蒸馏法水分百分率(M)按式(5)计算:
V
M(%)=——×100 ......................(5)
W
式中:M——水分百分率,%;
V——刻度管接受器内水分容量,mL;
W——供试样品质量,g。
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6.1.2 105℃干燥法(常规法)
6.1.2.1 仪器及用具
a. 电热干燥箱:自动控温在±2℃范围内,0~200℃温度计, 刻度值1℃;
b. 铝质带盖称盒(高2.7cm,半径7.7cm);
c. 玻璃干燥器:内盛变色硅胶干燥剂;
d. 天平:感量0.001 g。
6.1.2.2 试样制备:同6.1.1.3。
6.1.2.3 操作程序
称取制备后的试样5 g,置入已知干燥称重的铝质称量盒中(准至0.001 g),待烘箱温
度升至110℃时,将铝质称盒置于烘箱内上层搁板距温度计水银球3cm周围处,盒盖按号码
放在盒旁边,从烘箱温度回升到105℃时计算时间,恒温1 h,然后取下铝质称盒于干燥器
中冷却0.5h,称重。
105℃干燥法水分百分率(M)按式(6)计算:
W1-W2
M=————×100 ............................(6)
S
式中:M——水分百分率,%;
W1——试样和铝质称盒烘前质量, g;
W2——试样和铝质称盒烘后质量,g;
s——试样质量,g。
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平行试验误差不超过0.5%。
6.2 细度检验
6.2.1 仪器及用具
a. 国家标准筛10、20、26、40、60、80、100目(见下表);
b. 白搪瓷盘,称皿、毛刷;
c. 天平:感量0.001g;
d. 电动振筛机,转速300r/min,振幅40mm。
━━━━━━━━━━━━━━━━━━━┯━━━━━━━━━━━━━━━━━━━
孔 径 │ 标准筛号
———————————————————┼———————————————————
2mm │ 10目
———————————————————┼———————————————————
850μm │ 20目
———————————————————┼———————————————————
688μm │ 26目
———————————————————┼———————————————————
425μm │ 40目
———————————————————┼———————————————————
250μm │ 60目
———————————————————┼———————————————————
180μm │ 80目
———————————————————┼———————————————————
150μm │ 100目
━━━━━━━━━━━━━━━━━━━┷━━━━━━━━━━━━━━━━━━━
6.2.2 操作程序
按5.2.2大蒜粒或大蒜粉气味、外观检验后的样品分取试样50g,称准至0.001g,置
于规定要求的具筛底的标准筛上,盖上筛盖,在电动振筛机上启动开关,振筛2min,尽
量通过筛面,分别称取筛上物及筛下物。
各规格细度通过百分率(X)按式(7)计算:
M1-M2
X=————×100 ....................(7)
M1
式中:X——规定的试样细度,%;
M1——供试样品的质量,g;
M2——供试样品的筛上物质量,g。
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6.3 总灰分检验
6.3.1 仪器及用具
a. 茂福炉(Muffle furnace)可控制在550~600℃±25℃;
b. 分析天平:感量0.0001 g;
c. 玻璃干燥器:盛有有效干燥剂。
6.3.2 试样制备:同6.1.1.3。
6.3.3 操作程序
取白瓷坩埚容量50mL置于600℃高温的茂福炉内灼烧0.5h,冷却至200℃以下取出,置
于干燥器中冷却0.5h,精密称重,并重复灼烧至恒重。
精密称取混匀试样2~3g于称重后的坩埚内,置茂福炉中以小火焙烧,使试样炭化(不
起明火)至无烟止,然后置于炉中在550~600℃下灼烧1 h,至无炭粒,即灰化完全,冷却
至200℃以下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0.5 h称重,重复灼烧至前后两次称重相差不超过
0.0002g为恒重。
总灰分百分率(A)按式(8)计算:
M1-M2
A=————×100 ................(8)
M3-M2
式中:A——试样灰分含量,%;
M1——坩埚和灰分质量,g;
M2——坩埚质量,g;
M3——坩埚和试样的质量,g。
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平行试验误差不超过0.2%。
6.3.4 酸不溶灰分参照GB 8861。
6.3.4.1 仪器
a. 茂福炉(Muffle furnace)可控制于550±25℃;
b. 水浴锅;
c. 无灰滤纸;
d. 玻璃干燥器:内盛有效干燥剂;
e. 分析天平:感量0.0001 g。
6.3.4.2 试剂
a. 盐酸溶液[1:9(V/V)]分析纯(ρ20=1.19 g/mL)以9体积的水稀释1体积的盐酸;
b. 硝酸银溶液(分析纯)100 g/L。
6.3.4.3 操作程序
在制备总灰分的同一坩埚中, 加15~25mL盐酸溶液于总灰分中, 在水浴上煮沸10
min,表面盖一玻璃以防溅出,冷却后,用无灰滤纸过滤坩埚中物质, 用水洗涤滤纸直
到用硝酸银溶液测试无白色沉淀,证明不存有盐酸为止,再将其移入同一坩埚中,于
水浴锅上蒸发至干,并在550℃茂福炉中灼烧1h,在干燥器中冷却坩埚并称重,精确至
0.0001g,重复进行灼烧1h,冷却并称重,直至两次称重质量差小于0.0002g止。
酸不溶灰分百分率:
100 100
(M4-M0)×————×———— ....................(9)
M1-M0 100-H
式中:M0——空坩埚质量,g;
M1——坩埚和总灰分质量,g;
M4——坩埚和酸不溶灰分的质量,g;
H——试样的水分含量,%。
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注:测定应做双试验,两次测定结果之差不得超过0.2%。
6.4 二氧化硫的测定
6.4.1 试剂
a. 7.5%酒石酸溶液:溶解7.5g酒石酸(C4H6O6)于蒸馏水中,稀释至100mL。
b. 20%氯化钠溶液:溶解200 g氯化钠于蒸馏水中,稀释至1000mL。
c. 1mol/L氢氧化钠溶液:溶解40 g氢氧化钠于蒸馏水中,稀释至1000mL。
d. 6mol/L盐酸溶液:在500mL蒸馏水中,加入密度为1.19g/mL的纯盐酸500 mL,混
匀。
e. 0.01mol/L碘标准溶液:称取升华碘2.54 g和3.5 g碘化钾溶于100mL蒸馏水中,
加蒸馏水稀释至1000mL,摇匀,按下法标定其浓度。
碘溶液的标定:
称取再升华之三氧化二砷约0.02 g(精确至0.001 g)于锥形瓶中,加1 mol/L氢氧化钠
25mL使其溶解,加水50 mL,用硫酸中和(以石蕊纸指示)后,加碳酸氢钠3 g及淀粉指示剂
2mL,用碘标准溶液滴定至浅蓝色不消失为止,按式(10)计算其标定浓度:
W
M=—————— .........................(10)
0.09892×V
式中:W——三氧化二砷的质量,g;
0.09892——每毫摩尔三氧化二砷的克数;
V——滴定所耗碘液体积,mL。
f. 甲醛:40%分析纯;
g. 1%淀粉指示剂,用时新配。
6.4.2 仪器及用具
a. 工业天平:感量0.01 g;
b. 250mL锥形瓶及碘价瓶;
c. 分度0.01 mL的微量滴定管;
d. 组织捣碎机。
6.4.3 操作步骤
按流程图点取化验项目的样品。以感量0.01 g天平称取样品20 g,置250 mL量筒中,
加7.5%酒石酸溶液5 mL,以20%氯化钠溶液加至刻度,移入组织捣碎机中捣碎1 min,以
绒布过滤,吸取50 mL滤液二份分别至二个250 mL碘价瓶中,一份加1mol/L氢氧化钠2mL,
1~2min后加6mol/L盐酸2mL,再加淀粉指示剂1mL,用0.0 1mol/L碘液滴定至出现蓝色30s
不消失为止,另一份作其他还原性物质的测定,处理同上, 但在加入6mol/L盐酸以后,加
入1ml 40%甲醛静止10min,以下操作同前。
二氧化硫百分率(S):
(A-B)·M×0.064
S=—————————×100 ..................(11)
50
20×——
250
式中:A——样品所耗碘液体积,mL;
B——其他还原物质耗碘液体积,mL;
0.064——每毫摩尔二氧化硫的克数;
M——碘标准液浓度。
计算结果保留位数为整数(ppm)。
6.5 重金属(铅)含量检验
按GB 5009.12第二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检验。
6.6 微生物检验
6.6.1 杂菌检验
按SN 0168检验。
6.6.2 大肠杆菌检验
按SN 0169检验。
6.6.3 霉菌检验
按ZB XO9 008检验。
6.7 农药残留量检验。
6.7.1 有机农药残留量检验
按SN 0145检验。
6.7.2 有机磷农药残留量检验
按GB 5009.20检验DDV、乐果、马拉松、倍硫磷。
7 重量鉴定
7.1 用具:台秤,称重50 kg,衡重的衡器必须持有国家计量部门的有效合格证明及限定
日期。
衡重的称量值应符合被衡重出口蒜制品的每件重量或每次衡量的量值不得小于衡器的
最大称量值的1/10。
7.2 鉴定
7.2.1 毛重
根据整批货物的堆垛从不同部位按4.3取样数量任意抽查箱件,在校正过的台秤上进
行重量鉴定。
鉴定人员根据每箱相差幅度大小,适当增加或减少抽查比例,直到鉴定人员认为已具
代表性止。
7.2.2 皮重
在抽查的箱件数量中,任取5~10件鉴定皮重,核算平均皮重。
7.2.3 净重
根据毛重与皮重核算出抽查毛重部分的总净重,抽查毛重部分的总净重与规定总净重
差重幅度需在2‰以内,则认为整批净重相符;如超过2‰时,则按实衡平均净重核算全批
总净重。
8 包装检验
8.1 外包装
检查外包装有无破损、水湿、污染。
是否坚固、洁净,钉合及粘封是否严密、牢固、整齐,标志是否正确清晰。
8.2 内包装
检查内包装封口是否严密牢固、洁净,以及是否符合包装材料有关卫生标准及合同规
定的其他要求。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毕绍路、程秀杰、王提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3-05-10批准 1993-07-01实施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推行网上审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颁发资质认定电子证书。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四)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等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的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1]
第十六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第二十二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
第二十三条 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公布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允许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临时承担应急工作。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
(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对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资质认定。
被撤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资质认定部门、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九条 从事资质认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3]
内容解读
编辑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修订将分项工程关键项目的合格率标准提高为95%。在统计分析全国各地不同等级公路工程评定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
随着“五化”(发展理念的人本化、项目管理的专业化、工程施工的标准化、管理手段的信息化、日常管理的精细化)现代工程管理体系的推进,遵循严格控制一般项目评定标准的原则,新增一般项目最低合格率标准为80%。
在相同的质量检验数据条件下,改为合格率法和提高关键项目最低合格率标准、新增一般项目最低合格率标准后,有可能产生一定数量的不合格工程,这比2004版《检评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要求更高、刚性更强。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介绍如下:
原标准中要求对明显影响工程质量的较严重外观缺陷进行整修处理,对于一般外观缺陷在评定时予以扣分。本次修订改为合格率法评定后,对分项工程的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同时参照国标,增加了结构混凝土外观限制缺陷标准,外观质量不满足要求时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在努力打造品质工程、促进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提升的背景下,强化外观质量否决项,有利于督促施工单位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和工艺水平。
以上就是关于大蒜检验标准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