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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条例
   https://www.fobmy.com 2022-08-31 15:49:02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第七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第十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第十四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志愿者的基本素养有哪些?

【文明礼仪】志愿者礼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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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是社会文明的使者,在志愿服务的过程中更是彰显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对外形象。良好的礼仪与沟通能力,既可以展示青年志愿者的风采,还能够更高质量地服务

着装礼仪

大型赛会及活动,主办方通常会提供统一的服装,志愿者应穿着统一的服装。注意外观整洁,没有异味,并且不宜佩戴过多的装饰物品,更不能佩戴花哨和张扬个性的工艺饰品以及名贵的珠宝饰品,以免影响志愿服务。如果没有统一的服装,志愿者应选择干净整洁、颜色明亮的衣服。

仪容礼仪

男士仪容

1、每天洗澡及更换衣服,勿在服务中出现异味。

2、若无特殊的宗教信仰或民族习惯,要养成每日修面剃须的好习惯,切忌胡子拉碴。

3、男士的发型要长短适当。要求做到:前发不覆额,侧发不掩耳,后发不触领。不允许在工作之时长发披肩,或者梳起发辫。尽量不使用气味过大的定型水。

女士仪容

1、保持自己身体的干净、清爽,避免在服务中出现身体异味;面部的修饰要自然,工作中要求化淡妆,切忌浓妆艳抹;注意口腔的洁净。

2、注意保持手的干净清洁,不留长指甲,工作中,不穿露趾的凉鞋或拖鞋,以免显得过于散漫。

3、头发整洁,发量适当,如过长应把头发盘起来、或是束起来、或是编起来,或是置于工作帽之内,不可以披头散发,勿过度染发。

站姿礼仪

1、男性志愿者基本站姿

身体立直,抬头、挺胸、收腹,下颌微收,双目平视,两腿分开,两脚平行,宽不过肩,双手自然下垂贴近腿部或交叉于身后。

2、女性志愿者基本站姿

身体立直,抬头、挺胸、收腹,下颌微收,双目平视,两脚成“V”字型,膝和脚后跟尽量靠拢,两脚尖张开距离为两拳,双手自然放下或交叉。

接待礼仪

1、问候礼仪

志愿者在迎接客人时,可根据客人的习惯致以问候。常见的问候方式主要有握手礼和鞠躬礼。

2、称呼礼仪

志愿者在服务中要使用恰当的称呼礼仪。在不知道对方姓名及其他情况(如职务、职称、行业)时可采用泛尊称。如“小姐”“夫人”“先生”“同志”等。

3、引领礼仪

志愿者应走在客人的左斜前方,步速适中,并不时回头观察客人是否跟上。在拐弯或有楼梯台阶的地方,应用右手手掌指向正确方向,手指并拢,手心朝上,提醒客人“这边请”。如碰上有门的地方,要遵循“外开门客先入,内开门己先入”的原则。

4、递接礼仪

志愿者递送物品时动作要点:双手五指并拢,两臂挟紧,递送时上身略向前倾,自然地将两手伸出。接物时应点头示意或道声谢谢,假如自己坐着的话,还应在递物时起身站立为好。

沟通礼仪

1、语言清晰,表达准确

与服务对象交流时,保持比较平稳的声调,交流应用标准的普通话,不能用方言、土话,这是尊重对方的表现。

2、积极倾听,主动体察

志愿者在和服务对象交流时,要耐心倾听,不打断对方说话,等到对方停止发言时再发表意见;切忌左顾右盼、心不在焉。如果服务对象特别忧愁、烦恼时,要表现出体谅。

3、及时恰当的反馈

志愿者在和服务对象谈话时可多用开放式提问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细节,但不能问服务对象关于隐私的问题。要善于总结对方的内容,表示已明白对方感受和说话含意。要懂得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服务对象着想。

风俗礼仪

志愿者必须充分了解活动现场参与者的风俗习惯,懂得他们的风俗禁忌,才能更好的为服务对象提

注册志愿者每年服务不低于多少小时

志愿者的基本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1、奉献“奉献”原指恭敬地交付、呈献,即不求回报地付出。奉献精神是高尚的,是志愿服务精神的精髓。志愿者在不计报酬、不求名利、不要特权的情况下参与推动人类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活动,这些都体现着高尚的奉献精神2、友爱志愿服务精神提倡志愿者欣赏他人、与人为善、有爱无碍、平等尊重, 这便是友爱精神。志愿者之爱跨越了国界、职业和贫富差距,是没有文化差异、没有民族之分、不论高低贵贱的平等之爱,它让社会充满阳光般的温暖3、互助志愿服务包含着深刻的互助精神,它提倡“互相帮助、助人 自助”。志愿者凭借自己的双手、头脑、知识、爱心开展各种志愿服务活动,帮助那些处于困难和危机中的人们。总结:要有助人为乐,不求回报的精神。作为一名志愿者我们不能要求我们服务的对象给我们什么,我们要把自己所做的事当成是理所当然的事,不要抱怨出力不讨好。只有这样才能摆正心态,有一个好的心态去工作。志愿者是一个高尚的职业,我们在从事自愿者的时候一定要从服务对象的观点去思考问题,这样的心态才是正常的,而不是从自己的角度去想问题。尽可能的给别人带来最大的方便,而自己不嫌麻烦,不急躁、不摆姿态。

每名注册志愿者根据个人意愿至少选择参加一个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注册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志愿服务条例》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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