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 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通风专业标准中的瓦斯管理要符合哪些要求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主要有哪些规定?
为了及时掌握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及其变化趋势,煤矿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使瓦斯检查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对此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1.《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1)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瓦斯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瓦斯检测仪。
(2)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3)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①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
②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3次;
③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瓦斯断电仪。
(4)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5)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本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6)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7)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8)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9)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2.采掘工作面主要检查瓦斯地点
(1)采煤工作面主要检查工作面入风口、工作面风流、煤帮和上隅角、工作面回风口和排瓦斯巷等。
(2)掘进工作面主要检查工作面入风口、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口和分区回风巷距联络巷30 m等处。
(3)采掘工作面所有爆破地点都必须在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检查瓦斯。
3.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规定
(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达到1.0%。
(2)爆破地点附近20 m以内范围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达到1.0%。
(3)以下地点瓦斯浓度不得达到1.5%:
①采掘工作面风流中;
②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
③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 m以内范围风流中。
(4)采掘工作面及其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积聚的瓦斯浓度不得达到2. 0%。
(5)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1)设立防治瓦斯领导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瓦斯防治专业队伍;
(2)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4)按规定测定煤层的瓦斯赋存参数,并绘制瓦斯地质图;
(5)瓦斯检查员持证上岗,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瓦斯检查次数及瓦斯检查员交接班等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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