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领导班子健全,运作正常,管理制度健全,按民主程序办事,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
只有符合这些情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才能确定为年检合格,否则,则视为不合格处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以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主要是面向社会提供某种公共服务,而非会员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研究院、服务中心等。
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办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盈利标准如下。
1、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民办非企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相关服务时,可以按照市场物价标准收费,但是其所得盈余不得在举办者、出资者或理事会成员之间分配。
民办非企业所属行业类别是什么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对筹备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同意登记的证式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其组织机构应当与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
3.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登记管理机关和该行业所规定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但其场所的设置地,不能超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扩展资料: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 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中“行业类型”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它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实际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征在于它的民间性、非营利性、社会性、独立性和实体性。《劳动法》第二条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
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个新概念。它是于1996年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针对以往的民办事业单位这一概念所作出的修正。即:事业单位是国家举办的,而民间不应再称事业单位。
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哪些领域?
可以说,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布在社会各行各业中,每个领域都会产生和存在民办非企业。但其主流分布在以下行事业中: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扩展资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申请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许可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民政部门现场勘察、核查、做出决定
(3)民政部门向符和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登记证书》,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新闻公告。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3)场地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其中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
“行业类型”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业务范围在下拉框中进行选择,主要包括:科技研究、生态环境、教育、卫生、社会工作、文化、体育、法律、工商业服务、宗教、农业及农村发展、职业及从业者组织、国际及涉外组织、其他。
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布在社会各行各业中,每个领域都会产生和存在民办非企业。但其主流分布在以下行事业中:(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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