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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开办中医诊所或中医保健养生馆吗
   https://www.fobmy.com 2022-07-31 23:35:41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能开办中医诊所或中医保健养生馆吗 不能不能不能。你自己是没法开的。以下是相关规定。希望你帮到你。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申请开办个体诊所的人员有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能开办中医诊所或中医保健养生馆吗

不能不能不能。你自己是没法开的。以下是相关规定。希望你帮到你。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申请开办个体诊所的人员有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执业医师法规定,从医五年并取得主治医师职称可以申请个体行医.

不过,大部分地区的实际情况是只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5年就可开门诊.

还有就是没有医师资格,可以自己做法人,找有医师资格做负责人.

同时附: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xxx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中医保健养生

春天是需要养肝保护肝的季节,你的症状有可能是肝火过大导致,长时间对健康不利。建议多补充VB食物,多喝些清肝火的茶,如绿茶白茶菊花茶等,少喝酒,晚上10点左右入睡。希望你能有个好的健康的身体。下次如果提问类似的问题请将您的性别和年龄也说一下,这对中医的判断很重要。

个体中医保健养生馆在德阳还能办医保刷卡机吗

合适  --------如果这个贴子沉了,当我什么都没说,关注山区贫困儿童,需要你我他……

想学中医,以后开个中医保健养生馆之类的,从何学起

如果是为了开个保健养身馆之类的,就不用搞的太复杂,但还是要些基础的,毕竟医学关乎人的生命。

开养身保健馆可以从多角度入手,中医嘛,可以搞食疗,可以搞足疗,也可以搞药澡浴,还可以搞推拿 *** ,火罐,针灸,熏蒸.....选择很多的。

有了一个明确的目标,下一步才好选择,如果只是自己投资做老板呢,那就直接聘熟悉又关专业的人来就好咯,呵呵。

中医保健诊所执照

仅仅是推拿不开药不扎针不用证书。工商就行。

中医师能开办个人中医诊所吗?

既然有中医资格证,再去相应的单位办理手续就可以开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自己在家里给病人开药,如果没有相应的行医资格证就属于非法行医,虽然你父亲是医生,但是也要通过相应的渠道来正确行医。

中医诊所或中药馆

其实立志学中医就是准备走向淳朴的大自然,理解大自然最淳朴的自然规律,只有理解自然界本质的规律,也就得到了进入中医之门的钥匙!

在你决定当个小徒弟之前,你能了解这个未来的师傅是否已经站在中医之门里面了吗?

我建议你先看一本书,就是一本小说,看完后再做决定!你可以从里面学到中医的真正内涵和得到进入大门钥匙最快捷的方法。

《古代的中医》作者:罗大伦

南宁中医保健养生有什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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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院或中医诊所介绍

就去深圳中医院,很有名气的。在福田区福华路1号。

中医保健养生食疗吃什么补铁补血

东阿阿胶补血效果很好

补血食物:胡萝卜、红枣、黑豆

补铁:金针菜、菠菜

望采纳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医药卫生与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发挥华佗医学、新安医学特色优势,推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建立中西医协同发展机制,支持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发挥中医药在疾病治疗和预防、养生保健、康复服务中的独特作用,保护和促进人民健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事业融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在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和质量管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健康服务、文化传播以及中药材基地建设方面开展合作,实现中医药服务资源共建共享、信息互联互通。第七条 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重视发挥中医药行业协会作用,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推进中医药文化传播;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和规范中医药知识传播普及,弘扬中医药文化,营造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每年九月的第二周为本省中医药宣传周。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依法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每个市、县人民政府至少举办一所独立的公立中医医院。第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县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床位占标准床位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中医类别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二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其机构名称、经营项目以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字样。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规范表述。第十三条 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对社会力量举办只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门诊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支持有资质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诊所、门诊部。第十四条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各类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鼓励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以品牌、技术、人才资源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多种所有制性质的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第十五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配备医务人员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优先发展和重点建设特色中医专科。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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