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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软件六大挑选标准是什么?
   https://www.fobmy.com 2022-08-01 01:59:59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管理软件六大挑选标准》·产品:质量必须稳定、界面必须条理、计算必须精确、报表必须规范。·实用:一款精明软件绝对不是罗里罗嗦,聪明记忆设置、功能直观明了、操作直接了当,是工作效率唯一保证。·服务:具有在线升级、自动分发客户端、自动IP固化解

《管理软件六大挑选标准》

·产品:质量必须稳定、界面必须条理、计算必须精确、报表必须规范。

·实用:一款精明软件绝对不是罗里罗嗦,聪明记忆设置、功能直观明了、操作直接了当,是工作效率唯一保证。

·服务:具有在线升级、自动分发客户端、自动IP固化解析等“零服务”功能,能比十万人同时为您服务更省钱、省时、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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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最近很多小伙伴们在询问专才管理(专才管理专注于专业政策咨询、政策补贴、项目申报等,对企业进行分析评估,上百项目,匹配企业,千万补贴、助力发企业发展)小编有关什么是软件企业认定?需要怎样的条件才能认定的问题,现在专才管理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让大家一目了然!

什么是软件企业认证?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000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18号文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需要怎样的条件才能认定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软件企业认证好处

1、软件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海关等部门也会为其生产开发业务提供通关便利;

2、软件企业在企业融资方面具有竞争优势,还可以实现技术入股以及到境外上市融资;

3、软件企业具有经营、销售软件产品的特定权限,有助于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参加招投标,促进项目成交和市场营销;

4、软件企业可以显示企业技术实力和市场价值,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同时也便于进一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得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双重证书。

以上就是专才管理小编整理的关于软件企业认证的相关知识,如果需要详细了解软件企业认证条件、评定流程、遇到难以解决的相关问题,可以到我们专才管理官网进行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在软件企业认证中条件不足的、遇到各种难以解决的问题等,专才管理都有专业的团队进行分析解决。专才管理采用全方位、一体化的综合服务模式,从前期规划到项目获批全程质量控制,为全国企事业单位在软件企业认证申请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

拓展信息

复杂生物之所以能适应复杂的环境,是因为它的许多内在功能和行动反应都是经过反复调整和长期进化而产生的。

同样,大公司的每一个工作流程都是在数千个场景中处理的,每一个动作都经过了很长时间的考验,个人经验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作为一名员工,只要你学会了这些动作和常规,你就是一名合格的员工。此外,大公司有足够好的培训体系和学习机会,可以给你足够的学习条件。

大公司规模大、行动慢、稳定性好、安全性好,会带来两个后果:

一方面,由于大公司基本上可以与环境整合,他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强,一些小的挫折和困难很难对他造成伤害。就像哺乳动物一样,它们发展了恒温功能,可以抵御大多数自然风险。

另一方面,由于规模过大,增长速度相对较慢,特别是难以保持持续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一旦出现了一个大问题,如果它倒下了,大公司就很难再翻身了。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

(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

(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

(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软件企业认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第八条 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软件企业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可从“中国双软认定网”下载填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究开发费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政策口径分别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归集);

(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软硬件设施清单等;

(八)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自受理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情况、技术研发能力情况(包括研发环境、研发团队、以及场所购买或租赁情况等)、质量保障能力情况(包括质量保障体系、测试实验环境与工具等)、知识产权情况(包括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情况、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等)、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团队、经营管理制度等)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产业、财务等专家围绕上述方面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第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做出认定,并将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发回报送的省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二条 省级主管部门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并将获证软件企业名单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第十三条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软件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等有关规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审材料(软件企业年审申请书可从“中国双软认定网”下载填写)。省级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其认定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将年审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发回报送的省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确定、公布年审结果,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如在优惠期限内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则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省级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企业对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复审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软件企业认定资格。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软件企业变更报备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认定年度次年2月份前,省级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可将上述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分别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章 行业规范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应当加强信用评价等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推动软件行业自律,自觉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软件企业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和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 软件企业应当增强创新发展能力,优化人才结构,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

(一)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深化产学研用结合;

(二)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三)加强软件开发环境和信息技术服务支撑环境建设,改进软件开发过程,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提升软件产品测试、验证水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四)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品牌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建立国际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提高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能力和国际市场占有率。

第十九条 软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的有关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报送相关经济运行数据和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省级主管部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级主管部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可给予通报、限期改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相应机构,可责令省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参与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认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违反认定工作保密规定等要求;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税务部门。

(一)在申请认定或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三)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对被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软件企业,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并按相关规定享受鼓励政策。

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软件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内业资料管理软件的全国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第四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

(五)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备案;

(三)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各地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授权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五)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发布软件产品登记通告。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第二章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第七条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销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均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第八条 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四)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样品及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同级税务部门和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备案。第十条 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及原开发单位提供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备案所需材料提交,报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第十一条 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

(四)该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五)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或信息产业部认可的其他测试材料;

(六)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政策和规定的证明等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第十二条 软件产品在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经信息产业部通告后,其登记备案生效。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全国部分省、区、市内业资料管理软件依据(现行)标准如下: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

河北省: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3(J)/T 145-2012》、《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3(J)35-2002

山西省:《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DBJ04-214-2004)

内蒙古:《房屋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5/427-2005)

福建省:《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13-56-2004

湖北省:《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统一用表2009版》

吉林省:《建设工程技术文件整理标准 DB22/407-2005》

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技术管理记录表格》(甘建工[2004]174号)

四川省:《四川省工程建设统一用表》(第二版)

云南省:《云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53/T-44-2011)、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DBJ 53/T-23-2008、《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标准 DBJ 53/T-24-2008》

贵州省:贵州省建筑工程技术、安全资料管理相关规范和要求

江西省:江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编制规程》(DB36/J002-2007)

安徽省:《安徽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34/T918.1-2009~DB34/T918.4-2009

宁夏:宁夏《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64/266-2003》

广西:广西《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广西应用手册》

青海: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指南(第二版)

天津:天津市地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技术规定》(津资表)

海南:海南省《建筑工程竣工资料目录及统一用表》、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广东:《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粤建管字[2003]120号)

河南: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标准实用手册》

黑龙江:《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 DB23/1019-2006》、《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DB23-2003》、《黑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DB23/1206-2008》

江苏:《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江苏省《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DGJ32/TJ04-2004》、《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第四版)》

辽宁: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 DB21/T1234-2003》、辽宁省《建筑工程文件编制归档规程 DB21/T1342-2004》、《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 DB21/T134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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