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国家标准GB18877—2009(表4-5)。
表4-5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技术指标
表4-5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技术指标(续)-1
项目a指标Ⅰ型Ⅱ型Ⅲ型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b,%≥15.025.030.0水分(H2O)的质量分数c,%≤12.012.08.0有机质的质量分数,%≥20158总腐植酸的质量分数d,%≥——5粒度(1.00~4.75毫米或3.35~5.60毫米)e,%≥70酸碱度(pH)3.0~8.0蛔虫卵死亡率f,%≥95。
项目a指标Ⅰ型Ⅱ型Ⅲ型大肠菌值f≥101/101氯离子的质量分数g,%≤3.0a砷、镉、铅、铬、汞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的要求见GB相关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b标明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3.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1.5%。c水分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d对于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腐植酸的产品,需采用本标准5.9节规定的方法测定总腐植酸的质量分数。e指出厂检验结果。当用户对粒度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f对于有机质来源仅为腐植酸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可不测定蛔虫卵死亡率、大肠菌值。g如产品氯离子含量大于3.0%,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该项目可不做要求。
什么是有机无机复混肥?
有机肥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有机肥料的技术指标
项目指标
有机质含量(以干基计/)(%)>30
总养分(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含量(以干基计)/(%)>4.0
水分(游离水)含量(/%)<20
酸碱度pH5.5^8.0
掺混肥
总养分不低于35.0%。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百分率、水分含量和粒度(2.00mm~4.00mm)的指标分别为:不低于60%、不高于2.0%和不低于70%。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氯离子含量大于3%的必须明确标注中文“含氯”,不可以用“氯”、“含Cl”或“Cl”代替。
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项目指标
总养分(N+P,O.,+K2())的质量分数·/%>15.0
水分(H,O)的质量分数/%<10.0
有机质的质量分数/%>20
粒度(1.00mm---4.75mm或3.35-5.60mm)/%>70
酸碱度pH 5.5~8.0
蛔虫卵死亡率/%>95
大肠菌值>10
含抓离子(CI-)的质量分数“/%<3.0
砷及其化合物(以As计)的质量分数/%<0.0050
锅及其化合物(以Cd计)的质量分数/%(0.0010
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的质量分数/%(0.0150
铬及其化合物(以Cr计)的质量分数/%<0.0500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的质量分数/%(0.0005
注:a标明的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不得低于2.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1.0%
b如产品抓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并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抓”,该项目可不做要求。
有机无机复混肥:指来源于标明养分的有机和无机物质的产品,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其有机成分主要来自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等有机物料,并经发酵腐熟处理,无机成分则以单质氮、磷、钾肥或复合肥为主。农业部行业标准(NY481-2002)规定有机一无机复混肥的外观为粒状或粉状产品,无机械杂质,无恶臭。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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