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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https://www.fobmy.com 2024-03-14 09:53:23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1.1为加强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合理维护财产免遭不必要的损失,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工作全面顺利地向前推进,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猪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2猪场的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

1.1为加强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合理维护财产免遭不必要的损失,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工作全面顺利地向前推进,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猪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2猪场的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经理负责制,各级管理者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1.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员工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情节特严重者,触犯国家刑法、法律、法规的,交国家执法机关论处。

1.4猪场安全生产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指锅炉、污水处理厂、配电间以及用电、使用电力设备机械、高空作业、施工等类安全生产、作业另一方面:指食物安全、牲猪出口安全、行车安全、防疫安全、雷击等类工作。

1.5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在安全生产上:任何人提出异议,猪场领导、各部门主任、主管要引起相当重视,采取防范措施。

2机构与职责

2.1猪场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组长:分公司经理,副组长:猪场副经理或经理助理,成员:办公室主任、生产技术部主任以及各部门主任、场长。其主要职责:全面负责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2.2各部门主任、主管负责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2.3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划分:第一责任人为:经理,主管经理第二责任人为各部门主任、主管_第三责任人即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第一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第二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当事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来划分三级责任人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畜禽养殖企业管理制度

规模猪场各阶段饲养管理制度

员工守则及奖罚条例

符合下列条件者受奖励:

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提合理化建议,主动协助领导搞好工作者。

 在特定环境中见义勇为者,敢于揭发坏人坏事者。

 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操作水平较高者

 认真执行猪场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者.

 胜任本职工作,生产成绩特别显著,贡献很大者。

符合下列条件者受罚(警告、罚款、开除)

01. 违反劳动纪律者。

02. 违反操作规程者.

03. 出现责任事故、造成损失者。

04. 不爱护公物,损坏公物者。

05. 挑拨离间、无理取闹、搞分裂者。

06. 对坏人坏事知情不报者,见危不救、袖手旁观者。

07. 以权谋私、化公为私者

08.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收取回佣及厚礼者。

09. 盗窃、赌博者。

10. 语言行为粗暴及欺骗者。

11. 不请假出场者。

12. 随便将场内物资拿出场者。

13. 发现外来人员进场不阻止者。

员工休请假考勤制度

休假制度

01. 员工每月休假2天,正常情况不得超休。

02. 正常休假由组长、生产线主管逐级批准,安排轮休。

03. 有薪假:婚假7天,丧假(直系亲属)5天,产假45天,人流休假6天,上环休假3天,下环休假1天,女结扎休假13天,男结扎休假5天。

04. 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可领取加班补贴。

05. 休假天数积存多的由生产线主管、场长安排补休,省内可积休8天,跨省12天。

请假制度

一、 除正常休假,一般情况不得请假,病假等例外。

二、 请假需写《员工请假单》,层层报批,否则作旷工处理;旷工1天,扣薪2天,连续旷工5天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

三、 员工请假期间无工资,因公负伤者可报公司批准,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四、 生产线员工请假2天以内者由主管批准,3天以上者须由场长批准。

考勤制度

1、 生产线员工由生产线主管负责考勤,生产线主管、后勤人员由场长负责考勤,月底上报。

2、 员工须按时上下班,迟到或早退2次扣1天工资。

3、 有事须请假。

4、 严禁消极怠工,一旦发现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者按扣薪处理,态度恶劣者上报公司做开除处理。

顶班制度

1. 员工休假(请假)由组长安排人员顶班,组长负责。

2. 组长休假(请假)由生产线主管顶班,生产线主管负责。

3. 生产线主管休假(请假)由场长顶班,场长负责。

4. 各级人员休假必须安排好交接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出现特殊情况如外界有疫情需要封场,则不可正常休假,只能安排积休

妊娠空怀母猪饲养管理技术操作规程

一. 工作目标。

1. 保证配种分娩率在85%以上。

2. 保证经产母猪合格率在95%以上。

3. 保证后备母猪合格率在90%以上(转入基础群为准)

4. 月产弱仔率不得高于10%

二. 工作日程

日班工作时间为:

上午 7:30─11:30

下午 14:00─18:00

工作时间随季节变化,工作日程作相应的前移或后移。

7:30~ 8:00 观察猪群,清理食槽,检查饮水

8:00~ 9:00 拌料

9:00~10:00 饲喂

10:00~11:30 清理卫生、其他工作

14:00~14:30 观察猪群,清理食槽,检查饮水

14:30~16:30 拌料,饲喂

16:30~18:00 冲洗猪栏猪体、其他工作

(三)断奶母猪的饲养管理

1、 断奶母猪的膘情至关重要,要做好哺乳后期的饲养管理,使其断奶时保持较好的膘情。

哺乳后期不要过多削减母猪喂料量;抓好仔猪补饲、哺乳,减少母猪哺乳的营养消耗;适当提前断奶。

2、 断奶前后1周内适当减少哺乳次数,减少喂料量以防发生乳房炎。

3、 有计划地淘汰7胎以上或生产性能低下的母猪。确定淘汰猪最好在母猪断奶时进行。

4、 母猪断奶后一般在3~7天开始发情,此时注意做好母猪的发情鉴定和公猪的试情工作。母猪发情稳定后才可配种,不要强配。

5、 断奶母猪可喂哺乳料、日喂二餐,日喂2.5-3Kg,推迟发情的断奶母猪优饲,日喂3-4Kg。

(四)反情、超期空怀、不发情母猪饲养管理

1 .配种后21天左右用公猪对母猪做返情检查,以后每月做一次妊娠诊断。

2 .妊检空怀情猪放在观察区,及时复配。妊检空怀猪转入配种区要重新建立母猪卡。

3 .每头每日喂料3公斤左右,日喂2次。过肥过瘦的要调整喂料量,膘情恢复正常再配.

4 .超期空怀、不正常发情母猪要集中饲养,每天放公猪进栏追逐10分钟或放运动场公母混群运动,观察发情情况。

5 .体况健康、正常的不发情母猪,先采取饲养管理综合措施

(见诱情方法),然后再选用激素治疗。

6 .不发情或屡配不孕的母猪可对症使用PG600、血促性素、绒促性素、排卵素、氯前列烯醇等外源性激素。

7 .长期病弱或空怀2个情期以上的,应及时淘汰。

(五)妊娠母猪的饲养管理

1、 所有母猪配种后按配种时间(周次)在妊娠定位栏编组排列。怀孕料分三阶段按标准饲喂。

2、 每次投放饲料要准、快,以减少应激。要给每头猪足够的时间吃料,尽量减少饲料浪费。根据母猪的膘情调整投料量。

母猪的膘情分级系统

瘦弱级 脊柱、腰角、肋骨非常明显,脊椎历历可数

十分瘦级 尖脊、削肩,不用压力便可辨脊柱,膘薄,大腿少肌肉

稍瘦级 脊柱尖,稍有背膘(配种最低条件)

标准级 身体稍圆,肩膀发达有力(配种理想条件)

稍肥级 平背圆膘、胸肉饱满,肋部丰厚(分娩前理想状态)

肥胖级 太肥,体型横、背膘厚

3、 不喂发霉变质饲料,防止中毒。

4、 减少应激,防流保胎。

5、 妊娠诊断:在正常情况下,配种后21天左右不再发情的母猪即可确定妊娠。其表现为:贪睡、食欲旺、易上膘、皮毛光、性温驯、行动稳、阴门下裂缝向上缩成一条线等。做好配种后18~65天内的复发情检查工作。

6、 对妊娠母猪定期进行评估,按妊娠阶段分三段区进行饲喂和管理。妊娠一个月内的喂料量为1.8~2.2公斤/天/头, 妊娠中间二个月内的喂料量为2.0~2.5公斤/天/头,最后一个月的喂料量为2.8~3.5公斤/天/头,产前一周开始喂哺乳料,并适当减料。

妊娠阶段 喂料量(公斤/天/头)

妊娠一个月内 1.8~2.2

妊娠中期 2.0~2.5

妊娠最后一个月 2.8~3.5

7、 预防烈性传染病的发生,预防中暑,防止机械性流产。

8、 按《免疫程序》做好各种疫苗的免疫接种工作。

9、 妊娠母猪临产前一周转入产房,转入前冲洗消毒,并同时驱体内外寄生虫。

第二节 分娩舍饲养管理技术操作规程

一.工作目标

1、 按计划完成母猪分娩产仔任务。

2、 哺乳期成活率92%—95%以上。

3.4周龄断奶平均体重6公斤以上.

二.工作日程

7:30~8:30 母猪、仔猪喂饲

8:30~9:30 治疗、打耳号、剪牙、断尾、补铁等工作

9:30~11:30清理卫生、其他工作

14:00~16:00清理卫生、其他工作

16:00~17:00治疗

17:00~18:00 母猪、仔猪喂饲

三.操作规程

(一)产前准备

1、 空栏彻底清洗,检修产房设备,之后用卫康、农福、消毒威等消毒药连续消毒两次,晾干后备用。第二次消毒最好采用火焰消毒或薰蒸消毒。

2、 产房温度最好控制在25℃左右,湿度65~75%,检验清楚预产期,母猪的妊娠期平均为114天。

3、 产前产后3天母猪减料,以后自由采食,产前3 天开始投喂维力康或小苏打、芒硝,连喂1周,分娩前检查乳房是否有乳汁流出,以便做好接产准备。

4、 准备好5%碘酊、0.1%KMnO4消毒水、抗菌素、催产素、保温灯等药品工具。

5、 分娩前用0.1%KMnO4消毒水清洗母猪的外阴和乳房。

6、 临产母猪提前一周上产床,上产床前清洗消毒,驱体内外寄生虫一次。

7、 产前肌注德力先等长效土霉素5毫升。

8、 产前产后母猪料添加1-2周呼肠舒、强力霉素等,以预防产后仔猪下痢。

(二)判断分娩

1、 阴道红肿,频频排尿。

2、 乳房有光泽、两侧乳房外涨,用手挤压有乳汁排出,初乳出现后12~24小时内分娩。

(三)接产

1、 要求有专人看管,接产时每次离开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

2、 仔猪出生后,应立即将其口鼻粘液清除、擦净,用抹布将猪体抹干,发现假死猪及时抢救,产后检查胎衣是否全部排出, 如胎衣不下或胎衣不全可肌注催产素。

3、 断脐用5%碘酊消毒。

4、 把初生仔猪放入保温箱,保持箱内温度30℃以上。

5、 帮助仔猪吃上初乳,固定乳头,初生重小的放在前面, 大的放在后面。仔猪吃初乳前,每个乳头的最初几滴奶要挤掉。

6、 有羊水排出、强烈努责后1小时仍无仔猪排出或产仔间隔超过1小时,即视为难产,需要人工助产。

(四)难产的处理

1、 有难产史的母猪临产前1天肌注律胎素或氯前列烯醇,或预产期当日注射缩宫素。

2、 临产母猪子宫收缩无力或产仔间隔超过半小时者可注射缩宫素,但要注意在子宫颈口开张时使用。

3、 注射催产素仍无效或由于胎儿过大、胎位不正、骨盆狭窄等原因造成难产应立即人工助产。

4、 人工助产时,要剪平指甲,润滑手、臂并消毒,然后随着子宫收缩节律慢慢伸入阴道内;手掌心向上,五指并拢;抓仔猪的两后腿或下颌部;母猪子宫扩张时,开始向外拉仔猪,努责收缩时停下,动作要轻;拉出仔猪后应帮助仔猪呼吸(假死仔猪的处理:将其前后躯以肺部为轴向内侧并拢、放开反复数次)。产后阴道内注入抗生素,同时肌注得力先等抗生素一个疗程,以防发生子宫炎、阴道炎。

5、 对难产的母猪,应在母猪卡上注明发生难产的原因,以便下一产次的正确处理或作为淘汰鉴定的依据。

(五)产后护理和饲养

1、 哺乳母猪每天喂2~3次,产前3天开始减料,渐减至日常量的1/2~1/3,产后3天恢复正常,自由采食直至断奶前3天。喂料时若母猪不愿站立吃料,应赶起。

2、 产前产后日粮中加0.75~1.5%的电解质、轻泻剂(维力康、小苏打或芒硝)以预防产后便秘、消化不良、食欲不振, 夏季日粮中添加1.2%的NaHCO3可提高采食量。

3、 哺乳期内注意环境安静、圈舍清洁、干燥,做到冬暖夏凉。随时观察母猪的采食量和泌乳量的变化,以便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4、 仔猪初生后2天内注射血康或富来血、牲血素等铁剂1.5ml,预防贫血;口服抗生素如兽友一针、庆大霉素2ml,以预防下痢。注射亚硒酸钠VE0.5 ml,以预防白肌病,同时也能提高仔猪对疾病的抵抗力;如果猪场呼吸道病严重时,鼻腔喷雾卡那霉素加以预防。无乳母猪采用催乳中药拌料或口服。

5、 新生仔猪要在吃初乳前剪牙、断尾。断脐以留下3cm为宜,断端5%碘酊消毒;剪牙钳5%碘酊消毒后齐牙根处剪掉上下两侧犬齿,弱仔不剪牙;断尾时,尾根部留下3cm处剪断、5%碘酊消毒。

6、 仔猪吃过初乳后适当过哺寄养调整,尽量使仔猪数与母猪的有效乳头数相等,防止未使用的乳头萎缩,从而影响下一胎的泌乳性能。寄养时,仔猪间日龄相差不超过3天,把大的仔猪寄出去,寄出时用寄母的奶汁擦抹待寄仔猪的全身。

7、 7-15日龄小公猪去势,去势时要彻底,切口不宜太大,术后5%碘酊消毒。

8、 产房适宜温度,分娩后1周27℃,2周26℃,三周24℃,四周22℃。保温箱温度:初生36℃,体重2 kg 30℃,4 kg 29℃,6 kg28℃,6 kg以上~断奶27℃,断奶后三周24~26℃。

9、 产房要保持干燥,产栏内只要有小猪,便不能用水冲洗。预防仔猪下痢,参照《黄白痢综合防治措施》。

10、 补料:出生后5~7日龄开始诱补料,保持料槽清洁,饲料新鲜。勤添少添,晚间要补添一次料。每天补料次数为4~5次。

11、 产房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有其他工作不得已离岗时每次离开时间控制在1小时以内。

12、 仔猪平均25~28日龄断奶,一次性断奶,不换圈,不换料。断奶前后连喂3天开食补盐以防应激。

13、 断奶后一周,逐渐过渡饲料,断奶头两天注意限料,以防消化不良引起下痢。

在哺乳期因失重过多而瘦弱的母猪要适当提前断奶,断奶前3天需适当限料。

第三节 保育舍的操作规程

一.工作目标

1. 保育期成活率94%—97%以上。

2. 7周龄转出体重14Kg以上。

3. 9周龄转出体重20Kg以上。

二.工作日程

7:30~8:30 喂饲

8:30~10:30清理卫生、其他工作

10:30~11:00 喂饲

14:00~14:30 喂饲

14:30~16:30 清理卫生、其他工作

16:00~17:00 喂饲

17:00~18:00其它工作

三.操作规程

1、 转入猪前,空栏要彻底冲洗消毒,空栏时间不少于3天。

2、 转入、转出猪群每周一批次,猪栏的猪群批次清楚明了,强弱分群。

3、 诱导仔猪饮水和吃料。经常检查饮水器。

4、 头两天注意限料,以防消化不良引起下痢。以后自由采食,勤添少添,每天添料3-4次。

5、 及时调整猪群,强弱、大小分群,保持合理的密度,病猪、僵猪及时隔离饲养。注意链球菌病的防治。

6、 保持圈舍卫生,加强猪群调教,训练猪群吃料、睡觉、排便“ 三定位”。尽可能不用水冲洗有猪的猪栏(炎热季节除外)。注意舍内湿度。

7、 头一周,饲料中适当添加一些抗应激药物

8、 清理卫生时注意观察猪群排粪情况;喂料时观察食欲情况;休息时检查呼吸情况,发现病猪立即报告给技术员,严重病猪隔离饲养,统一用药。

9、 按季节温度的变化,做好通风换气、防暑降温及防寒保温工作。注意舍内有害气体浓度。

10、 分群合群时,为了减少相互咬架而产生应激,应遵守“ 留弱不留强”,“拆多不拆少”,“夜并昼不并”的原则,可对并圈的猪喷洒药液(如来苏儿)或碘制剂消毒液,清除气味差异,并后饲养人员要多加观察(此条也适合于其它猪群)。

11、 每周消毒两次,每周消毒药更换一次。

第四节 生长育肥舍饲养管理技术操作规程

一.工作目标

1、生长猪成活率96%-99%。

2.育肥猪成活率98%-99%.

2、饲料转化率(15~90千克阶段):≤2.8:1。

3、日增重(15~90千克阶段):≥650千克。

4、生长育肥阶段(15~95千克)饲养日龄≤119天

(全期饲养日龄≤168天)。

二.工作日程

7:30~9:00 清理饲槽并饲喂

9:00~9:30 观察猪群,将病猪报技术员

9:30~11:30 清理卫生、其他工作

14:00~15:30 清理饲槽并饲喂

15:30~16:00 观察猪群,将病猪报技术员

16:00~18:00 清洁卫生、其他工作

三.操作规程

1、 转入猪前,空栏要彻底冲洗消毒,空栏时间不少于3天。

2、 转入、转出猪群每周一批次,猪栏的猪群批次清楚明了。

3、 及时调整猪群,强弱、大小、公母分群,保持合理的密度,病猪及时隔离饲养。

4、 转入第一周饲料添加土霉素钙预混剂、呼诺玢、泰乐菌素等抗生素,预防及控制呼吸道病。

5、 小猪49~77日龄喂小猪料,78~119日龄喂中猪料,120~168 日龄喂大猪料,自由采食,喂料时参考喂料标准,以每餐不剩料为原则。

6、 保持圈舍卫生,加强猪群调教,训练猪群吃料,睡觉,排便“ 三定位”。

7、 干粪便要用车拉到化粪池,夏季每天冲洗一次。

8、 清理卫生时注意观察猪群排粪情况;喂料时观察食欲情况;休息时检查呼吸情况,发现病猪立即报技术员,严重病猪隔离饲养,统一用药。

9、 按季节温度的变化,做好通风降温工作,经常检查饮水器,做好防暑降温等工作。

10、 分群合群时,为了减少相互咬架而产生应激,应遵守“ 留弱不留强”,“拆多不拆少”,“夜并昼不并”的原则,可对并圈的猪喷洒药液(如来苏儿)或碘制剂,清除气味差异,并后饲养人员要多加观察(此条也适合于其它猪群)。

11、 每周消毒1-3次,每周消毒药更换一次。

12、 出栏猪要事先鉴定合格后才能出场,残次猪特殊处理出售。

保育舍饲养管理技术操作规程

一.工作目标

4. 保育期成活率94%—97%以上。

5. 7周龄转出体重14Kg以上。

6. 9周龄转出体重20Kg以上。

二.工作日程

7:30~8:30 喂饲

8:30~10:30清理卫生、其他工作

10:30~11:00 喂饲

14:00~14:30 喂饲

14:30~16:30 清理卫生、其他工作

16:00~17:00 喂饲

17:00~18:00其它工作

三.操作规程

12、 转入猪前,空栏要彻底冲洗消毒,空栏时间不少于3天。

13、 转入、转出猪群每周一批次,猪栏的猪群批次清楚明了,强弱分群。

14、 诱导仔猪饮水和吃料。经常检查饮水器。

15、 头两天注意限料,以防消化不良引起下痢。以后自由采食,勤添少添,每天添料3-4次。

16、 及时调整猪群,强弱、大小分群,保持合理的密度,病猪、僵猪及时隔离饲养。注意链球菌病的防治。

17、 保持圈舍卫生,加强猪群调教,训练猪群吃料、睡觉、排便“ 三定位”。尽可能不用水冲洗有猪的猪栏(炎热季节除外)。注意舍内湿度。

18、 头一周,饲料中适当添加一些抗应激药物

19、 清理卫生时注意观察猪群排粪情况;喂料时观察食欲情况;休息时检查呼吸情况,发现病猪立即报告给技术员,严重病猪隔离饲养,统一用药。

20、 按季节温度的变化,做好通风换气、防暑降温及防寒保温工作。注意舍内有害气体浓度。

21、 分群合群时,为了减少相互咬架而产生应激,应遵守“ 留弱不留强”,“拆多不拆少”,“夜并昼不并”的原则,可对并圈的猪喷洒药液(如来苏儿)或碘制剂消毒液,清除气味差异,并后饲养人员要多加观察(此条也适合于其它猪群)。

22、 每周消毒两次,每周消毒药更换一次。

第五节 生长育肥舍饲养管理技术操作规程

一.工作目标

1、育成阶段成活率≥98%。

2、饲料转化率(15~90千克阶段):≤2.7:1。

3、日增重(15~90千克阶段):≥650千克。

4、生长育肥阶段(15~95千克)饲养日龄≤119天

(全期饲养日龄≤168天)。

二.工作日程

7:30~8:30 喂饲

8:30~9:30 观察猪群、治疗

9:30~11:30 清理卫生、其他工作

14:30~15:30 喂饲

15:30~16:30 清理卫生、其他工作

16:30~17:30 观察猪群、治疗、其他工作

三.操作规程

13、 转入猪前,空栏要彻底冲洗消毒,空栏时间不少于3天。

14、 转入、转出猪群每周一批次,猪栏的猪群批次清楚明了。

15、 及时调整猪群,强弱、大小、公母分群,保持合理的密度,病猪及时隔离饲养。

16、 转入第一周饲料添加土霉素钙预混剂、呼诺玢、泰乐菌素等抗生素,预防及控制呼吸道病。

17、 小猪49~77日龄喂保育猪料,78~119日龄喂中猪料,120~168 日龄喂大猪料,自由采食,喂料时参考喂料标准,以每餐不剩料或少剩料为原则。

18、 保持圈舍卫生,加强猪群调教,训练猪群吃料,睡觉,排便“ 三定位”。

19、 干粪便要用车拉到化粪池,夏季每天冲洗一次。

20、 清理卫生时注意观察猪群排粪情况;喂料时观察食欲情况;休息时检查呼吸情况,发现病猪,对症治疗。严重病猪隔离饲养,统一用药。

21、 按季节温度的变化,调整好通风降温设备,经常检查饮水器,做好防暑降温等工作。

22、 分群合群时,为了减少相互咬架而产生应激,应遵守“ 留弱不留强”,“拆多不拆少”,“夜并昼不并”的原则,可对并圈的猪喷洒药液(如来苏儿),清除气味差异,并后饲养人员要多加观察(此条也适合于其它猪群)。

每周消毒一次,每周消毒药更换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 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 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 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渣(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畜禽毛羽等)、废水、恶臭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

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二、范围

(一)对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二)畜禽养殖区域范围

1.畜禽禁养区范围

(1)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2)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3)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4)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5)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畜禽限养区范围

(1)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2)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3)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4)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3.畜禽适养区范围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三、工作目标

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力争通过四年时间,分期分批实施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污染综合治理等,逐步调整全市畜禽养殖业空间布局。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强化养殖业与种植业的有机结合,规范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任务及要求

(一)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2007年8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区县规划》),并报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备案。

《区县规划》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发展目标,体现“种养结合、生态养殖、以地定畜”的产业发展思路,突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与循环产业经济理念,强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合理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实施畜禽养殖区域控制和总量控制;优化畜禽养殖方式和养殖结构,鼓励建设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以及引导农户畜禽散养行为;落实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以及污染整治项目,落实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促进畜禽养殖废物综合利用、促进生态养殖、生态农业的发展。

(二)划定畜禽养殖区域

2007年8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本辖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要充分考虑本辖区城市建设、饮用水源保护、自然保护区等相关环境敏感区的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结合各类城市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本着促进区域养殖环境的改善、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久发展的原则,以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等畜禽禁养区污染防治为重点,组织规划、建设、市政、农业、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区县(自治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需明确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分布范围,落实到地块;针对不同的养殖区域、养殖种类、实施期限等,落实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污染治理的分期实施计划。

(三)强化畜禽养殖区域管理

1.畜禽禁养区综合整治

畜禽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取缔或搬迁,并恢复土地原使用功能。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且保证不扩大畜禽养殖存栏规模的情况下,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实施了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可以推迟至2010年底前取缔或搬迁。各年度重点整治区域如下:

2007年,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群众投诉热点区域。

2008年,主城九区的街道;建制镇以上城市建成区。

2009年,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水库。

2010年,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2.畜禽限养区、适养区综合整治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环境保护手续,完善以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为主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措施,不得设置养殖废水排放口或溢流口,实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

畜禽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满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要求,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环境保护手续,完成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从严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排放。

在畜禽限养区内未达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要求的、在畜禽适养区内未达到限期治理要求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取缔。

各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如下:

2007年,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场环保申报、环评审批、限期治理等;组织开展生猪存栏当量500头以上的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

2008年,完成畜禽养殖场环保申报、环评审批、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继续实施环保限期治理。

2009年,完成违禁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

2010年,完成违禁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或搬迁。

五、责任分解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划定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区域,分期分批组织实施违禁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搬迁、整合、污染防治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农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违禁畜禽养殖行为及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1.市农业局牵头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对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及布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协助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

2.市环保局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组织清理和完善畜禽养殖场相关环保手续,协调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

3.市市政委依法对主城区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实施城市建成区内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废物综合利用等财政鼓励、优惠政策。

5.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农业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快推进《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制定。

6.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关系到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环境质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头,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加大力度,广泛宣传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广泛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尤其要做好取缔、搬迁等对象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严格执法,强化监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各种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要组成工作组,对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适时进行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每季度向市环保局报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季报。市环保局要及时向市政府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五)强化年度目标考核

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区县(自治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和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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