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条件如下:
一、孤儿: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孤儿是指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儿童、婴幼儿。
二、服刑人员子女、
三、户籍“留守儿童”
四、重症精神病患者的未成年子女
五、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事实孤儿,指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
2013年6月,南京市江宁区两名女童被发现饿死在家中。孩子死前曾因饥饿彻夜拍门喊妈妈,甚至吃粪便充饥。事发前,孩子父亲因向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被拘役,母亲曾多次将孩子丢在家中外出不归。
国家民政部也表示,要制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将“事实孤儿”纳入到国家保障中。
扩展资料:
纳入保障范围的儿童有四大类:
1、未成年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失去父母,找不到父母,未依法收养,包括亲属、机构、家庭寄养人、独立生活的孤儿,以及已满18岁但仍在普通高中学习的未成年人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和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以及为义务兵役服务的孤儿。
2、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父母患有精神病、服刑、强制戒毒、二级或以上严重残疾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而另一方失踪、遗弃或患有精神疾病的家庭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服刑、强制戒毒、二级以上严重残疾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失去或遗弃父母超过两年,未能找到父母的情况;
4、4岁以下,未满18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未成年。
孤儿的标准是什么
孤儿认定的条件是:
(一)孤儿: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孤儿是指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儿童、婴幼儿;(二)服刑人员子女;(三)户籍“留守儿童”;(四)重症精神病患者的未成年子女;(五)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不满14周岁的孤儿才可以被收养。国家、社会和公民对孤儿的救助有多种方式,如对孤儿上学进行资助,助养孤儿、收养孤儿和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款物等。
孤儿国内收养规定: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周岁;(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五)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孤儿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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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
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四)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精神,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参考资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中央人民政府网以上就是关于孤儿的标准是什么?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