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车讯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盘点2021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的投诉情况,其中关于新能源汽车消费者投诉主要问题有安全问题、电池质量、续航缩水等,新能源汽车举证难。
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新能源汽车出现安全问题,如行驶中断电、汽车自燃、自动驾驶系统失灵等。二是电池质量问题突出,比如充电故障等。三是续航里程缩水,特别是冬季低温下续航折损快。四是不兑现承诺,比如宣传使用高性能芯片,实际情况却非如此。
五是价格变动惹争议,消费者刚签完合同还未提车,所购买车型就降价,或者推出同价但性能配置更高的产品,导致消费者不满。六是对已售车型,随意修改网上宣传资料和说明。七是配套的售后服务体系、维修网点、维修技工等不能满足高速增长的新能源汽车需要,影响了消费者的使用体验和售后满意度。
八是汽车数据存储、提供问题引发广泛关注。随着新能源汽车智能化提高,相关数据由厂家垄断、拒绝提供,发生争议。
中国消费者协会给出意见,解决新能源汽车维权难,经营者负有主要责任。一要高度关注产品安全,特别是要强化智能网联汽车的数据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升级、功能安全,加强辅助自动驾驶风险告知及质量管控,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二要真实全面告知产品情况,公平合理约定双方权责,不夸大或者虚假宣传。三要切实落实合格产品交付义务,承担合同责任,履行所作承诺。四要保障消费者数据知情权。汽车数据是消费维权的重要凭证,消费者有权知悉、查阅、获取与自己有关的、未经篡改的原始数据。
五要切实做好售后服务,充分尊重消费者,虚心听取消费者意见,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妥善处理相关投诉,杜绝拖延推诿、强势霸凌、威逼恐吓。
此外,新的汽车三包规定正式实施,汽车经营者应当认真学习新的规定,及时更新三包政策,加强企业员工培训,将三包规定落实到位。
新能源汽车维权难?经营者负主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二手车有故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提供故障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能够证明,不要拿出来一些模糊的证据。
维权的重点是要有证据,二手车交易,不管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二手车交易市场,还是通过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交易,都会留下一些证据。
汽车质量是否有问题的举证责任求解
中国消费者协会在近日公布了2021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其中“新能源汽车举证难、维权难”是中消协公布的典型案例之一。
投诉的问题有八类:
一是安全问题,行驶中断电、汽车自燃、自动驾驶系统失灵等;
二是电视质量问题突出,充电故障频发;
三是续航里程缩水,特别是冬季低温下续航折损快;
四是存在虚假宣传,例如宣传使用高性能芯片,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五是价格变动惹争议,消费者刚签完合同还未提车,所购买车型就降价,或者同价推出更高配置的产品,导致消费者不满;
六是对已售车型随意修改网上宣传资料和说明;
七是配套的售后服务体系、维修网点、维修技工等不能满足高速增长的新能源汽车的需要,影响了消费者的使用体验和售后满意度;
八是汽车数据存储由厂家垄断、拒绝提供,发生争议。
针对以上问题和最近所发生的案例,消协建议:
经营者要主动作为:首先要高度关注产品安全,特别是要强化智能网联汽车的数据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升级、功能安全,加强辅助自动驾驶风险告知及质量管控,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其次,要真实全面的告知产品情况,公平合理的约定双方权责,不夸大或者虚假宣传;切实落实合格产品交付义乌,承担合同责任,履行所作承诺;
最后,要保障消费者数据知情权,做好售后服务,充分尊重消费者,虚心听取消费者意见,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消费者在选购新能源汽车的时候要结合其固有的特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考虑能否接受它的优缺点。保护环境,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去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是社会所倡导的,在遇到了相关的维权问题要及时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0年,原告张某在被告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被告某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并且一次性支付了购车款,买车后第十天晚上张某驾驶该车与一行人相撞,造成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提供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原因之一是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还提供了车辆技术鉴定表及机动车辆安全检测报告,证明购买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不合格。原告张某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某汽车制造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争议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某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生产的汽车双排座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缺陷,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某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生产的车辆为合格产品,原告认为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无证据证明。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明力。
分析这两种意见的关键是谁负有举证责任的问题,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因为目前我国检测汽车的鉴定机构较少,加之鉴定费用高昂,如果消费者要维权的话,所要付出的金钱成本是巨大了。而相对于消费者而言,汽车制造厂无论从技术还是资金方面都属于强势。从本案现在证据来看,作为原告而言,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由交警方委托的检测站对汽车质量进行了检测,因此,笔者认为作为消费者而言,已经承担了相关问题的举证责任。而被告汽车制造厂未提供足以推翻原告的证据情况下,仅以原告没有提供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由,认为汽车没有质量问题,对于弱势的消费者而言,实在有失公平。民法的举证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也存在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故,笔者认为汽车质量合格与否的举证责任应由汽车公司承担,如果汽车公司不能提供证明汽车质量合格的证据,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相反,该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生产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应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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