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福步贸易网!
关注我们
service@fobmy.com
全部产品分类
化工行业设计单位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实施细则
   https://www.fobmy.com 2022-07-01 00:23:35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法》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行业设计单位的特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行业设计单位标准化水平的考核。化工行业设计单位均可

第一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法》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行业设计单位的特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行业设计单位标准化水平的考核。化工行业设计单位均可自愿申请标准化水平考核。第三条 标准化水平考核是对各单位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相关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标准体系的综合评价和督促检查,是对设计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重要认证。对提高设计质量、人员素质、标准化水平和推动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作用。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直属设计单位(部门)的标准化水平考核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统一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属单位及化工企业内部的设计单位(部门)的标准化水平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第五条 申请标准化水平考核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地位;

(二)具有同本单位设计规模相适应的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标准化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工程设计水平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设计采用标准的覆盖率100%;

(四)具有主要工程设计质量水平、采用标准水平和工程设计生产装置产品标准水平的证明材料。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考核。

(一)申请前两年内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因未执行技术标准而发生设计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二)有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处在整改期或尚未结案的单位。第七条 标准化水平考核内容包括:

(一)工程设计成品标准水平和质量水平;

(二)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保证技术标准贯彻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标准体系;

(三)标准的实施能力和效果;

(四)标准化管理水平。第八条 设计单位标准化水平分为下列四级:

(一)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达到95分(含95分,下同)以上,为一级;

(二)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达到90分以上,为二级;

(三)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达到80分以上,为三级;

(四)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达到70分以上,为四级;

评分标准详见本细则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标准化水平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第九条 设计单位标准化水平考核由本单位按其申请考核的级别,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2)连同有关材料(详见附件3)向负责组织考核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对申请一级或二级标准化水平考核的单位,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将推荐文件及申报表于十一月底前送国家技术监督局,待列入国家考核计划后,再进行考核工作。

(二)对申请三级或四级标准化水平考核的单位,化学工业部直属设计单位(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各自主管单位向部基建司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所属设计单位及企业内部的设计单位(部门)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 化工部门负责组织考核的单位收到标准化水平考核申报并同意对其进行考核后,应组织评审组进行考核评审,评审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熟悉化工行业设计标准化管理的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必要时可邀请临时评审员,每个评审组临时评审员不宜超过评审组正式评审员的1/3。第十一条 各级考核工作分工如下:

一级: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考核。

二级:部直属设计单位(部门)受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可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组织考核,并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计主管部门及化工厅(局)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属设计单位(包括企业内部的设计单位和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并请地方设计主管部门、化工厅(局)、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参加。

三、四级:部直属设计单位(部门)的上级单位可受化学工业部基建司的委托组织考核,并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设计主管部门及化工厅(局)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属设计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并请地方设计主管部门、化工厅(局)及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委托的单位参加。

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价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法》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行业建筑安装企业特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行业建筑安装企业标准化水平的考核。凡申请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加强标准化工作管理。第三条 申请“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集团公司(大企业下属若干个企业)的考核必须有70%以上的主要下属企业已考核确认,方可按已考核确认中最低级申请考核;

(二)具有同企业建筑安装相适应的统一管理本企业标准化、并能胜任工作的标准化工作人员,其人员比例应占企业专业职称人员的1%-3%。

申请一、二级考核的企业,应具有统一管理全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专职机构;申请三、四级考核的大中型企业,一般应有统一管理全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职能机构,小型企业应有统一管理全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承建的工程项目必须具有合法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的覆盖率应为100%,单位工程的质量达标率应为100%;

(四)具有主要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应达到相应等级水平的证明材料。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考核。

(一)近两年内连续非政策性亏损的企业;

(二)近两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的企业;

(三)有违反标准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处在整改期或尚未结案的企业。第五条 标准化水平考核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

(二)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保证技术标准贯彻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

(三)标准的实施与标准化效益;

(四)企业标准级管理水平。第六条 标准化水平考核的实施采用百分制,分为下列四个等级:

一、一级标准化水平:承建的工程项目主要单位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应达到近五年内国际先进水平,其单位工程质量的优良品率应符合国家现行规定中全部优良的规定。物资消耗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必须达到95分以上(含95分);

二、二级标准化水平:承建的工程项目主要单位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应达到近十年内国际水平,其中建筑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必须高于国家现行规定;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必须达到90%以上(不含90%),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必须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

三、三级标准化水平:承建的工程项目主要单位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其中建筑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应高于国家现行规定;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必须达到90%以上(含90%);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必须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

四、四级标准化水平:承建的工程项目主要单位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应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其中建筑工程优良品率必须符合本地区的现行规定;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必须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第七条 标准化水平考核工作按各自分工进行,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的考核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归口管理,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化工厅(局)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的考核工作,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请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及化工厅(局)参加。

(一)一级标准化水平的考核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考核。

(二)二级标准化水平的考核,在国家技术监督局指导下,部直属企业,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组织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三)三、四级标准化水平的考核,部直属企业的上级单位可受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委托,负责具体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企业上级单位组织考核。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标准化是企业组织现代化生产和科学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指导机械工业企业加强与改进标准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对本企业标准化水平的评价,并可作为有关主管部门和专业技术归口研究所检查指导本行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南与依据。第三条 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与国家特级企业相对应;二级、三级与国家一级、国家二级企业相对应;四级与省、市级先进企业相对应。)第四条 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价项目、内容和要求见表1、表2。第五条 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价要力求实效。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应紧密结合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的需要,不强求其形式与完整性。第六条 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价要求企业应满足表1中规定的相应等级必备条件,并按表2综合评分。总分值高于或95分具有一级企业标准化水平。低于95分高于85分具有二级水平。评为一、二级的表明具有运用标准化手段推动企业技术进步能力,并可作为评选标准化先进企业的条件;低于85分高于或等于75分具有三级水平,表明具有全面开展企业标准化先进工作的能力;低于75分高于60分具有四级水平,表明具有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制定企业标准的能力。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司负责。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素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工作在邮电部科技司领导下由邮电部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以下简称部工业标准化所)负责办理邮电工业企业的标准化水平考核的具体业务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属工厂以及部属科研、院校生产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所属工厂可作参考。第四条 申请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地位(包括具有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同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统一管理本单位标准化的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标准化管理人员;

(三)正式生产的产品必须具有合法的标准,产品标准覆盖率达100%,产品质量(出厂产品)达标率100%;

(四)具有主要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达到标准水平的证明材料或主要产品的标准水平和实物质量水平采用和达到国际标准水平的证明材料。

两年以上连续非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

有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尚在整改期或未结案的企业不得申请。第五条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内容为:

(一)产品标准水平和实物质量水平;

(二)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标准体系;

(三)标准的实施和标准化效益;

(四)标准化工作管理水平。第六条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分为四级:

(一)主要产品的标准水平和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物质消耗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为95分以上,可定为一级企业标准化水平;

(二)主要产品的标准水平和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际(八十年代初)水平,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达到90分以上,可定为二级企业标准化水平;

(三)主要产品的标准水平和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达到80分以上,可定为三级企业标准化水平;

(四)主要产品的标准水平和实物质量水平符合邮电部通信网要求,各项考核项目综合评分达到70分以上,可定为四级企业标准化水平。第七条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实行百分制考核,按《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评分。(附件另发)。第八条 申请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的单位应按本《评分标准》先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于前一年9月底前向部工业标准化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抄报部科技司和邮电工业总公司。每年的考核计划,由部下达。

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的申请,原则上从四级开始。企业标准化实际水平较好的,经部工业标准化所审查,报请部科技司批准后,也可从三级开始。

申请二级(含二级)以上考核的企业,由部标准化所初审后,报部科技司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推荐,经同意后,企业再正式提出申请。第九条 考核工作由国家或部委派评审组进行。一、二级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委托部)负责组织,三、四级由邮电部负责组织。部级评审员由部聘任并发放证书。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部工业标准化所。第十条 经考核,达到企业标准化水平级别的企业,分别由国家或部颁发《企业标准化水平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证书》可根据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作为参加产品评优,质量管理奖,企业上等级等评定活动所要求达到相应等级的标准化水平的合法证明。第十一条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定级后,至少一年后方可申请高一级别的企业标准化水平。第十二条 《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间内,对取得《证书》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低于《证书》水平的,要限期整改。到期限仍达不到《证书》水平的,吊销其《证书》。第十三条 《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向部工业标准化所申请复查和换证,并抄报部科技司和邮电工业总公司,换证后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不申请复查换证者,《证书》自行失效。

以上就是关于化工行业设计单位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实施细则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免责声明:
1.本站部份内容系网友自发上传与转载,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
2.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福步贸易网欢迎各方(自)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原创内容,但要严格注明来源:福步贸易网
3.我们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将版权疑问、授权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service@fobmy.com,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谢谢。

 
福步贸易网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 |  m.fobm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