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发挥著名人物档案资源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著名人物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著名人物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确保著名人物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著名人物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著名人物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市和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著名人物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市和县(市)区档案馆负责分管范围内著名人物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第五条 著名人物档案的建档对象(以下简称建档对象),是指在某一领域、行业、学科做出过重要贡献或产生重大影响,并得到社会认可的宁波籍或在宁波工作、学习、生活过的非宁波籍人士,主要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社会团体领导;
(二)英雄模范、烈士;
(三)工商界、宗教界人士;
(四)科技界、文化界、教育界、卫生界、体育界人士;
(五)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及外国人;
(六)历史人物;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人士。第六条 著名人物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著名人物在生活、学习、工作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其主要经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参考价值,可以作为档案资料收集的下列内容:
(一)反映著名人物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传记、回忆录、履历表等;
(二)反映著名人物职务活动的文章、报告、演讲稿、工作日记等;
(三)反映著名人物成就的著作、研究成果、艺术作品等;
(四)社会对著名人物研究、评价的材料;
(五)与著名人物有直接关系的各类证书、奖章、谱牒、信函、音像制品等;
(六)著名人物口述的历史材料;
(七)著名人物收藏的图书、资料及其他具有历史和纪念意义的物品;
(八)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第七条 著名人物档案的建档对象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单位或者个人对建档对象的界定以及档案资料的进馆范围有异议的,由市和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对裁决不服的,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鼓励单位或个人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建档对象。第八条 著名人物档案可以采取下列收集方式: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收集、整理著名人物在工作中产生的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本级档案馆移交;
(二)档案所有者捐赠、寄存或出售;
(三)复制、交换其他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方志馆、纪念馆、美术馆等保存的著名人物档案;
(四)购买、复制或交换散存、散失的著名人物档案;
(五)与档案所有者协商解决等其他收集形式。第九条 鼓励著名人物档案所有者向档案馆捐赠著名人物档案。档案馆应当向著名人物档案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
档案馆应积极开展著名人物档案的收集工作,及时补充著名人物档案材料,不断丰富著名人物档案的内容。第十条 档案馆接受著名人物档案所有者的寄存、出售,应当签订寄存或买卖合同。第十一条 档案馆对收集进馆的著名人物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和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和编目,并采用先进技术,确保不同载体著名人物档案的安全。第十二条 档案馆应当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将纸质的著名人物档案及著名人物其他资料转化为数字化信息。第十三条 档案馆之间以及档案馆与博物馆、图书馆、方志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单位之间应当加强著名人物档案资料征集、开发和利用方面的协作,实现资源共建共享。第十四条 著名人物档案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予以利用:
(一)提供查阅服务;
(二)提供咨询服务;
(三)开展学术研究;
(四)举行展览展示;
(五)开展宣传教育及纪念活动;
(六)其他利用形式。第十五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或寄存著名人物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及其法定继承人,有权了解著名人物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情况,并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免费利用权。对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可以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无明确限制利用要求的,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档案的标准尺寸是多少,做不做出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形成、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五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维护城市建设档案完整与安全的基础上,便于社会各方面对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设档案事业。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专门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建设档案业务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及信息资源,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市各形成城市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报送城市建设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接收、收集、保管城市建设档案,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第二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范围第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包括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基础资料以及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第九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范围为: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洞、排水、照明、污水处理等方面的档案。
(二)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给水、供气、供热、供电、消防、邮政、电信、公共交通等方面的档案。
(三)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建设工程档案。
(四)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城市雕塑工程等方面的档案。
(五)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填埋场、大型公厕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及监测工程等方面的档案。
(六)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业建筑(工厂、矿山、仓储设施等)、住宅、商业、机关、学校、医疗、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等方面的档案。
(七)城市环保、防洪、防灾、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八)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等军事工程档案。
(九)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第十条 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的范围为:
(一)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址、地名等资料。
(二)城市经济、人口、自然资源等资料。
(三)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规定、计划文件、科学研究成果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负责接收、保管需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建设单位应当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完整、准确。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形成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保管使用1—5年后向市和县(市)、区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移交;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中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由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负责收集。
宁波市对外开放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一、档案装具标准(档案装具国家行业标准DA/T6-92)
1、本标准(档案装具国家行业标准DA/T6-9)适用于钢类、木类、纸类等材料的档案装具,其他材料的档案装具亦应参照执行。2、固定架、密集架、案卷柜每层搁板承重应≥40KG。3、常用柜类的顶板、正面板、侧面板、底板钢板厚度≥1.0mm,隔板、背板厚度≥0.8,轨道厚度≥1.5mm。6、钢板的剪裁、弯折、机加件加工后均应打毛刺,并无裂纹和伤痕。7、所有焊接件,应焊接牢固,焊接部位光滑、平整,露出的结合面必须磨平。8、表面处理及深装底面必须用脱脂剂或其他方法将油脂和污物除净。9、面板、侧板等重要零件应施以表面磷化处理,磷化后不应有油、锈斑和积水。10、装具表面应平滑且不得有凹凸现象。11、漆膜厚薄应均匀,无起毛、垂流、划伤、疙瘩、皱纹等影响外观的缺陷。
二、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88国家标准)
硬卷皮格式:硬卷皮封面尺寸规格采用300mm×220mm或280mm×210mm。封底尺寸同封面尺寸。封底三边(上、下、翻口处)要另有70mm宽的折叠纸舌。卷脊可根据需要分别设10、15、20mm三种厚度。用于成卷装订的卷皮,上、下侧装订处要各有20mm宽的装订纸舌。本标准推荐使用250克牛皮纸制作案卷硬卷皮。
软卷皮格式:使用软卷皮装订的案卷,必须装入卷盒内保存。软卷皮外形尺寸:软卷皮设封皮和封底,其封皮和封底可根据需要采用长宽为297mm×210mm(供A4型纸用)或260mm×185mm(供16开型纸用)的规格。
卷盒格式:卷盒外形尺寸采用300mm×220mm,其高度可设置30、40或50mm的规格。盒盖翻口处中部设置绳带,便于系紧卷盒。
卷内文件目录格式:目录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内通用16开型(260mm×185mm)或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卷内目录用纸上白边宽20±0.5mm,卷内目录用纸下白边宽15±0.5mm,卷内目录用纸左白边宽25±0.5mm,卷内目录用纸右白边宽15±0.5mm。卷内备考表外形尺寸均同卷内目录。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监制:在卷皮封底下部应印上“由×××档案局监制”字样。
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2000-12-06批准2001-01-01实施)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档案盒的外形尺寸为310mm×220mm,盒脊厚度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为20mm、30mm、40mm等。
四、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发布时间19920720,公布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科技档案卷皮规格和制成材料:卷盒的外表面规格为:305mm×220mm,厚度分别为10、20、30、40、50、60mm六种。卷夹的外表面规格为:305mm×220mm,厚度为20mm。卷皮宜采用牛皮纸板双裱压制,或黄板纸制作,外裱牛皮纸。本标准推荐使用无酸卷皮。
卷内表格的规格和制成材料质量: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规格为:297mm×210mm或260mm×185mm。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宜采用70g以上白色书写纸制作。
案卷脊背标签的规格和质量:案卷脊背标签与卷盒的长度和厚度相同,即305mm×10(20、30、40、50、60)mm。案卷脊背标签宜采用150g白色书写纸制作,案卷脊背格式也可以直接印在卷盒脊背上。
五、工业企业档案案卷格式(DB37/T181-93,发布时间19920720公布形式:山东省地方标准)
卷皮可采用硬卷皮、软卷皮、卷盒、卷夹四种形式。
硬卷皮格式:前封面、封底尺寸采用280mm×210mm。封底三边要有70mm宽的折叠纸舌。脊背厚度尺寸为10、15、20mm三种。前封面、封底左侧装订处要各有20mm宽的装订纸舌。硬卷皮使用250克牛皮纸制作。
软卷皮格式:前封面、封底尺寸采用270mm×195mm。封底翻口处有70mm宽的折叠纸舌。软卷皮使用150克牛皮纸制作。
卷盒格式:卷盒上、下表面尺寸采用305mm×220mm。厚度尺寸为12、20、30、40、50、60mm六种。卷盒使用250克牛皮纸双裱压制。
案卷封面印制在卷皮、卷盒的正表面上,尺寸与卷皮、卷盒的前封面相同。
案卷脊背式样及制成材料:硬卷皮、卷夹案卷脊背项目印制在卷皮脊背上。卷盒案卷脊背规格与卷盒的长度和厚度相同,尺寸为305mm×12(20、30、40、50、60)mm。卷盒脊背使用150克白色书写纸制作。
卷内文件目录格式:目录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内通用16开型(260mm×185mm)或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卷内文件目录使用70克以上白色书写纸制作。
软卷皮备考表印制在封三上,其外形尺寸及制成材料均同卷内文件目录。
六、会计档案案卷格式
会计档案案卷格式,包括案卷盒、卷内备考表、会计档案案卷目录、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格式。
卷盒外形尺寸:封面尺寸采用230mm×125mm,其厚度可根据需要设置为30mm、40mm或50mm的规格。
硬卷皮封面和封底。其封面和封底采用280mm×210mm的规格。
报表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格式、项目同文书档案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其纸幅面尺寸采用265mm×190mm的规格。脊卷标签同卷盒卷脊标签。
会计账簿的案卷格式:订本账簿维持原装原封,须在原硬账簿夹封面上加贴规定封面,活页账应加装成册,再加贴规定封面,其纸幅面尺寸采用120mm×80mm的规格。
卷脊标签同硬卷皮卷脊标签,在离卷脊底边20mm处粘贴。
会计档案案卷目录形式:会计档案案卷目录封面用纸幅面尺寸用265mm×190mm的规格。会计档案案卷目录用纸幅尺寸与会计档案案卷目录封面尺寸相同。
会计档案移交清单格式:会计档案移交清单用纸幅面尺寸采用265mm×190mm的规格。
七、DA/T24-2000无酸档案卷皮卷盒用纸及纸板
无酸档案卷皮、卷盒用纸及纸板为卷筒纸,卷筒宽度为1600mm或按订货合同;宽度偏差不超过±5mm。卷筒直径为850mm±50mm。无酸档案卷皮纸、卷盒纸的技术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规定。
外观:纸及纸板表面应平整、光洁、纤维组织均匀,不允许有褶子、裂口、洞眼、透帘、分层、起毛等影响使用的纸病。挂面的无酸档案卷皮、卷盒用纸及纸板尘埃或斑痕指标应符合规定。卷筒两端面应平整,弓形不超过15mm,锯齿形不超过5mm。每卷筒断头不允许超过3个,断头处用胶带对接粘牢并做明显标记。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市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加强对外开放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对外开放活动中(主要包括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引进技术设备,对外经济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外事交往等)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数据、声像和机读材料以及有关实物等均属对外开放活动档案。第三条 对外开放活动档案是我市对外开放的真实历史记录,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各涉外主管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涉外单位)都应当把对外开放活动档案的管理工作,作为整个对外开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领导和管理。第四条 对外开放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资料,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各有关单位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作用。第五条 各涉外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政策和保密制度,认真做好对外开放活动档案的保密工作,维护党和国家机密。第六条 各级涉外专业主管机关负责本专业系统对外开放活动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级涉外综合部门负责对外开放活动档案工作的综合与协调。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涉外单位(包括地方代管的涉外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帮助。第七条 各涉外单位必须把对外开放活动中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修改补充纳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在研究部署对外开放工作的同时,研究部署对外开放活动档案工作。在外事活动结束,利用外资项目竣工、验收时,同时检查验收档案资料。第八条 各级主管机关和涉外单位的档案部门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涉外活动档案。第九条 各涉外单位应组织档案工作人员参与本单位一定的外事活动,以便使他们了解客商、外国专家来本单位考察、会谈等情况,及时收集有关文件材料。第十条 对外开放活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合资、合作企业方面: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外商的来往函电、客户资信材料,出国考察调查材料和搜集的有关资料,洽谈和谈判记录,备忘录及协议,各方代表签署的合同及章程,企业负责人名单,批准证书、证件及其他审批文件,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及产品试制鉴定材料,工程竣工图件、报告及验收材料,项目转资通知、账册、簿记及各种变更工商登记材料,合同终止、延长及结业审批文件、项目利用外资总结等。
(二)技术引进方面:包括项目意向方案,资金及技术来源,选择的调查材料,项目建议书和初步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谈判记录、备忘录、协议、协定、项目审批文件,引进技术、设备的合同及附件,设备开箱检验、商检、索赔材料,引进技术图件及补充修改材料,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及产品试制鉴定材料,项目用外汇计划及执行情况材料和项目竣工验收图件、报告及鉴定证书等。
(三)开发区的基础建设方面:包括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各种建筑物的总平面位置图和地上地下管网图。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计划任务书、征地文件、地质勘探资料,各群体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维修、扩建、改建中形成的图纸和预算材料等。
(四)对外贸易方面:包括各种形式的外资谈判准备材料,客户情况资料,国别政策,谈判过程形成的谈判记录,意向性协议及贸易合同等;贷款交接情况记录,来往账目结算材料等。
(五)对外承包劳务合作方面:包括参加国际承包市场工程投标获得的招标书、招标图纸资料,对招标书的研究论证和工程建设贷款的计算材料,有关招标国和工程项目的情况调研材料及国别政策、法令、税法,投标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投标保函存根,议标、定标记录,投标书及附函,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劳务合作中与国外签定的劳务合同、合作经营合同等。
(六)外事活动方面:包括外事接待和出国及赴港澳地区的请示、批复、来访出访人员名单,活动内容及其它有关情况材料、专题报告、总结材料、双方签订的意向书、协议书、协定书及换文(正副本),会议记录、往来函电,双方负责人讲话、题词及活动的声像记录材料、互赠的礼品,实物清单,外方提供的情况资料及友好城市政治、经济、文化等情况资料,国内外报刊杂志上刊登的有关本单位外事活动的报道及本单位、本地区外事活动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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