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车讯 根据《“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认知及线索征集调查报告》,中国消费者协会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汽车、车险等相关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
一、通过格式条款排除经营者承担隐蔽瑕疵的质量担保责任。
例如:车辆验收应于交付当时在交付地点进行。甲方(消费者)应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向乙方(经营者)提出。否则,合同车辆交付完毕后发现前述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法律分析
经营者对其销售的车辆负有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应当向消费者交付符合法定及约定质量标准的车辆。消费者负有检验义务,应当及时对车辆进行检验并将质量异议通知经营者。车辆质量瑕疵分为外观瑕疵与隐蔽瑕疵。对于外观瑕疵,消费者在车辆交付时通过认真细致检查,可以凭借肉眼观察得以发现,因此约定应于交付当场提出质量异议具有合理性。但对于无法通过肉眼观察当场发现、须经使用后方可发现的车辆性能、质量等隐蔽瑕疵,格式条款约定交付完毕后乙方不承担责任,显然不合理地缩短了检验期间,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排除了经营者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二、通过格式条款排除经营者违约时承担返还双倍定金的责任。
例如: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消费者)向乙方(经营者)交纳定金XX元,如甲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应返还甲方交纳的定金,但不做任何赔偿。定金日后抵为车款,但定金数额不得超过车款总额。
(一)法律分析
定金具有担保功能,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责。格式条款约定消费者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而经营者不履行合同却无须双倍返还定金,且不承担任何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免除经营者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排除消费者请求违约损害赔偿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约定过高金额的定金。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通过约定按责赔付,减轻保险公司责任。
例如:赔偿处理:本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或者由事故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100%;
保险车辆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保险车辆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0。
保险事故不涉及其他责任方的,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
(一)法律分析
按责赔付格式条款混淆了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原则,排除了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法定权利,免除或减轻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双方或多方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保险人不负事故责任的,被保险人既有权选择向肇事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有权选择向保险人主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
(二)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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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如何平稳“过冬”?中消协:养成良好充电用车习惯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租车旅游和返乡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方式,由此引发的消费投诉也在快速增长。对此,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提醒市民,租车有猫腻,注意细节,防止损失。
哈尔滨市民李先生不久前从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车行驶100多公里时,由于零件老化,车抛锚了。租车公司让李先生就近修理,然后回来报销。然而,当李先生拿着970元的维修费收据找到租车公司时,却被告知只能按照哈尔滨市车辆维修所需的500多元费用进行报销。李先生不满意。
同样为租车烦恼的还有哈尔滨市民吴先生。最近他在一家租车公司租了一辆车,交了3000元押金。当其按期还车时,商家表示只能先退2000元押金,等10天看看有没有交通违章再退剩余押金。不久吴先生接到公司电话,说他租的车挡风玻璃碎了,剩余押金不退。吴先生说,还车的时候,商家已经检查过车辆,没有问题。现在叫碎玻璃,极不合理。
对于类似情况,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提醒人们,在办理租车业务时,应与商家就一些具体细节进行约定,并留下相关凭证,以防上当受骗。来源:石家庄日报
中消协权威发布:购买新能源车的四点建议
寒冬已至,究竟该如何正确地为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主购车维保时又有哪些注意事项?
随着冬季低温季节到来,有不少新能源汽车车主反映,在用车过程中出现了续航缩短、充电慢等问题,影响自身驾车体验与行车安全。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12月1日发布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使用消费提示。
养成良好充电用车习惯
在冬季低温条件下,新能源车电池充放电效率降低,可能导致电池的寿命缩短、续航能力下降。中消协表示,由于冬季气温寒冷,车主在启动、停车、充电、驾驶等操作中,应充分考虑新能源车电池特性。
对此,中消协建议,在车辆启动后,要让电路和电池组预热1-2分钟,使电池组达到更适宜的工作条件;行驶过程中要及时充电,不要等电池电量耗尽再充电。非紧急情况下,尽量避免急加速、急转弯、急刹车等操作,以节省车辆功耗。
值得注意的是,充电时应避免雨水或雪水流入充电口引起内部短路。使用充电枪设备时,若发现充电电缆绝缘皮破损、控制盒壳体破损、金属导体外露等情况,应马上停止使用。
针对充电地点的问题,中消协建议消费者,尽量选择室内停车场或阳光充足的室外停车场,以提升电池活性和充电效率。停放后要适当补电,定期通电运转。避免电池静置过久而亏电。
定期维保消除隐患
据了解,在冬季低温作用下,车辆轮胎可能会出现变硬、变脆的问题。对此,中消协建议,消费者应定期检查胎压,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因胎压过高或过低影响驾乘体验。
车辆“趴窝”现象是寒冷天气下消费者重点关注的出行隐患之一。中消协提醒消费者应结合续航模式和出行距离,合理调配车辆驾车模式和空调通风换气模式,“预留富余、未雨绸缪,谨防电量消耗过快出现,影响出行体验和安排。”
此外,车主购车维保时有哪些注意事项?中消协指出,在选择购买新能源车与充电桩时,消费者应认真签订合同、仔细核对凭证并妥善保管。若发现产品服务存在任何瑕疵问题或与合同不一致的情况,可结合实际情况向经营者所在地的消协组织或者行政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易车讯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今天发布《新能源汽车投诉增长!买车前这四点建议你知道吗?》消费提示:
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减少和避免消费纠纷发生,广东省消委会向广大消费者发出“新能源汽车消费提示”。
明确出行需求定位,合理选择车辆配置
新能源汽车的续航里程和充电是消费者重点关注的问题。消费者在选购新能源汽车前,应找准需求定位,充分考虑车辆续航里程是否满足自身的出行需求及使用场景,了解清楚居住小区是否适合安装私人充电桩,以及所在城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配置情况,切勿盲目跟风购买,避免购车后因续航里程不足或充电不便造成困扰。
在购买二手新能源汽车时,消费者应关注评价汽车性价比的“残值率”指标,结合同品牌二手车的销售情况,选购消费者认可、性价比高的二手车。
掌握新车技术特点,注重车辆使用安全
商品安全是消费者最为关注的问题。新能源汽车在驱动方式、操控系统、使用设计等方面均与传统燃油车有较大的不同,如新能源汽车的“动能回收系统”“智能辅助驾驶”等,使新能源汽车与燃油车在驾驶和操作上会有一定的区别。由于电机驱动的特性,新能源汽车启动和加速可能更快,对驾驶者提出的要求可能更高。消费者在购买前应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技术特点的研究,提前掌握驾驶新能源汽车应注意的细节,最好亲身试驾体验。
同时,消费者应多关注了解同款车型或同品牌车辆的用户口碑,对经常发生消费纠纷、售后服务态度差、频繁出现故障、甚至造成严重事故的新能源汽车,应慎重选择。
重要信息写进合同,仔细核对方可提车
消费者在选车过程中,应要求经营者对车辆作出真实全面的介绍,向商家详细了解汽车的各项配置、功能、收费标准、电池寿命、维修保养、额外收费项目、提车时间、退款约定等重要信息。应要求将上述信息连同销售人员的宣传承诺一并写入合同,对于不清楚的条款,要主动提出质疑,避免被销售人员“忽悠”,若遇到捆绑购买车险、收取不合理费用等经营行为,要勇于说“不”。
在提车时,消费者应仔细核对经营者提供的车辆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车身是否有明显划痕,检查好车辆各种手续,若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或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应现场及时向经营者反映,要求更换车辆或拒绝提车。
正确使用保养,依法理性维权
消费者在日常使用车辆时,应定期对车辆线路、电池等进行检查和保养,若发现汽车零配件或电池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维修或更换。应避免充电时间过长,暴雨天尽量不要停靠在露天地方进行充电,以保证自身安全。
消费者应妥善保管购车合同、付款记录等凭证,出现问题时,可先与经营者沟通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理性选择投诉、提起仲裁、起诉等维权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关于中消协提醒:汽车相关领域这些条款“无效”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