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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管理规定(2006)
   https://www.fobmy.com 2024-01-31 22:18:18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警车包括:

(一)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

(二)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

(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

(四)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

(五)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第三条 警车车型由公安部统一确定。汽车为大、中、小、微型客车和执行紧急救援、现场处置等专门用途的车辆;摩托车为二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第四条 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

警车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专用的图形、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的汉字简称以及英文“POLICE”等要素构成。各要素的形状、颜色、规格、位置、字体、字号、材质等应当符合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色漆等行业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部门汉字简称分别为“公安”、“国安”、“司法”和“法院”、“检察”。第五条 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汽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驾驶室顶部;摩托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后轮右侧。警用标志灯具及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的国家标准。第六条 警车应当安装警用警报器。警车警报器应当符合车用电子警报器的国家标准。第七条 警车号牌分为汽车、摩托车两种。均为铝质材,底色为白底反光。号牌应当符合《警车号牌式样》和机动车号牌的行业标准。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确定警车的编号,并建立管理档案。第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警车注册登记,应当填写《警车号牌审批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由本部门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主管机关汇总后送当地同级公安机关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警车登记业务,核发警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警车的登记信息应当进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领取警车牌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应当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第十一条 警车号牌的安装应当符合民用机动车号牌的安装要求。其中,汽车号牌应当在车身前、后部各安装一面;摩托车号牌应当在车身后部安装一面。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警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机动车进行审查。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还应当审查警车车型、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第十三条 警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省、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管理本部门的警车。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

人民警察驾驶警车到异地执行职务的,应当遵守有关办案协作的规定。第十五条 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第十六条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法院判完刑,犯罪人从法院到监狱用的是什么车

兵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为保障兵团法院审判执行办案用车需要,完成各项审判执行工作任务,切实为兵团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职工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现结合兵团法院实际和当前车辆改革工作,特申请保留兵团法院审判执行办案用车编制。

一、兵团法院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情况

兵团法院现有各种号牌车辆18辆。2013年3月,兵团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核定法院系统公务用车编制的通知》,实行公务用车“一刀切”式的治理,不区分一般公务用车与执法执勤车辆,按照“车辆编制数小于等于实有数”的原则,重新核定了兵团分院公车编制数。当时按照兵团法院实有车辆情况,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10辆,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8辆。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行〔2012〕2号)规定:“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基层法院的核定标准为1辆/5人”,“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核定坚持保障工作需要、实事求实和厉行节约的原则核定。”按照上述政策要求,兵团法院人员编制96名,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应核定为1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应当配备5辆,其中囚车1辆、执行车2辆、巡回审判车1辆、申诉、信访车1辆。据此,兵团法院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核定编制应为24辆。目前,实际核定的兵团法院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与国家政策文件确定的编制存在较大差距,且无法满足审判执行工作需要。

二、目前兵团法院车辆配备和使用的基本情况

目前,兵团法院正在使用的车辆共有18辆,其中:警车7辆、公安“O”牌号车4辆、地方号牌车7辆。所有车辆全部用于日常审判执行工作保障,但仍无法满足持续增长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一般公务基本没有车辆保障。

三、建议保留兵团法院审判执勤用车编制

兵团法院每年审理执行各类案件达1300余件,并且对全系统35000件案件进行监督指导,审判执行任务非常繁重,执法车辆保障尤其重要。如果执法车辆保障不到位,将无法完成繁重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大量矛盾纠纷难以化解,严惩危安暴恐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职能作用难以最大限度地得以发挥。

(一)完成好维护国家安全和兵团社会稳定的刑事审判工作,发挥好维稳戍边的特殊作用,需要足够的执法执勤车辆予以保障。兵团法院每年刑事案件近100件,每一起案件的审理,合议庭都要携带所有卷宗到被告人所在地监狱或看守所进行提审。每年减刑假释案件达300余件,每一起案件都要到监狱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这些审判工作,合议庭要携带大量涉密卷宗,为保证安全,不能乘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有执法车辆予以保障。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兵团法院要对各中级法院审理的所有死刑案件、危安案件、暴恐案件进行现场全程指挥督导,要到被告人羁押地、住所地、案发地了解情况,以确保案件的质量。这三类案件不仅需要执法车辆保障,而且长途用车时间较长。

(二)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发挥好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促进和保障兵团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有力的车辆保障。兵团法院每年民商事案件达600余件,每一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都要履行法律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案件调解等法定程序,这些法定工作都需要执法车辆保障。2014年,由于兵团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做到了实地取证、加强调解,许多涉及兵团经济发展和支柱企业的纠纷得以妥善化解,为兵团挽回了经济损失达14亿元。

(三)落实中央要求,解决好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进而推进法治兵团建设,需要配备执行指挥专用车辆。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兵团法院成立了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对全系统43家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系统每年执行案件达5000余件,兵团法院要对这5000余件执行案件统一调度指挥,必须配备足够的执行指挥车辆,往返各师督导指挥。此外,兵团法院本级每年执行案件达100余件,这些案件的执行直接涉及当事人财物的处置,经常受到当事人的百般纠缠和阻挠。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案件时必须配备司法警察和执行指挥车辆,以保证依法执行,防止和果断处置暴力抗法等事件。因此,兵团法院只有配备足够的执行指挥车辆,才能保障完成全系统繁重的执行工作任务,才能解决好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

(四)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妥善化解涉诉信访案件,需要足够的申诉、信访专用车辆。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均要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兵团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占到全兵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80%,仅2014年就达到148件,任务尤其繁重。中央政法委要求,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要做到“四接触一落实”,即接触原案件承办人,接触涉诉信访案件包案人,接触案卷材料,接触信访人,落实稳控措施。据此,兵团法院化解每一起涉诉信访案件,都需要到当地协调解决。涉诉信访案件多是历史老案,历经一审、二审等多次诉讼程序,案件卷宗材料多,不宜乘公共交通工具携带。且涉诉信访案件中不稳定因素相对较多,信访人情绪激动、缠访闹访、群体围访等事件时有发生,故最高人民法院反复要求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时必须配备申诉、信访专用车辆,既保证依法执法,果断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又保障审判执法人员安全。

(五)巡回审判需要专用车辆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确定最高人民法院要设立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地方各级法院加强巡回审判,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解决立案难、诉讼难问题。兵团法院受理的许多民事案件,当事人因生活困难无法来兵团法院参加案件审理,只能由合议庭带着卷宗赴当事人所在地巡回审判,才能依法审结案件、化解纠纷。据统计,2014年,兵团法院共有131件案件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审结。兵团法院没有专业巡回审判车,只能挤用执法执勤车辆,虽然完成了审判工作,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效率,亦给当事人造成诸多不便。

据了解,此次公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共核定执法执勤车辆100辆,此外另核定申诉信访专用车19辆,执行指挥专用车核定5辆,死刑复核用车30辆,民事审判专用车辆10辆,囚车10辆,共计达到174辆。内地的其他省份,江苏高院共核定车辆编制132辆,青海高院共核定车辆编制56辆。兵团法院地域管辖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且具有特殊的危安、暴恐案件审判任务,具有维稳戍边的特殊使命。因此,兵团法院车辆编制应当更加符合兵团的特殊性和兵团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特殊性,符合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需求。

综上,为保障兵团法院完成繁重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为兵团更好地发挥特殊作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恳请保留兵团法院现有的18辆车辆编制。

妥否,请批示。

2015年4月1日

说一个常识,地方上的司法局是无法管理监狱的,只有省司法厅和省监狱管理局,直辖市市司法局和市监狱管理局有权管理监狱。一般都是法院的车送到看守所,再由公安的车送到监狱我想了下可能是这种情况,这个犯人是从监狱脱逃过的,被抓回来了(虽然按法律规定犯人脱逃一天之后,追逃的任务就交给公安,监狱不管了,但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公安不管,监狱自己追),然后在法院加刑,这种情况是由监狱自己接送,监狱的押送任务也不送,犯人转移,犯人探亲,犯人狱内再犯案,某案证人去作证等等等等都是由监狱押送,也就是司法的车。话说回来,哪家的车来接送无关紧要的,楼上的同学在中国任何事情都有可能,不一天只看到那些法律的条条款款,很多事都没有按照那上面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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