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都需要一个标准。秦始皇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书同文,车同轨”。要是没有这些标准,很难说中国是不是能够维系两千多年的绵延不绝。语言的统一有多重要,欧洲就是例子。
民以食为天,故而豆腐的地位至少是跟语言同样重要的。汉朝发明的豆腐可能是中华民族饮食历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农耕而非畜牧为主的中国人因此有了稳定廉价的优质蛋白质来源。如此重要,当然需要颁布一个国家标准。
如果事涉及语言又牵扯到豆腐,那更是双重重要。这么重要的事,是豆腐名称的翻译问题。
走在街上,大量公共标识的英文翻译不知所云,中国人看不懂,外国人更看不懂。不但看不懂,还闹出不少笑话。针对这一现象,最近几个国家部委联合发布了一套《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系列国家标准。除了通用准则之外,这套标准还在交通、旅游、餐饮、文化等十三个领域给出了具体规范,并附上了3700多条推荐译文。
编写这套规范的初衷当然是好的,其中绝大多数准则和推荐译文也都符合英文的使用习惯。不过,某些词条似乎在符合译名规范和尊重既定使用习惯之间摇摆,“豆腐”就是其中之一。
1. 豆腐的推荐译名
国标推荐的译名是Bean Curd或Doufu,二者一意译一音译。
先来看Bean Curd。我小时候学英语,书本上有一些中国食品的英文翻译,豆腐就是这么翻译的。后来在北美生活多年,每每试图用这个词,对方都如坠云端。
平心而论,这个翻译不算坏。翻译从来就不只是一个语言问题,文化和生活习惯是更大的障碍。如果一件东西在一种文化中压根就不存在,要通过对一个词的翻译把这件东西介绍到这个文化当中,让人明白它是什么,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种情况下常见的做法是借助于目标文化中已经存在的一个类似的事物,比如把饺子翻译成Dumpling就是这种做法。
那么Bean Curd里面的这个Curd是什么东西呢?从字面上讲,这个词形容的是一小块一小块的形状。从使用习惯上来说,它通常指的是经过发酵的奶块。单说curd,这是一种类似于酸奶但是比酸奶更粘稠更厚的奶制品。这在印度和英国比较常见,在北美很少看到。另外一个东西叫cheese curd,这是制作奶酪的发酵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半成品,形状是一寸见方的小块儿,很粘、韧性很好。从形状上讲,把豆腐翻译成bean curd,好像说得过去。但是,不管curd还是cheese curd都是经过发酵而成的。而豆腐的生产是不经过发酵的,中国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豆腐归为非发酵类豆制品。所以curd并不是非常准确。
Bean表示豆类,这没有问题。可是,在日常使用习惯中soy或者soy bean指黄豆,而单独使用bean则通常是指四季豆一类的豆。比如酱油一般译为soy sauce,绝没有bean sauce这种用法。
这么说来,bean curd这个翻译并不是很直观。有人考证过,这个词在美国已经存在了一百多年,可是很不普及,基本上没人这么用。这也从侧面反应出这不是最优的翻译。
2. 音译好不好
从某种意义上讲,音译也许是一个更好的选择。这就是为什么国家标准要推荐使用汉语拼音Doufu作为豆腐的英文翻译。
这也是很常见的做法。比如意大利著名的甜品提拉米苏Tiramisu,名字原本只是创造这道甜品的餐馆给它起的一个商标,有人说是厨师用自己的名字命名了这道甜品,也有人说是“带我走”的意思。可是当它流行开来,其他文化中没有这样东西,就直接音译了这个名字。更有趣的一个例子是拿铁咖啡,英文写成latte,也是从意大利文音译过来。听起来好像很高大上,可是在意大利文中这是很普通的一个词,就是牛奶的意思。意大利人喝咖啡的习惯,如果不加特别说明,都是不加奶的,特浓espresso,加奶的就是latte。
所以说把豆腐译为Doufu,一点问题都没有。
3. 使用习惯
如果说这个翻译有什么问题,那就是它不符合约定俗成的使用习惯。英文中已经有了一个广为流传的词Tofu用来翻译豆腐。这个词是从日文音译为英文的,就像日式拉面译成Ramen。
没错,不论豆腐还是拉面,都是从中国传到日本,再由日本传到欧美的。可是一旦当这些音译词进入英语,它们就已经成了英语的外来词汇的一部分。如果说一定要正本清源,把它们改过来,恐怕要费些周折。
比如青岛啤酒的商标,根据标准的翻译方法,“青岛”应该按照汉语拼音拼写成Qingdao,可是在汉语拼音方案出台之前很多年,青岛啤酒就用Tsingtao Beer的商标卖到了全世界。今天的青岛啤酒仍然沿用这个商标。反过来说,外来词汇一旦进入汉语,使用习惯也不是那么容易改过来的。著名的强生公司英文叫做Johnson,跟NBA球星魔术师约翰逊是一个名字。可是不论强生还是约翰逊,在汉语中都已经是广为接纳的英语名词,不管是硬要把强生公司改名为约翰逊公司,还是把魔术师改名为强生,都很难让人接受。
一定要让别的国家按照自己的习惯更改译名,我们最熟悉的例子莫过于韩国要求中国把“汉城”的译名改为“首尔”。且不说这个要求被中国网民嘲笑了好一阵子,单就可操作性来说,这个要求起码是可行的,因为事件的主体是在外交活动中的两国政府。可是如果韩国政府要求全世界所有卖韩国烧烤的餐馆把它们的名字一律从“汉城烧”、“汉城烧烤王”改成“首尔烧”、“首尔烧烤王”,那就不但可笑,而且无法实现了——餐馆老板们可不会听他的。
中国的餐饮企业到底是要遵从国家标准把豆腐叫做doufu还是按照吃豆腐的顾客的语言习惯把它叫做tofu,我们现在还不得而知。海外的中餐馆不必顾忌部颁标准,多半还会继续用tofu——一边是制定标准的老爷,一边是衣食父母,听谁的?
国家食品添加剂标准在哪有啊,非发酵豆制品的添加标准是什么??
所有豆制品均可以执行gb2712-2014标准。
1、新的《gb2712-2014豆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12-2014代替了原发酵豆制品卫生标准。
2、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gb2712-2014)将于2015年5月正式实施。取得我市非发酵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照《非发酵豆制品通用技术条件》(szjg20-2006)(以下简称《豆制品技术条件》)和其他特区发布的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6年。
3、由于gb2712-2014和《豆制品技术规范》的内容与不完全相同,为解决gb2712-2014生效后我市豆制品生产标准的适用问题,为进一步提高豆制品生产企业和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我局特邀有关专家开展标准培训,解答我市豆制品生产企业标准应用问题。
扩展资料:
标准的追踪:
标准实施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农业行政、质监、工业和卫生行政部门同级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信息技术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根据评价结果,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汇总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还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审评。标准审查期一般不超过5年。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食品安全标准
豆腐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吗
按照如下要求准备好之后,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验收就OK了!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两大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制品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即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501。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略
(二)关键控制环节。
1.选料和清洗。
2.菌种的选择、发酵的温度和时间。
3.煮浆温度和时间。
4.凝固成型。
5.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的控制。
6.成品的贮藏和运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杂菌的污染,造成半成品和成品的腐败变质;
2.蛋白质和氨基酸态氮含量过低;
3.食品添加剂的超量和超范围使用;
4.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厂房设计合理,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原料库、加工车间、成品库、包装车间,生产发酵豆制品的企业应有相应的发酵场所。加工车间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包装车间应密闭有消毒措施,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设备(如浸泡罐等);
2.制浆设备(如磨浆机、煮浆罐等);
3.蒸煮设备(如蒸煮罐等);
4.成型设备(如切块机、压榨机等);
5.发酵设施(如发酵笼、屉等);
6.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
7.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
除以上设备以外,生产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必须具备其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如灭菌、油炸等相关设备。
腐乳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5、7。
豆豉、纳豆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3、5、7。
豆浆、内酯豆腐等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7。
豆腐、干豆腐等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7。
腐竹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6、7。(分装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7。)
油炸等豆制品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7。(外购豆胚的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7。)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12-2003《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GB271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SB/T10170-1993《腐乳》相关的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豆制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变质或未去除有害物质的原料、辅料,油炸豆制品所用油脂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要求,禁止反复使用。发酵豆制品所使用的菌种应防止污染和变异产毒。不得将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等工业原料作为食品添加剂在豆制品加工中使用。所使用的稳定剂和凝固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发酵性豆制品。
1.分析天平(0.1mg);2.酸度计(PH0.01);3.天平(0.1g);4.干燥箱;5.灭菌锅;6.微生物培养箱;7.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8.生物显微镜。
注:豆豉、纳豆生产企业出厂检验设备不需要酸度计。
(二)非发酵性豆制品。
1.干燥箱2.天平(0.1g)3.灭菌锅4.微生物培养箱5.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6.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豆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相应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八、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的品种,发酵性豆制品在企业成品库内分别随机抽取1种产品。非发酵性豆制品优先抽取直接入口的产品,有腐竹的加抽一个腐竹产品。所抽样品应为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抽样基数:产品不得少于50kg。
抽样数量:同一批次的产品不少于2kg(腐竹可适当减少抽样数量),独立包装不少于8个产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它要求
(一)对于保质期短且贮藏温度有特殊要求的豆制品,抽完样后,要按企业产品明示的贮藏温度保存样品并及时送达发证检验机构。
(二)次硫酸氢钠甲醛的检测依据按国质检执(2002)183号文关于印发《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及附件。
(三)腐竹允许分装,但必须符合本细则中的相应规定。
(四)保质期短的产品在贮存中应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措施。运输豆制品时,应严密遮盖,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做到专车送货。
(五)在发证检验中,如果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审查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指标,发证检验时也要进行检验,并按相关标准、产品明示值进行判定。
豆腐干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豆腐也是食品类,也属于《食品安全法》管辖的范畴。
《食品安全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1、豆腐干小作坊企业必须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2、豆腐干小作坊企业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豆腐干小作坊必须要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豆腐干小作坊必须要有厂房需要具有相应的功能布局,并符合国家的相应要求。设备需要符合产品的工艺流程,能够将产品生产出来即可。有些产品对自动化包装灌装等方面有要求。具备细则和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设备并检定。
5、豆腐干小作坊必须要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6、豆腐干小作坊必须要有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7、豆腐干小作坊必须要有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8、豆腐干小作坊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以上就是关于豆腐的食品安全标准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